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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440000(贷款46000三年利息要多少)

贷款知识 石狮法院 原创

[看,我们是被执行人](11月17日—19日)立案案件,下面是石狮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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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执行依据主文

执行主体

(2021)闽0581执7860号

支付伤残津贴62249.22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生活护理费2929.74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

申请执行人:何欣桃;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2021)闽0581执7862号

支付货款29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邓兆福; 被执行人:叶武汉

(2021)闽0581执7864号

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林福川; 被执行人:陈诗佳

(2021)闽0581执7865号

应支付贷款本息565375.0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47000元、仲裁费用101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黄隽哲提供址于石狮市石塘路174号世联华府6号301单元在保险理赔款及其相应违约金、律师费和仲裁费范围内有权进行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黄隽哲,王雪飞

(2021)闽0581执7866号

支付货款120651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

申请执行人:华达(福建)布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伊拓贸易有限公司,褚文坤

(2021)闽0581执7867号

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邓棉棉; 被执行人:林昭星

(2021)闽0581执7868号

支付货款222564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华达(福建)布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金狮

(2021)闽0581执7869号

支付货款467856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

申请执行人:华达(福建)布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晋江市宾素服饰有限公司,章密

(2021)闽0581执7870号

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王杰; 被执行人:金斌

(2021)闽0581执7871号

支付货款7629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天和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辉恒

(2021)闽0581执7873号

支付货款22323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嘉信毛绒布店; 被执行人:朱锋明

(2021)闽0581执7874号

偿还代偿款15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宗辉; 被执行人:李文祥,黄美兰

(2021)闽0581执7875号

支付货款37488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鑫协针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金堆

(2021)闽0581执7876号

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林烟; 被执行人:何坤林

(2021)闽0581执7877号

支付货款45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林军军; 被执行人:余世华

(2021)闽0581执7878号

郭建平、郭育婵应协助郭焕崖办理石狮市蚶江镇石农村房屋的过户手续,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郭焕崖承担

申请执行人:郭焕崖; 被执行人:郭育婵,郭建平

(2021)闽0581执7880号

支付工资2971.32元

申请执行人:张伟华; 被执行人:泉州隆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881号

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张其合; 被执行人:张连捷

(2021)闽0581执7882号

支付货款21041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锦芬; 被执行人:王玉琴

(2021)闽0581执7883号

一、应缴交罚金二十万元;二、追缴杨涛与同案犯共同违法所得十六万一千七百一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银行石狮支行

被执行人:杨涛

(2021)闽0581执7884号

应支付货款98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志达; 被执行人:蒋中军

(2021)闽0581执7885号

应赔偿经济损失119371.46元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船老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市佳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888号

应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9235.07元及利息、复利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护圆

(2021)闽0581执7889号

应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9731.12元及利息、复利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颜淑芬

(2021)闽0581执7897号

应偿还本金79037.36元及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律师费1800元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 被执行人:杨天仁

(2021)闽0581执7903号

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高宗义; 被执行人:陈晓钦

(2021)闽0581执7904号

支付加工款14000元

申请执行人:卢敏; 被执行人:林金章

(2021)闽0581执7905号

应支付代垫款本金13369455.44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30000元、仲裁费53280元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六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豪德盛(中国)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06号

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姚加颜; 被执行人:王丽明

(2021)闽0581执7907号

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申请执行人:蔡荣鹏; 被执行人:吴易伦

(2021)闽0581执7908号

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芒果百分号服装商行; 被执行人:王丽明

(2021)闽0581执7912号

支付货款688088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

申请执行人:洪丽婷; 被执行人:许文取

(2021)闽0581执7913号

支付货款172691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大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声国

(2021)闽0581执7914号

支付货款22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术培; 被执行人:林原枫

(2021)闽0581执7915号

支付货款15267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猛汉牛仔服装店; 被执行人:陈民安,黄幼珠

(2021)闽0581执7939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陈静租金76205.58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76205.58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陈静;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40号

一、刘小明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刘小明退出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人杨秀妹。追缴被告人刘小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刘小明

(2021)闽0581执7941号

应支付林燕租金80918.6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林燕;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42号

