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30个不良资产专业名词!!,下面是武汉领融信息服务公司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算不算逾期贷款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到期限未还的)、 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和呆账贷款(需核销却收不回),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但是不少从事不良资产的人,对于不良资产的种种专业名词都不太了解。
1、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资产,通过管理、经营和处置等手段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的业务。包括收购处置业务和收购重组业务。
2、可疑类贷款
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3、损失类贷款
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4、不良资产剥离
指80年代以来我国几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数以万亿计的难收回的贷款等), 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等),由后者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
5、贷款核销
银行内部账务处理过程,即用贷款损失准备金冲销不良贷款。贷款核销后将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上计量,即“出表”。
贷款核销只是银行内部账面上的处理,核销后并未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意味着一核销银行就放弃了债权,而是继续保留追索权,也就是“账销案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认为不良资产核销后就不需要再进一步追索的误区。
6、资产包
不良资产所有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区域、行业类别等将两户以上的单项目组成资产包,购买人也可以自由挑选组包购买,两户以上即可称之为资产包。
7、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指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指导手段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涉及资产情况的调查,包括房产、土地、工商、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各种报表文件等的调查分析工作。
8、不良资产处置
指资产所有人基于对所拥有或管理的项目开展尽调工作后,对项目或者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进行变现或者获得其他权益的过程。
主要的处置方式有转让、营销出售、和解、诉讼、资产置换、债转股、以资抵债、重组、破产清算等。
9、资产重组
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10、债转股
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11、四大AMC
即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长城、东方、信达、华融。1999年10月中旬,为了集中管理和处置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不良贷款,我国政府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AMC,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
12、省级AMC
在三中全会强调“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和当前不良资产市场进入春天的背景下,截止2015年全国各省先后成立了18家省级地方AMC,省级AMC即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3、不良资产标准化
标准化资产,指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权性金融产品或股权性金融产品。
不良资产标准化可以称之为行业标准化,因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和业务的不成熟,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包括组包、议价、尽调标准化、处置标准化等等,这也是目前很多不良资产从业人员致力于打造的一个目标,实现不良资产流程的标准化和产品的标准化。
14、不良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NPAS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以美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最为活跃,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曾经深受银行体系坏帐的困扰。
就其含义而言,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
15、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
指利用专门的工具和指导手段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债务人以及关联企业所进行的一系列涉及资产情况的调查,包括房产、土地、工商、对外投资、负债、现场经营情况、各种报表文件等的调查分析工作。
16、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
指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 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17、政策性剥离
特指1999年国家为消化解决银行不良资产,成立四大国有资产公司,将1.4万亿不良以0价格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18、商业性剥离
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后续发展为通过公开转让的形式转移不良资产,一般采取拍卖或竞拍等模式。
19、债务重组
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20、资产打包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打包(将某一银行某一地区的银行不良资产集中起来)通过拍卖(对一般买受人来说)、协议转让(对国资委等来说)的方式将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并获得相应对价的一种交易行为,原来是政策性处置,现在已经逐渐商业化。
21、分包
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
22、公开拍卖
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3、协议转让
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24、招标转让
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25、竞价转让
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
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26、委托保底清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议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并委托第三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处置清收,受托方承诺不论处置清收的结果如何,均按约定金额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处置清收款,而委托期限届满时,不良资产包内剩余未实现处置清收的资产作为委托处置费用,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交付给受托方。
27、收购处置业务
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 资产,对其进行管理、经营和处置进而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
28、收购重组业务
指公司在收购环节即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了帮助实现或提升债务人偿债能力或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以及收益实现方式的业务。包括债务重组业务、资产整合业务、问题企业重组业务。
29、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30、资产定价
指在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收购资产的经营价值或市场转让价格进行估算,并测算资产管理、经营和处置的相关成本、费用及支出,进而确定资产价值的工作过程。
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银行坏账率不断增加,降低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危害我国金融系统的良性运作,并且银行坏账形成的不良资产系规模最大的金融不良资产。
处置好银行类金融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发挥金融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还可以改善我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在适用性、诉讼时效、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诉讼管辖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导致其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银行的国有属性使其经营理念僵化,没有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概念,导致银行改制后转型困难。
其次,银行的贷款业务评估系统不够完善,评估工作不够深入,贷款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都导致了金融不良资产的产生。
除了银行本身的问题,国有企业的经营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较差,金融不良资产增多,为银行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除了国有企业经营问题,部分国企还存在故意拖欠贷款,有钱不还等行为,增加了银行的回款压力和贷款评估压力。
