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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商业贷款能贷款吗(住房贷款能转公积金贷款吗)

老公坐牢,老婆可以代为讨债吗?可以,下面是明明白白陈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丈夫有商业贷款能贷款吗

丈夫在外有货款还未收回,但是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为了避免诉讼时效的经过,妻子就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了起诉。但是被告主张这是其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详情

小艳与阿勇是夫妻关系,二人常年经营石子生意。小月与阿振也是夫妻关系,2019年2月2日,小月与阿振到小艳家石子厂赊购了一批石子,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阿勇货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该欠条由阿振签字。

此后,小艳多次向小月与阿振催要货款,小月与阿振仅分三次支付小艳23000元(其中,2019年7月17日小月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2020年4月30日阿振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另有1000元是现金),剩余26400元始终未支付。

后小艳找到阿振要求就剩余欠款重新出具欠条,阿振予以拒绝,小艳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阿勇因刑事犯罪,目前正在服刑,小艳以配偶身份行使家事代理权,故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小月与阿振系夫妻关系,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自己诉讼请求。

阿振辩称,49400元的欠条是我对象小月给打的,我承认,给了23000元,还欠26400元。49400元是我和阿勇之间的石料款。

法院观点

关于小艳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400元问题。首先,小艳向法庭提供了欠条原件,且小艳与案外人阿勇系夫妻关系,故小艳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其次,通过小艳及阿振的陈述,可以确定阿勇与阿振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阿振依法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小月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小月应对自己出具的欠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艳的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小月与阿振应向小艳支付26400元货款。

关于小艳请求的利息问题。小月于2019年2月2日出具了欠条,小艳请求利息的起算点自2020年4月30日开始,经本院审查,小艳的该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小艳的该项请求。

律师寄语

①从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析:小艳与阿勇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的石子厂,那么石子销售所得的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艳与阿勇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不论是小艳还是阿勇都有权要求小月和阿振支付货款,并不会因为欠条的

②从夫妻共同债务来分析:小月与阿振到小艳石子厂赊购一批石子,小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阿勇货款,肆万玖仟肆佰元整”,该欠条由阿振签字。也就是说赊欠石料这件事是小月与阿振夫妻共同作出的决定,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笔货款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应承担还款的责任。

③从家事代理权来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住房贷款能转公积金贷款吗

“商转公”

具体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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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偿还尚未还清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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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期房须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该期房楼盘须为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

(二)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正常归还贷款一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个人征信的有关要求;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或商转公申请人父母、子女;

(四)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六)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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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公积金管委会最新确定的贷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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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期(月)为单位,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60个月。原商业贷款的房源是二手房的,转为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二手房贷款期限执行。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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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如产权共有人中有父母、子女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用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完税凭证;所购住房为未交付使用的期房,须提供《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

(三)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四)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贷款还款明细;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贷款办理

(一)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附件1)及贷款还款明细;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商转公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受托银行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当公积金放款金额略多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申请至放款间隔时间差异款项),各受托银行在抵冲商贷后将多余部分金额打入借款人还贷银行卡内,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公积金放款金额少于商贷结清余额时,由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补足差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6、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并抵冲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5个工作日内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二)采用重新抵押自还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后出具盖章确认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2、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联系函》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确认贷款,并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签订《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应同时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相关证明上签字认可;

3、由公积金中心或各受托银行网点受理并提交,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后以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在收到短信后的一个月内自行筹资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原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由借款人通知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录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公积金贷款划入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贷款账户,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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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管委会制定的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封闭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者未及时发放商转公贷款,未及时注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根据《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湖州市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湖公积金委发〔2014〕3号)自新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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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公积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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