40人到农行买理财产品被坑,涉及800多万元,法院判银行赔偿,下面是红星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农行贷款40万
客户去银行办业务,客户经理总会热心协助。这原本是银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种良好表现,殊不知有财迷心窍的人竟然在这上面起了坏心思。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坪县支行职工木某某在帮助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偷偷将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共计挪用客户资金804.318645万元。该员工已被判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受害的客户还纷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客户的赔偿诉求。
转移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又撤回
据了解,木某某系农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客户刘某某在木某某的介绍引导之下,决定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相关部门查明,木某某在指导刘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时,利用其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刘某某的资金转移到木某某控制的银行卡中。为了让刘某某相信已成功购买,木某某还向他出具了加盖有农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回执。
审理环节,银行认为,刘某某未妥善保管身份证、密码、银行卡,在办理业务时甚至无视超级柜台操作时的“重要提示”“警方提示”乃至语音提示,既不核对收款方账号、收款方户名、转账金额,也不通过超级柜台、人工柜台以及农行提供的95599客服热线查询其操作结果,刘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不过,法院认定,在木某某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后者有理由相信业务是安全的。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存入银行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银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归还刘某某本金和利息。
40人受害
银行赔偿本金和利息
刘某某并非唯一受害者。披露的相关文书显示,2014年至2020年期间,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陈某某等40名被害人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刘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共挪用客户资金804.318645万元。木某某最终被判11年,罚款3万元。
2020年开始,陈某某等40名客户陆续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因木某某犯罪行为导致的理财本息损失、存款本息损失等。当地法院均判决银行应赔偿客户本金和利息。农业银行不服判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木某某系农行职工,熟悉理财产品业务。对于木某某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转走之事,受害人并不知情,更未积极配合,对其损失不存在重大过失,更无主观故意。木某某还向受害人出具了加盖有农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也就是说,木某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让受害人相信已经购买了农行的相关理财产品。因此,法院认为木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受害人与银行之间成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对于被害人理财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据财联社报道,农行华坪县支行已经向40名客户赔偿了本息共计8617452.96元。
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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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利率优惠政策
9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更好服务客户,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2022年5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三、服务渠道及时间
(一)服务渠道。
后续我行将在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等渠道提供查询等服务,您可于2023年9月1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
(二)调整及生效时间。
1.按照《通知》要求,可采取变更贷款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从操作的便利性来看,后者所需的流程较多,所花的时间较长,为方便客户,我行主要采取变更贷款利率方式。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2.如客户需新发放贷款置换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3.经查询不在调整范围,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登录我行掌上银行,自助发起首套住房利率标准认定申请,线上提交贷款经办行认可的承诺书、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将于近期发布,敬请关注)。客户也可线下向贷款经办行提出申请办理并提交材料。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起进行批量调整。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出申请的,我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客户可在我行掌上银行或贷款经办行查询进度。
4.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按以下方式办理:
1.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
2.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3.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4.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
5.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五、郑重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掌上银行、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95599、“中国农业银行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云客服”咨询。如果您还没有安装我行掌上银行,可以提前扫描下载安装,二维码请见下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来源: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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