蔡清海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执行人:蔡清海

(2021)闽0581执7943号

张绪生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张绪生

(2021)闽0581执7944号

被告人赵宝传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梅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613.32元。该赔偿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被执行人:赵宝传

(2021)闽0581执7945号

一、蔡晓东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蔡晓东退赔被害人王守光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四千七百元、蔡丽程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七元。

被执行人:蔡晓东

(2021)闽0581执7946号

一、徐祚辉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徐祚辉赔偿被害人张海生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五元八角三分。

被执行人:徐祚辉

(2021)闽0581执7947号

一、唐云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唐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唐云

(2021)闽0581执7948号

一、张源彬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源彬违法所得人民币10079.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张源彬

(2021)闽0581执7949号

冯树川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执行人:冯树川

(2021)闽0581执7950号

胡昌耀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执行人:胡昌耀

(2021)闽0581执7951号

朱方红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执行人:朱方红

(2021)闽0581执7952号

孔维涛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执行人:孔维涛

(2021)闽0581执7953号

吴银平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吴银平

(2021)闽0581执7954号

支付修理费25963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三兴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李德育

(2021)闽0581执7955号

一、邱陆龙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邱陆龙退赔被害人王阶明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被害人林东来被盗赃车价值人民币二千零五十五元和被害人吴建聪被盗赃车价值人民币一千三百元。

被执行人:邱陆龙

(2021)闽0581执7956号

一、陈慧朗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慧朗退出赃款人民币四百零三元四角,发还给被害人卢真真。

被执行人:陈慧朗

(2021)闽0581执7957号

一、林国龙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林国龙退赔被害人金贵平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七元以及被害人汪先桂、赵福刚二轮踏板摩托车各一辆。追缴被告人林国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林国龙

(2021)闽0581执7958号

一、陈顺建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顺建退出赃款人民币七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蔡美满。

被执行人:陈顺建

(2021)闽0581执7959号

一、王垂林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垂林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四万六千一百零七元,发还被害人蒋福坚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五元、石狮聚驰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九万一千元、石狮市芷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元、石狮市宝狮制衣有限公司六万二千四百一十二元。

被执行人:王垂林

(2021)闽0581执7960号

应支付200000元及利息4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王剑鹏; 被执行人:王庆梁

(2021)闽0581执7961号

支付违约金6383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吴美雅; 被执行人: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62号

一、叶修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叶修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叶修林

(2021)闽0581执7963号

支付违约金6511.5元

申请执行人:邱向荣,朱幼红; 被执行人: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64号

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刘雪周; 被执行人:林强钳

(2021)闽0581执7965号

应支付租金23908.4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邱雪凤;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66号

应支付租金62671.57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周楷宁;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67号

应支付1600元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顺达汽车租赁行; 被执行人:张训兵

(2021)闽0581执7968号

1.抚养费9000元(2021年1月-2021年6月);2、返还给邱迎迎嫁妆物品如下:金器包括项链7条、手镯4对、戒指9个、手链7条、金块4块、吊坠2个;其他物品包括三星55寸电视机1台、索尼42寸电视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音箱1套、安吉尔饮水机1台、小冰箱1台、微波炉1台、虎牌电饭锅1个、格力空调1台、日立洗衣机1台、沙发茶几1套、电视桌1张、餐桌餐椅1套、鞋柜2个、被套4套、毛毯1条;

申请执行人:邱迎迎; 被执行人:王志强

(2021)闽0581执7969号

应支付租金64510.88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陈英能;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70号

追缴邓万明德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邓万明

(2021)闽0581执7971号

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4220666.67元)、律师费20000元

申请执行人:黄碧芬; 被执行人:蔡棉贤,黄炳亮

(2021)闽0581执7972号

一、钟晋选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钟晋选退赔被害人田宗喜经济损失人民币26411元,被告人钟晋选用违法所得购置的Iphone8手机一部(现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经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予以抵偿上述款项。责令被告人钟晋选退赔被害人张国庆经济损失人民币28811元。

被执行人:钟晋选

(2021)闽0581执7973号

一、王鑫主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鑫主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鑫主

