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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二手房贷款评估费
【越乔】发现
官方在武汉城市留言板
回复了
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标准
网友:希望介绍武汉市现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及收费标准、免征条件等。
武汉市国税局回复:
一、关于房屋交易增值税政策
(一)其他个人转让存量房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1、出售住房
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2、出售非住房
其他个人转让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其他个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二)个人转让住房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住房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以上个人均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单位的范畴,不属于个人。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增值税”中的“2年”如何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转让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的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住宅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关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现行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越乔】延伸阅读
一、办理所需材料:
网络参考图
二、税费征收标准:
网络参考图
1、其他费用:
①交易手续费:5元/㎡(非住宅11元/㎡)。
②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③工本费:10元。
④中介费:1.5%-3%之间不等。
2、贷款买房附加费用:
①评估费:0.3%。
②担保费:贷款金额的1%。
三、过户流程:
1、二手房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三方购房合同。
2、买卖双方和中介凭购房合同到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填写申请协议,明确交易流程和房款放款时间。
3、买家把钱划入银行专用账户内,银行出具收款单据。银行再与中介定期对账。
4、买卖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5、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后,买卖双方按约定到银行申请放款。
上述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
越乔整理自:武汉城市留言板、网络
二手房贷款评估费多少钱
从北京市各商业银行目前提供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又称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又称政策性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这三种方式来看,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可能发生的费用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来表式。
即: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费用=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
上面列出的公式严格来说并不准确(因具体情况不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费用也不尽相同)。现就上述各项费用做一具体说明,以供参考。
①评估费:建行规定,新建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不需支付评估费,利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需要支付评估费。一般安居房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不需支付评估费,如果按
要求必须评估,则其费用按500元计收。用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评估费收取标准为:20(含)万元以下的收1500元,20-50(含)万元的收2500元,50万元以上的收3500元,经济适用住
房评估费为500元。工行要求: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可其销售价格,不需评估,二手房、高档公寓、别墅需要评估。农行二手房的评估费按4‰收取。
②律师费:除质押方式外,申请商业性贷款必须经过律师进行资信审查,并由律师事务所出示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按申请贷款额的3‰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法律服务费,每
单最低额度为100元;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需支付律师费;如果属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不收,商业贷款部分收。
③保险费: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采用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的,必须购买房屋财产险和人身险,人身险视年龄、贷款额不同而定,房屋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0.8‰(
钢筋混凝土结构)×保险期限。在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中,以抵押方式申贷的,需购买房屋财产险。
④抵押登记费: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科)将收取抵押登记费每平方米0.30元(建筑面积)。
⑤公证费:二手房贷款需公证,每件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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