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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滑资金贷款概念(平层结构化融资)

贷款知识 金融界 投稿

专家:放贷机构明示年化利率的时代来了,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滑资金贷款概念

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该公告共432字,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谁(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需要在哪里(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合同中),必须展示什么(年化利率),以及用什么方式展示(明显);第二条则进一步说明该公告涉及的机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第五条说明了对民间借贷具体安排的态度。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明示年化利率重要到需要央行专门出一个公告?

,央行要求所有放贷机构明确贷款年化利率的背景是,。

以豆瓣小组负债者联盟中下面一位借款人列出的数据为例。

2017年7月,他的分期借款本金是457.95元,分作9期、每期还款58.76元,最后总还款是58.76*9=528.84元,那么他认为自己支付的总利率是528.84/457.95-1=15.48%。如果合同安排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即借款人在借得457.95元9个月后再归还528.84元,那么他这9个月每个月都占用457.95元,到期末资金成本确实是528.84-457.95=70.89元,如果以单利计算,折合成年化利率为15.48%/(9/12)=20.64%;如果以复利计算,折合的年化利率就是22.71%。但在等额本息分期支付的安排下,他只有第一个月占用457.95元;从第二个月起,因为一直在还款,他从放贷机构获得的实际本金是逐月减少的。利用网络上很容易找到的实际利率计算器(计算出来的利率多为单利)可知,这位借款者的借款利率基本都是在年化36%,也就是在月息三分的边缘,而如果以复利计算则会明显超过36%(见下表)。

表 负债者负债状况、名义利率与实际年化利率

另外,公告第三条明确,“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这一规定将帮助借款人避免承担不少隐藏的成本。现实中,一些放贷机构放贷时,还会以各种名目收取管理费,产生民间所说的“砍头息”。也就是说,负债者最初拿到的资金比约定的本金金额少,但是在计算利率的时候,还是按照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的。

比如下面在负债者联盟中看到的两个例子:负债者一借款17000元,扣除“风险保障金”后实际到手15741元,分9期每期还2182.99元;负债者二借款2万,实际获得1.8万,24期分期,每月还2009元。在央行本次公告之前,放贷机构没有向借款人明确实际年化利率,而在本次公告后,放贷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明示,这两笔对应的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分别是56.14%和120.45%,复利计算的年化利率明显更高!

在明示利率的规则上,本次公告还明确,所有放贷机构均明示年化利率是必选项,而公布日度利率和月度利率是可选项。这一规则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避免看到一个低的日度利率而低估一些放贷机构的实际年化利率。

一些金融科技平台在央行出台公告后立刻作出了调整。例如某平台过去在借钱页面仅展示“日利率0.035%”,而现在看到的是“年利率12.775%,日利率0.035% (年利率=日利率*365)”。

除了有利于消费者之外,至少应公布年化利率、但也可以同时公布日度和月度利率的安排也可以对放贷机构有利。这是因为如果一些借贷资金占用时间非常短(如7天),那么折算成年化利率可能显得过高。而可以同时公布日度或月度利率,有助于借款人根据资金需求的实际紧急程度、作出合理安排。

总结上述简单分析可知,央行要求放贷机构要明确实际年化利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放贷行为的重大举措。根据该公告,上述表一中的36%左右的年化利率、两个砍头息案例中的56%和120%,均应用明显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公布。不难看出,这种对“明码实价”的要求,将极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帮助金融消费者对借贷成本有清晰的认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为不清楚借贷的真实成本而掉入债务陷阱。

央行公告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表明,我国监管部门对放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前进了一大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监管部门均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年化贷款利率。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公布的TILA(Truthin Lending Act)法规B部分,不仅要求披露该信息,而且要求显著书面标示。如1026节专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指出,如“对于适用于§1026.40的相应信用合约时,要求披露相应金额或百分比比率时,年化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和相关费用(financecharges)条款应比任何其他要求的披露更为醒目。”又如在12 CFR Part 1026.24、关于广告的监管中,指出“广告中如果提及费率,应当标明为‘年化利率’;如果借款后费率可能会增加,广告也应当说明”。欧盟的《消费者信用法规 (consumer credit law)》也有类似规定。