(2021)闽0581执7974号

骆标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骆标

(2021)闽0581执7975号

一、黄靖彬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二、责令黄靖彬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7458元。(具体数额详见附表)

被执行人:黄靖彬

(2021)闽0581执7976号

支付工资11674.7元

申请执行人:张明记; 被执行人:叶修福

(2021)闽0581执7977号

一、王孟煌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追缴王孟煌违法所得人民币63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王孟煌

(2021)闽0581执7978号

支付加工款13616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吴才明; 被执行人:宛君

(2021)闽0581执7979号

一、苏志君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苏志君违法所得人民币10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苏志君

(2021)闽0581执7980号

支付货款315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蔡尾顺; 被执行人:陈建彬

(2021)闽0581执7981号

张福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执行人:张福彪

(2021)闽0581执7982号

应支付邓世平56960元、唐春姣33820元

申请执行人:邓世平,唐春姣; 被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2021)闽0581执7983号

支付货款137604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王荣榜; 被执行人:王同飞

(2021)闽0581执7984号

一、肖震宇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肖震宇违法所得人民币9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肖震宇

(2021)闽0581执7985号

一、况见勇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况见勇违法所得人民币9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况见勇

(2021)闽0581执7986号

偿还借款本金63174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王荣榜; 被执行人:邱清跃

(2021)闽0581执7988号

王文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王文譞

(2021)闽0581执7989号

支付折价款11538元

申请执行人:泉州三江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施文掀

(2021)闽0581执7990号

应支付货款161245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李伟; 被执行人:邱一艇

(2021)闽0581执7991号

应偿还货款44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石狮禾宝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梅刚

(2021)闽0581执7992号

支付款项9250元

申请执行人:泉州三江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肖自由

(2021)闽0581执7993号

支付款项8572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泉州三江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金表

(2021)闽0581执7994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伟杰租金64592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王伟杰;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95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丁碧云租金50760.2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丁碧云;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96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朱家泉租金68069.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朱家泉;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97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石香灵租金76027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石香灵;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98号

应支付租金599037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吴有德;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7999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施文香租金73223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施文香;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0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婷租金132226.6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张婷;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1号

应支付租金149424.76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周芳;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2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悦租金36460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王譞悦;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3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孙碧云租金83008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孙碧云;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4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杨月衍租金6252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杨月衍;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5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官正遗租金65734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官正遗;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6号

应支付租金35785.13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陈建萍;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7号

应支付租金73083.6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唐自豪;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8号

应支付租金73815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唐自豪;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09号

应支付租金31815.75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林瑜;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10号

应支付租金116784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王志团;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11号

应支付租金99412.15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杨帆;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12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刘飘租金65452.20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刘飘;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13号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何亮亮租金44518.84元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何亮亮;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闽0581执8014号

应支付租金84532.7元及违约金

申请执行人:洪洁萍;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并自即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领取执行通知,逾期,视为送达。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88617902。(本期执行依据主文内容较长,请自行访问执行文书公开网获取详细内容)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贷款46000三年利息要多少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偿还?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的这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和6月,蔡某分别向朋友文某借款1.6万元和3万元,共计4.6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两张借条。


2016年9月,文某致电蔡某,确认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按两分半计算。


由于蔡某一直未还款,无奈之下,2019年,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3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此时,蔡某辩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利息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的,视为一年一付,故借条出具之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讼争借款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文某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所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应为起诉之日;


蔡某关于文某诉求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蔡某主张利息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蔡某主张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均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为起诉之日三年前的利息已超诉讼时效,所以文某有权自2016年1月9日起主张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蔡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后,文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涉借款的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蔡某主张利息超过诉讼时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关于利息支付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或利息支付期限的情形。


本案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因此,利息之债的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


蔡某应偿还文某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16000元自1995年3月4日算、30000元自199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官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不论是《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均明确:


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且义务人也未拒绝还款,因此就本金而言,在借款发生后20年方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而利息作为本金的孳息,在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依据,且诉讼时效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相同,不存在就利息之债单独计算诉讼时效问题。


写借条时,应尽量载明:


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


同时提醒出借人: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人应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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