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信托与委托的区别:简评信托贷款认定为委托贷款第一案,下面是资管法务评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托贷款委托贷款
最近,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在信托行业内引起热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判决将纠纷中的信托贷款认定为委托贷款,否定了信托法律关系。这应该是国内将信托贷款认定为委托贷款的第一案。
资管法务评述对判决书内容进行深入学习,案件的具体审批情况我们不再复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今天我们仅试图从资管法务从业者的角度,对信托与委托关系的区别进行再辨析。
判决书观点之辩驳
判决书观点援引: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
以上观点逻辑混乱之处,在于该观点的前提均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而纠纷案例中,委托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的是信托合同,适用前提混乱。
其次,该观点认为由金融机构执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该观点是对信托关系成立要件的曲解,根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履行信托义务是信托关系成立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第三,我们再看看有关委托贷款的相关要求。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是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两处规定实则没有本质区别,与信托贷款构成要件也较为模糊。想要对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进行区分,底层逻辑是对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区分。
信托与委托关系之辨析
1.法律关系的属性不同
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均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在人身属性之外,信托关系还具有财产属性。
《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强调的是“委托给”这一表述。实际上英美法系在规定信托关系时,通常使用的是“transfer”这个单词,准确翻译过来应该是转移或交付的意思。我国《信托法》立法时,对此也有过争论,由于《信托法》属于纯粹舶来法律,中华传统又对财产权利的归属比较看重,立法者也担心直接使用转移或交付可能难以被大众接受,于是采用了“委托给”这样折中的表述,但也不能改变财产转移或交付的性质。
这是信托关系财产属性的体现。
2.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委托代理关系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则兼具民事与商事法律关系。
《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其中民事信托与公益信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营业信托属于商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未明确表达意思或意思表达模糊的,才依据法律强制规定;商事法律关系则刚好相反,商事法律是对商业秩序的调整,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商业秩序范围内,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商业秩序体现在营业信托层面上,一是信托机构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许可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营业信托;二是信托的形式不能随意约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满足信托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应认定信托有效。
3.成立要件不同
《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信托财产确定且委托人合法所有、书面形式、书面文件内容法定、财产转移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委托代理关系则无需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委托财产也无需进行转移登记。
4.小结
因此,营业信托属于商事法律关系,如满足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则应认定信托成立。尽管信托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存在部分重合,但因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更加复杂,不能因为同时也满足委托代理关系的构成要件,即否认信托关系的成立。
纠纷案例再审视
再回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前存在明确的信托意思表示,并以书面形式签署了信托合同,受托人为取得营业信托资格的信托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这里着重讨论下资金信托财产转移的问题。资金并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财产,委托人将资金转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即完成财产转移,这一点也是与委托贷款存在本质区别之处。
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该账户实际属于委托人所有,资金财产并未完成转移。
那么,纠纷案例是否是有效信托,资管法务评述认为,由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资金属于贷款资金,其交付的信托财产非委托人合法所有;且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高利转贷,信托目的不合法,根据《信托法》第11条属于无效信托。
结论
资管法务评述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结论是正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行为无效。但信托无效的原因是信托目的不合法、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无效之后,不能简单将该借贷关系认定为委托贷款关系,应由受托人返回信托财产,委托人直接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该债权债务关系无金融机构参与,可直接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信托可以抵押贷款吗
导读:通过处置抵押物兑付投资人本息的信托项目极少,少到信托圈内人还没碰到过。
近期,地产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暴风雨。自9月份某大集团发生逾期后,房企违约就像多米诺骨牌被推倒一样,一雷接一雷,产生了蝴蝶效应。
上个月底,信托圈内人还在和一家知名房企的朋友在一起聊天,探讨某大集团、华夏幸福、宝能、阳光城等一系列巨头最近是怎么塌陷的。没过几天,自己家的房子塌了。信托圈内人第一次体会到了“朝不保夕”的含义。
回归正题,不少地产公司都通过信托渠道融资,房地产信托在信托总量中也有不小的比例。2020年4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为20.49万亿元,房地产资金信托余额为2.28万亿元,在信托资产规模中占比为13.97%。这一数据,还不包括那些绕道监管政策的地产项目,如:明股实债、有限合伙、永续债、供应链等。
在信托产品发行前,信托公司一般要求地产公司提供足够覆盖本息的抵押物作为风控措施,包括现房、商铺、车位、在建工程、土地等各种不动产,然后到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第一顺位受偿。有的小开发商,甚至还被要求办了强制执行公证。
于是,理财经理在向投资人介绍产品时,就会重点强调:极端情况下,如果融资人不还钱,信托公司就处理抵押物还钱。然后再吹一吹信托公司背景如何牛逼、如何尽职尽责,可以保证能处置掉抵押物。
在此,先抛出一个现象:通过处置抵押物兑付投资人本息的信托项目极少,少到信托圈内人还没碰到过。
今年的华夏幸福、某大等巨无霸房企,给沉浸在处置抵押物还钱的理财经理和投资人们生动地上了一课:想处置抵押物?还嫩了点!