本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管部门对放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除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之外,本公告对解决借贷纠纷的利率标准也具有明确的指征意义。在没有明确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之前,因为年化利率计算的专业性,即便是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也不完全清楚实际年化利率与合同等额本息下利率的差异。虽然2021年《民法典》首案的宣判中一审与二审的反转表明,司法机关最终判定利率依据的是央行公告要求的年化利率:

2017年9月,借款人和某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但后来借款人发现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放贷机构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放贷机构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明确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并判定放贷方归还多收的84万元利息。

虽然《民法典》首案宣判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借款利率,支持了借款人不必支付自己不清楚的利率的诉讼诉求,但是在判决依据上,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法官的裁量,如判决书指出,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养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

上述裁决表明,在实际借贷纠纷中,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的规则,按照何种利率裁量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仍可能存在司法争议。央行公告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年化利率,为司法机关减少裁量不确定性提供了标准。这也意味着,如果放贷机构明示的年化利率高于最高法裁定的利率上限,那么此后高出部分的诉求很可能不再得到法律支持。因此,不同放贷机构需要尽快评估这一公告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并作出调整以满足合规要求。

在数字技术加快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贷可得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些技术改进对帮助一部分人实现平滑消费、带来福利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不清楚实际借贷成本而承担起不必要的债务负担、陷入原本可以不落入的以贷养贷的债务陷阱。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的供需两端均有大幅增加的背景下,央行及时出台政策以明确放贷机构在放贷合同和广告中,均应向公众、向借款者明示真实年化利率。执行这样的充分、妥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显然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福祉,并为数字化时代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提供有益的规范。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

平层结构化融资

目前定增市场“玩法”有较大变化:取消传统兜底协议,锁价发行模式悄然走俏。参与定增投资热情高涨,也同时催生了券商衍生品融资等业务机会。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莉 章子林

再融资新规落地,券商参与定增市场的热情被迅速点燃,头部券商优势凸显。据券商投行人士透露,推进定增项目的进度和审批节奏均在加快,预计二季度市场会迎来井喷式增长。

据悉,目前定增市场“玩法”有较大变化:取消传统兜底协议,锁价发行模式悄然走俏,这也考验投资机构能力。参与定增投资热情高涨,也同时催生了券商衍生品融资等业务机会。此外,券商资管也在加快准备产品参与定增投资。

券商投行加速推进定增项目

再融资新规落地以来,定增市场异常火爆,各家券商尤其是头部机构布局定增项目的力度也在加大。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透露,再融资新规落地后,不少机构对投资定增项目的热情高涨,上市公司和机构之间的线上路演和交流明显增加。“一方面,投资机构在寻找标的;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也倾向于转向定增融资的方式。作为中介机构,我们按需求对接,这方面的业务需求意向明显增多。”据他介绍,不少头部券商已确定了不少定增合同协议,多数来自新规前的储备项目或已过会的项目。

某头部券商投行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再融资新规落地,迅速激活了定增市场,数百家公司积极发布定增方案或方案修改公告,头部券商都非常重视未来的定增市场。“无论是承揽还是承做项目,以及后续相关业务的开展,定增业务重新活跃,带动整个投行及财富管理部门的业务量。”

他说,无论发行人,还是资金方,对定增项目的热情比较高,审批的节奏也会加快。尤其是部分在抗击疫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监管部门也会开放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原本需要6个月左右运作落地的项目最快可以缩短至两三个月。他预计二季度将会出现一波井喷式增长,定增项目业务收入也将成为今年券商创收的主要来源。

定增市场日益活跃,头部券商的优势凸显。数据显示,自2月14日至3月20日,按预案公告日统计,已有16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定增预案。今年以来,两市定增预案数量达196个,募资超3000亿,同比增长超770%。从承销端看,仅中信建投证券(娓偂06066)一家,今年以来增发承销份额占比超四成。

