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构成后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下面是广西高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骗取贷款罪后贷款合同效力
一、 诈骗罪构成后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提醒: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来源:农垦中院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
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同样是行骗行为,到底哪项刑期更重?3月1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揭开了答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孙某、解某在公主岭市等地,隐瞒其有巨额外债的真相,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以经营农资、宾馆等名义,以月利息1分、1分2厘为诱饵,骗取邢某等11人共计131.1万元。
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解某,以虚假的化肥购销合同,骗取吉林公主岭农商银行育林支行贷款120万元,此笔款项已于2015年8月28日全部结清。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量刑方面,在金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相比骗取贷款罪更重。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孙某、解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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