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导致我国产生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平稳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对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上,我国具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手段:直接催收,在有效诉讼时效内运用合适的手段进行催收工作;协议处置,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议调解,采用抵押、质押和拍卖等手段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借新债还旧债,通过将金融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债,延期偿还本金和重新借债以偿还旧债的手段消除金融不良资产或转变金融不良资产的形式;通过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无力偿还的企业资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转让金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金融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和单个转让,通过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转让,将银行的金融风险转让给第三方机构,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一)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在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方面,我国有着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会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而产生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各项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司法解释》”)。
该规定明确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诉讼时效、管辖权归属、债务人通知等方面都作出了司法解释,为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十二条司法解释》因《民法典》实施而被废止,目前未就金融不良资产相关法律做出新的司法解释。
在旧规定废止,新规定未出之际,需厘清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二)诉讼权归属的法律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诉讼问题的诉讼管辖权归属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即按照实际债务的归属权所属的银行所在地和债务公司实际所在地来归属诉讼权利。
但是由于债务人和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人可能存在地域差别,实际诉讼过程中诉讼权的归属会对案件的实际审判工作带来影响,造成双方就诉讼权归属问题产生法律纠纷。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债权转让是我国处理金融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采取书面送达、公证送达、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
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由监管机构主导的多方共存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监管机构权责不清,边界不明。
不仅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也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这就会导致其监管松散,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明确法律适用和优先级问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事关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是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面,要明确好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选用的优先级问题。
对于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不同阶段要做到法律规定明确,将法律交叉和冲突的地方妥善做好处理,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应尽快出台相关补充和解释文件,以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让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有法可依。
(二)完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金融不良资产作为特殊的债权关系,其贷款额度大多为最高贷款额度,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理合法,债权转让是否可以转让最大贷款额的问题,利率是否可以承继或调整等问题都有待商榷。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合法权利,明确债权转让的份额问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提供法律依据。在债权转让后的利率问题能否承继银行标准或调整的问题做好明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上,应该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是在金融资产的债权转让问题上,缺乏对债权人具体通知方式上的约束,以至于部分商业银行只能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形式来公示债权转让事宜,如有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事宜,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的过错,最终对于债务的履行带来了不便。
在此种状态下,应该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为鼓励不良债权流通,法律应允许不良债权转让以公告方式来通知债务人。
尤其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环节,在通知方式上允许登报公告方式予以法律支持,这能够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便利条件。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行政规章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实际案情会造成影响,而且不同地区的人际关系也会影响诉讼结果,产生司法袒护行为,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可能分处两地,也会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
对于此,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诉讼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或者成立专门的诉讼处理机构,加快异地诉讼相关制度的建立,保证司法的公平性,切实解决诉讼管辖权属问题。
(五)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我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体制下的多头监管模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机构组成。
这种监管模式看似科学合理,但是在实际监管中没有明确主体地位,缺乏合作,工作效率不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人资格的监管工作,防止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杜绝侵吞资产的行为,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有序地运行,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最大限度的降低金融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能力。
(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方面的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提升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能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现有的金融不良资产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外的金融体系构建较早,具有丰富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经验,尤其是经历了几次经济危机之后,其金融不良资产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对此,我们要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加快金融不良资产的立法工作,为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提升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理能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处置好金融不良资产具有紧迫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完善处置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处置方式有法可依,指引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担保人、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使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投资人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自身债权,使借款人、担保人以债务重组、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偿还自身债务,使监管机构以切实可行的行政法律规定监管市场,最终使不良资产市场主体都得到规范。
真正促使不良资产转换为“优质资产”,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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