锁价发行替代兜底对赌

由于再融资新规明确了“定价九折变八折”“锁定期从12个月变为6个月”等规则调整,上市公司募资条件放松,定增的吸引力大大增加。

一位熟悉上市公司融资的机构人士分析,定增在上市公司并购转型资本运作中具有极高的价值,如上市公司通过定增融资获得的现金进行资产购买,其组成的“三方交易”极大地拓展了上市公司转型的腾挪空间,也给市场增加了题材炒作的想象力,定增项目的收益有很大吸引力。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再融资规则修订明确规定了禁止定增兜底。上述头部券商投行人士分析, “过去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资金中介或关联方会通过抽屉协议,进行保底收益承诺或业绩对赌,有些大股东甚至直接认购资管产品劣后份额来做出投资安全垫。在新规后,这类操作就不可能了。”

上述熟悉融资的机构人士透露,目前定增市场正在用锁价模式取代业绩对赌模式。

以凯莱英为例,再融资规则修订落地后,即火速面向高瓴资本推出定增方案。高瓴资本以锁价模式确定了成本价格,同时附上认购相关协议,若定增发行前股价大跌超出成本价,则协议取消。

“当定增方案公布后,股价大涨,这类锁价定增的操作对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可以预计,未来这样确定发行对象后,锁价发行并附带相关认购协议的模式将成为定增市场的新玩法。”上述机构人士表示。

另一方面,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也积极参与本公司的定增项目,不少定增方案的确定对象是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大股东,认购自家定增份额蔚然成风。这也催生了券商的财富管理业务。

上述头部券商人士透露,“我们通过对接资金方和投资者的资源,提供类似场外期权、股权质押等服务帮助参与者做相关资金安排,认购定增份额,同时也增加定增项目的吸引力。”也有信托机构专门发行相关定增类信托计划,以优先级资金认购定增份额,劣后资金可以通过多倍杠杆参与定增投资。

此外,由于规则发生较大变化,部分资质较差的项目或定增产品的募资难问题也会逐步出现。上述券商人士表示,较差的项目即使过会了,也很难找到好的资金方或确定的投资者,定增市场会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

由于定增市场优质项目稀缺,甚至会出现从“买方市场”转移至“卖方市场”的结构变化。一家中型券商业务销售人士透露,“要想拿到优质项目,券商也会在佣金方面给出优惠,围绕定增项目的价格战不可避免”。

券商资管积极参与定增投资

券商资管也积极参与定增市场,并准备相关产品,抓住难得的政策红利期。

兴证资管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落地后,公司快速集结了定增投资所需要的投资、研究人员,推出了匹配不同客户需求的几类业务模式,面向多个销售渠道及多家银行、私募等机构开展了路演交流。“客户定制定增产品的需求比较多,有些资金方反应速度很快,已经完成了开户和进款。面向高净值客户的第一只集合产品已经完成募集,接下来还有多只集合产品即将启动发行。”

据中信资管介绍,目前有多家银行、国企平台、产业资本合作推进,合作中的定增产品客户也在积极准备追加投资。新规落地后,中信资管已经完成立思辰18个月定增项目投资;已完成对过发审会和拿到批文项目的研究和梳理,投决会上会讨论项目3个。

浙商资管权益投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曾暂停了对定增市场投资,如今,再融资新规落地,浙商资管重新选择回到市场,再次打开募集定增产品。

不过,由于规则出现调整、优质定增项目稀缺,客户的需求和机构的投资策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兴业资管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客户希望将市场风险对冲掉,获取稳健的绝对收益,公司也在研究开发相应的策略。“另外,客户对定增标的质地也更加看重,我们会坚持‘精品化’路线,运用二级市场的眼光筛选优质定增项目。从策略上看,我们的定增业务还是以股票多头策略为主;就产品结构而言,以平层结构为主,并基于投资者需求来定制方案。”

浙商资管权益投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定增投资主要看好四大方向,一是科技、新能源等代表经济转型方向的板块;二是考虑全年GDP目标,投资必然要提速,看好新基建、部分传统基建以及低估值地产等机会;三是医疗行业,大的逻辑框架是国家进入老龄化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医药和医疗服务处于持续增长阶段;四是从长期看,随着疫情影响消退,消费股将重新获得长期投资者的青睐。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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