一是司法集中管辖。
以某大集团为例:所有涉及某大的案件,都将被移交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按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可以在注册地所在地起诉某大集团,占据主场优势,可以提前查封某大的资产。但是,由于司法集中管辖,只能在广州中院起诉。集中处理,会面临繁琐且冗长的流程,诉讼之路会很艰难。
信托公司和融资人是合同关系,一方违约,另一方不是单方面就可以处置的。通常情况,处置抵押物需要一审、二审胜诉,法院判决后信托公司才能执行。抵押权和所有权是两码事。司法集中管辖,注定了处置抵押物不会太顺利,至少时间线会被拉长。
当然,司法集中管辖的目的是防止诉讼瓜分资产,保全资产,对某大集团及其他债务人有保护作用。
二是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大企业暴雷后,在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都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如海航、苏宁、华夏幸福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加入或不加入。
如果加入债委会,债委会成员保持一致行动,并受债委会决议的约束,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方采取对化债不利的的举措,包括不得采取诉讼、执行、司法保全等强制措施。这等于是“躺平”,抵押物也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不加入债委会,可以单独的依据信托计划的意愿采取追偿措施,但是,其无法获得债务重组、处置、资产状况等状况、政府部门等相关信息。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引起交叉违约,导致融资人无法正常经营,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清偿信托计划债务。
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是保证各金融机构统一行动,有利于化解融资人的债务危机,维持其持续稳定经营,避免出现交叉违约,进而损害债权人利于。
但是,在信托圈内人看来,债权人委员会更像是一群没有资产在手的债权人一起抱团取暖,摇旗呐喊,争取最有利于自身的条件。
在没有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债权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行动上不会出现一致性,如果有足值的抵押物,信托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追偿,可以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回款。但是,如果存在债权人委员会这一庞大的统一行动体,信托公司在司法处置上存在诸多障碍,具体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就会明白,如联名要求法院查封抵押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债权人委员会如果成立,信托公司短期内处置抵押物回款的这一美好愿望也泡汤了。
对于融资人是大企业来说,信托公司短时间内通过处理抵押物还钱就是一个伪命题。试想一下:某大集团的总部大楼现在已经抵押给了XX信托,让XX信托去拍卖,政府会批准吗?法院敢判吗?剩下的那么多债权人能同意吗?拍卖了,维权都没地方去了!
地产尚且如此,更别提政信了。政信项目的土地抵押这条风控措施,最大的作用是能让项目好卖一点,其余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实质性的作用。在贵州的大山深处,在XX乡XX村XX组的XX冲、XX沟、XX坝、XX湾、XX岭、XX屯、XX岗、XX坪、XX塘、XX寨、XX庄,可能就有投资人的土地。你处置,或是不处置,土地就在哪里,不跑不灭。历经沧海桑田,时代变迁,土地还是那块土地,投资人依然还是那批投资人……详情可阅读《政信信托违约了,为啥不卖抵押土地还钱?》对了,土地上的树木,还不能砍了抵债,因为树木是国家的,不能破坏环境。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地产项目的抵押物并非是完全没有作用。有足值的抵押物,还是能让信托公司占据主动权的,进能走司法程序,退能“躺平”,而且如果处置对应的抵押物,还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如果没有抵押物,那么也只能跟着一起报团取暖,摇旗呐喊了,最终兑付多少是多少。
所以,信托圈内人一直强调:抵押物能保证兑付的下限,买地产类信托,一定要有足值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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