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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贷款车强制执行(名下一套贷款房法院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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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占用被执行车辆不交 法官:若拒不配合,处罚,下面是北青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房贷款车强制执行

原标题:申请执行人占用被执行车辆不交 法官:若拒不配合,处罚

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拒不腾退等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但申请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实属少见,明明强制执行是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什么申请执行人会不配合执行呢?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抵押

抵押权人竟是申请执行人

2021年,因资金周转,杨卫、顾圆(均是化名)向李文(化名)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卫、顾圆并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文遂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卫、顾圆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20余万元。

经调解,李文与杨卫、顾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分三次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可杨卫、顾圆在还了40万元后,又再次找借口拖延,迟迟未能还钱。于是,李文向盘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核查后,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价值百万的宾利汽车曾做过抵押登记,登记显示抵押权人居然是申请执行人李文。

原来,杨卫、顾圆两人在2021年向李文借款时曾经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按时还钱,便将名下的宾利轿车作为抵押物交由李文处理。

要求将车辆交由法院扣押

但申请执行人不配合

承办人及时联系李文后得知,车辆现在确实是李文在使用。

既然车辆是申请执行人在使用,那一切便简单明了,只待申请执行人将车辆交由法院扣押,便可以按照程序办理。可没想到,在承办人要求李文把车辆交由法院扣押时,李文却推三阻四,拒不配合执行。

“虽然车辆的抵押权人是你,但是要把车交由法院扣押,你后续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沟通中,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或许有所担忧,承办人耐心向李文释法说理,可李文总是找借口,迟迟不肯将车辆送到法院。

“现在,这车是被法院查封的涉案车辆,若拒不交出,法院将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在明白拒不配合执行将可能受到处罚后,李文终于同意将车移交法院,案件执行顺利进入下一流程。

法官提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能否顺利执结,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措施,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协助、配合。作为申请执行人,法院的一切执行活动均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线索、积极主动配合的义务。因此,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支持和配合,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本报记者 肖思宇

(云南法制报)

名下一套贷款房法院能执行吗


一个人欠了钱,着告到法院,他只有一套房子,法院到底会不会强制把这个房子卖了?这个问题,是有变化的。

不说太远了,2004年最高院出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里面规定必需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四舍五入,约等于唯一住房不能拍卖。为什么说四舍五入,因为规定里说的是必需房屋而不是唯一房屋,两者是有区别的。比如一家五口,按当地最低居住标准每人20平的话,必需房屋就是100平的一套即可,但他家唯一住房是200万,那理论上这个房屋还是可以拍卖,只不过要重新给他整一个100平的房子确保他居住。听上去很简单,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困难太多了,所以实践当中基本很难执行。

2004年这个规定出来后,据悉银行反对非常强烈。这是肯定的,虽然这个规定保障了人权,但没考虑现代商业。在我国,住房抵押在银行业中占比是不少的,如果法律这样规定,购房人赖账,因为是唯一住房,法院就不执行,银行的贷款就鸡飞蛋打,可想而知的反对。

2005年最高院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核心意思是:凡是设定抵押的房屋就可以执行,法院是可以强制迁出的。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申请人(银行,现实生活中肯定不只银行,只是银行举例最简明)要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房屋。可以租赁,租金从拍卖款中扣除。

可以感觉得出,这是妥协的产物。但这个产物也属于看上去很美,银行做为金融机构,做为一个集体,他是比较难于去为个案中的被执行人提供房屋的。银行怎么去找这个房屋?这个房屋如果是银行自行提供的,银行与借款人还得形成租赁关系,这在现实中就基本不可能,且不论银行有无房屋,即使有,银行也不可能大量的与借款人去搞租赁。与主营业务不同,银行得付出多大的管理成本。那去市场租赁,房东愿不愿意?假设你有房屋,你是愿意租给一家高高兴兴搬进来的,还是被法院强行赶出来的?所以我评价这个看上去很美。当然,现实中不乏这样执行成功的,这要天时地利人和,人和就包括了法官的执行水平。但一个制度性的东西,部份要靠天时地利人和,好象不对头。

2014年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又出了新规定,条文就不引用了。核心意思就是:被执行人的必需住房,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也就是拍卖)。但是呢,要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房屋,申请人要在拍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先予支付(给钱而不是给房屋,两者差异就大了)。原因在最高院的著作写得非常清晰,我就原文引用了:

第一: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第二:这种居住应当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急性的,所谓救急不救穷,债务人最终还是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

第四: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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