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五年期定存利率2.25%,下面是北京日报客户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无抵押贷款哪个银行利息低
8月31日晚和9月1日早,多家银行官网显示存款利率下调。工商银行与农业银行下调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至1.55%、1.85%、2.2%、2.25%,此前分别为1.65%、2.05%、2.45%、2.5%。
兴业银行官网已更新人民币存款参考利率表,调整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其中1年期下调10个基点至1.75%,2年期下调20个基点至2%,3年期、5年期均下调25个基点至2.25%、2.3%。调整后的存款利率自9月1日起执行。
距离上次存款利率调整目前仅过去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银行就迎来新一轮“降息潮”。此前,在今年6月8日,六大行曾共同下调存款挂牌利率,活期存款由此前的0.25%下调5个基点至0.2%,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0个基点至2.05%,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45%,5年定期存款利率下调15个基点至2.5%。
随后,招行等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宣布调整存款利率,降幅基本与国有大行相同,这也引发了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的跟随。
再向前追溯,2022年9月15日,六大行集体调整了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在内的多个品种利率,其中活期下调5个基点;三年期整存整取下调15个基点,即下调至2.6%;其余期限下调10个基点,随后股份行、城商行等跟随下调。
受LPR多次下调以及金融合理让利实体经济等因素影响,银行息差收窄已成为趋势。金融监管总局8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二季度,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净息差均较一季度收窄0.02个百分点至1.67%、1.81%。
今年8月份1年期LPR下调10个基点,同时10年期国债收益率逐渐走低,为银行存款利率下行打开空间,市场对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早已有充分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8月3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对于银行在下调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利息方面的损失,将主要通过下调存款利率的方式部分弥补。
在存款利率下降背景下,居民应该如何理财呢?理财专业人士提示,投资者需要确定自己的投资目标,例如长期资本增值、收入增加或风险管理等,同时评估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便在选择资产类别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居民个人而言,如果资产配置中存款较多,那么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如果居民希望获得较高收益那么必须承受较高风险,如果不希望承担较高风险那么应该接受较低的收益。如果追求稳健的收益,居民可在存款之外适当配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及货币基金等,平衡好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潘福达 实习生 陈梓敏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刘伟利
信用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
前言
民事诉讼中涉及多种利息计算问题,每种利息涵盖范围及计算标准是什么,结合实务工作,本文对此作出初步汇总整理。
壹
壹、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施行日期2022年01月01日)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而此债务利息的内容及计算方式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前后而有所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施行日期2014年08月01日)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计算公式如下:
1.2014年8月1日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2014年8月1日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贰
贰、民间借贷的债务利息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2020年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受理的案件适用2015年旧的司法解释。2019年8月19日(含)以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注意:不是存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含)以后,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旧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
1.没有约定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约定利率未超过24%、24%-36%、超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没约定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否一并主张。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新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年8月20日)
1.没有约定利息的。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约定利率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没约定逾期利率。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否一并主张。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20年8月20日和2019年8月20日。
本规定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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