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 违背公序良俗 应认定系实际房屋权利人,下面是在野法曹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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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裁判主旨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武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一审被告:陶慧君一审被告:罗利钢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武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由江西汉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或汉邦公司员工出具罗士奇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证据,因其与罗士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汉邦公司代罗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汉邦公司与陶慧君之间无经济往来的事实。另外,罗士奇主张其通过陶慧君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但仅在转账凭证经办人一栏中签署“罗士奇”名,该凭证亦不足以证明支付按揭款主体为罗士奇,只能说明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凭罗士奇、陶慧君、罗利钢庭审中陈述及证人罗某、孙某的证言,无法证明罗士奇与陶慧君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最后,在罗士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法院未主动调查案件真实性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罗士奇的口头陈述,认定其因超过银行贷款的年龄限制以其儿媳陶慧君名义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于法无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二审判决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真实权利人,确认其享有房屋物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从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看,二审判决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认定罗士奇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对案涉房屋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民事权益。另外,二审判决未能做到“同案同判”,致使陈武平权利受损。且案涉房屋不是陶慧君名下的唯一住房,案涉房屋拍卖过程中已预留适当的安置费用给予罗士奇。陈武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5年,罗士奇已超过60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年龄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与罗士奇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为解决住房问题,罗士奇遂以其儿媳陶慧君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按一般的生活常理,借名购房中购房人一般会承担全部费用,与家庭成员之间赠与有所区别。从本案的各种出资情况来看,结合汉邦公司章程、股东花名册、汉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代缴35万元首付款的凭证、支付每月房屋按揭贷款的存取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汉邦公司支付的首付款是受罗士奇委托代其付款,每月房屋按揭贷款亦由罗士奇支付,首付款和月付贷款的支付均与陶慧君无关。另外,结合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类费用凭证、费用缴纳凭证、证人证言等亦可以证实上述费用的真实付款人及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均为罗士奇。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具体到本案,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士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士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陈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武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黄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晋琪
书 记 员 杨九如
来源:京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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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怎么写名字
现在新的婚姻法对结婚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有很多人为了均衡都会选择是先结婚后买房,但是由于新婚姻法的发布,这些明确的关系划分矛盾造成了很多家庭的不和谐,不过涉及到财产方面还是要多长个心眼,那么婚后贷款买房可以一个人贷款吗,婚后贷款买房如何一个人贷款呢?
婚后贷款买房可以一个人贷款吗?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但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就算是一个人贷款买房的没有经过明确的约定同样会使胃是婚后共同房产,如果以后进行划分还是要共同划分的。
2、这样一来婚后想要自己贷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的那么就要夫妻双方进行约定财产的归属,在将来不会因此财产发生纠纷,有必要的可以写一份协议进行公证。
3、另外还可以在婚后委托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也就是说,可以让父母出资买房,且由他们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个人一方,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明确赠与。
婚后贷款买房如何一个人贷款?
据了解,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产权证虽只是一方名字,但该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想要个人贷款买饭最重要的就是进行产权的明确划分,买房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2、登记属于个人财产的需要双方协议约定,可以交由专业的律师起草一份协议然后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3、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可以教育父母代办贷款买房事项,也就是说以父母出资的名义进行房屋的购买,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视为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婚后贷款买房是否可以一个人贷款以及如何一个人贷款的介绍了,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建议大家提前准备好,公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双方到场才会正规有效,另外也要保留好所有的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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