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给弟弟作抵押贷款 谁知弟弟悄悄把房子过了户 法院判决:物归原主,下面是南阳政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弟弟房子抵押贷款
“感谢法官,我的房子回来了!”9月29日上午,在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66岁的余先生请了锣鼓队,敲锣打鼓感谢该院审案法官和范元军执行团队,余先生作为本报读者俱乐部的忠实读者,特意邀请记者将他的案子报道出来,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法院的公平正义。
用哥哥的房产抵押,房子却“飞”走了
原来,在2016年3月,余先生的弟弟急用钱,用余先生的房产作抵押,向张某借款70万元,而实际出借人是刘某,余先生给张某出具借据,同时还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和一份《委托书》,委托房产贷款的归还、抵押登记解除、买卖、房款的收取、过户、相关税费的交纳、房管部门档案的查询事宜,特全权委托给刘某办理,并到公证处对《借款抵押合同》和《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同年12月,委托公证签订后,刘某将该套价值在百万元以上的房产以35万元的超低价格过户给自己未成年的儿子。
得知这个消息后,余先生觉得天都塌了,自己辛苦奋斗了一辈子买下这套商品房,他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金,就指望这套房子的租金养老,为了兄弟情份才让弟弟抵押,为此和妻子打了一架,同时也瞒着儿女。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内,余先生的妻子多次到多部门咨询,可是很多人都告诉她:“对方与你们签的合同严丝合缝,没有一丝漏洞,这件事就像是一个人得了‘癌症’一样,治不好了。”
记者了解到,余先生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妻子患有糖尿病,两人每年的住院费用都要花费两三万元,房子被过户给了别人,每年的租金也收不到了,余先生夫妻二人经常为此事吵架,儿子知道后也不搭理他们,余先生觉得家都要散了,如果房子要不回来,他也不活了。
法院公正判决,房子又“飞”回来了
可余先生夫妇认为他们辛苦一辈子挣下的房产不能这样就成了别人的,天下难道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一次偶然的机会,余先生夫妇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法官们多次开会研讨,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后依法判决刘某与余先生夫妇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余先生夫妇名下,并返还余先生夫妇房屋租赁费11.2万元。
据该法院执行局范元军团队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范元军说:“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余某夫妇的受委托人,同时他又作为他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余某的房产出售给自己的未成年儿子,实际等同于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房产交易,事后未经被代理的余先生夫妇的同意或追认,该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原告余先生夫妇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现在房子也过户给我们了,租金也给了,我们遇到了‘包青天’,我的房子回来了!”余先生开心地对记者说。
来源:南阳晚报
亲兄弟借你房子抵押贷款
人民法院报讯 早在2004年,兄弟俩假借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20万元,房子由哥哥过户给弟弟。眼看贷款还清,不料弟弟去世,其继承人不认账,认为当时双方是真实买卖,不肯交还房屋,哥哥为此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弟弟15年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一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李大与李二是同胞兄弟。“2004年2月,因急需支付一辆大巴的购车款,就和弟弟商量,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把我的房子‘假卖’于他,从而套出一笔银行贷款。”据李大陈述,签约过户后,银行很快发放了一笔20万元的贷款,“先转到中介公司账户,再转至我名下。”
“贷款本息一直都是我在还,当时过户的税费等也全都由我承担。”李大称,兄弟明确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弟弟再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
不料事与愿违,2017年11月,弟弟李二因病去世,妻子和一双儿女是其法定继承人。而此时,上述房产依然在李二名下。李大在多次与弟弟一家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自买卖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原告李大一家占有并使用。“完全因为当时签订合同只是表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陈述,真实意思就是以房屋买卖的表象,达到借款融资的目的。
对此,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外面欠债较多,一方面是为了让他解决债务问题,免得这个房产被其他债权人征用,同时为了解决原告的居住问题,才同意其居住。
经查,这套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原登记于原告李大名下,系拆迁所得。2004年2月,李大与李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自愿将房屋以23万元总价转让。《契约》仅载明:此系双方自愿,决不反悔;立约生效后出让之房屋如产权发生纠纷,概由甲方(李大)负责处理。如果买卖双方发生其他纠纷,可协商解决。
法院认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本案中,李大、李二于2004年2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从表面上看系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但实际上双方在房款支付期限、过户期限、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涉及买卖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上,均未明确约定,与真实的房屋买卖通常做法不符。
其次,涉案房屋的还贷存折、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均由原告保管;原告自2004年3月至2019年2月一直按期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自涉案房屋办理完过户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依然由原告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抵押费、交易费、产权变更费用等均为原告支付且相关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保管。
综上,原告李大与李二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目的系违规骗取银行贷款,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田德强 艾家静)
■连线法官■
本案中,兄弟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二手房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个人以虚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之非法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情形,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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