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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是做什么的(银行贷款使用限制)

零基础学行业|银行是做什么的?,下面是自由源于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是做什么的

生活中我们常常接触银行

在2018年的年终总结中,我们提到2019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商业思维。从这一篇起,我们将开始行业之旅,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们将会逐一梳理国民经济中主要的各行各业,从投资的角度建立起理解行业的基本框架。

这次的行业之旅,将会从银行业开始。

理解银行

在我们的生活中,银行到处可见,从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股份制银行,到招商、浦发、民生、中信、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再到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说是铺天盖地。

这些银行在分类上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学术上也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它们一方面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在监管上要服从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层面的统一领导,还要在业务上接受银保监会的统一管理。

银行的基本商业模式,是在资金供给方与资金需求方之间进行对接服务,从而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因而银行属于金融服务业。在服务的过程中,银行需要通过存款的方式聚集资金供给方的富余资金,也需要收集资金需求方的各方面信息以判定需求方的还款能力从而做出是否借贷、借贷多少、借贷多久、利率几何等商业判断,贷款后需要持续根据需求方的还款能力变动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也会支出各项人工与运营成本,当获取的收入,超过了支出的各项成本之后,就形成了银行的利润。

除了利息收入之外,银行通常还提供一些诸如外汇兑换、理财服务、信用卡管理等金融服务,在提供这些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及佣金,这构成了银行的另外一个收入来源。这些收入的高低与占比,在整体上与国民经济的活跃程度有关,在个体上与银行的自身定位有关,比如侧重于零售的银行,其理财服务、信用卡管理等零售业务的佣金收入会相应较多。

借款客户信息的生产者

银行最基本的商业模式,就是吃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所以,银行在大力拉存款的同时,需要广泛获取贷款客户,好把拉来的存款及时贷出去。

众所周知,贷款是有风险的。所以,银行需要通过广泛收集各方面信息,来分析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而判断他的还款能力。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内部有着严格的流程来管控贷款的全过程,包括贷款前的客户筛选、贷款中的持续跟踪,以及贷款后的关系维护等等。

是不是只有资金方面十分安全的客户才会获得贷款呢?也不全是,理论上,银行只要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就能够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比如一类相仿的客户总体的违约率在1%左右,那么银行在对这类客户借款时就会将贷款利率上调1%左右,来弥补那1%左右的可能损失,这个过程就叫做风险定价。

所有这些以借款客户的信息收集与分析为核心的工作统称为信息生产,其目的在于消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让银行能够准确的做出借贷决策和风险定价。这个信息生成的过程是繁琐而辛苦的,也需要投入信息系统来加以妥善管理和维护,所以这项劳动将为银行获取报酬,成为银行的收入来源之一。

流动性风险的承担者

储户在银行存款,可以随时取款。银行贷款给客户,却不能随时收款。这样就存在一个“短存长贷”的时间错配问题,一方面这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另一方面银行为此需要承担所谓的流动性风险。

不同的储户把钱存在银行,每天有存有取,总体来说会有一定金额的资金沉淀下来,构成所谓的“资金池”。在把大部分沉淀资金贷出的同时,银行需要保留一定的资金,或者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变现的资产(即所谓的“现金等价物”),比如国债,这样在储户取现时,好有现金可供取出。

容易看出,储户由于随时能够取钱,其不用承担流动性风险。这部分风险由银行来承担,因而银行获得一笔收入,作为对其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的补偿。

信用风险的承担者

当借款人发生贷款违约,无法按时足额返还所借出的本金和利息时,储户还是能够拿到自己的存款和利息的,这个不对称性说明信用风险也是由银行来承担的。储户的存款可能由其他贷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来支付,也可能是由银行使用自己的资本金来支付的。

作为信用风险的承担者,银行因而也会获得一笔收入,作为承担信用风险的补偿。

综上,银行通过其信息生产劳动,以及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与承担,获取了服务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的金融中介收入。

这便是银行的基本原理。

如何才算稳健经营

在国民经济中,银行业处于基础性地位。当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国债发行或者其他形式发行了基础货币之后,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来进一步创造信用货币。由于一笔贷款放出去之后,很大部分会通过存款的形式再次流入银行,从而为再次贷款提供基础。这个过程也成为“货币乘数”。此外,银行的资本金与其所经营的资金总额相比常常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这造成了银行业的高杠杆特征。

所有这些都让储户与监管者对于银行业需要额外的关注其经营风险,换句话说,什么样的银行才能算作经营稳健呢?

简单来说,就是前述银行三大职责中的后两点,即是否有能力管理好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只有银行能够做到这两点,社会公众就可以信赖银行,认为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是安全的,可以随时的取用。

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判断,是个很专业的事情,一般公众难于做出。因而,为了监督银行管理好这些风险,不要为了利润胡来而导致破产,每个国家都对银行业施以严格的监管。所以,银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是一个高度监管的行业。作为补偿,一般银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也要偏高一些。

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是开始实施。该制度的实施,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储户在银行破产时仍能够获取一定额度的储蓄保护。制度设计的时候,以保障绝大多数储户的全额储蓄作为参照,实施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存款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从这个数据来看,确实做到了保障绝大多数储户的全额储蓄存款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中,万一有哪家银行经营失败导致破产清算,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应该足够保障储户利益了。如果是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显然是不够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国家出手了。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联储出手救助美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一样。这个时候,中央银行出面,并不是拯救了银行的股东,更多的是拯救存款人的信息,也就是公众对于国家货币的信心。

总结

我们抽取了上市公司中所有的银行股,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出其市净率(PB)和净资产收益率(ROE)如下图所示。

上市银行股的财务数据

所有27只银行股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13.13%,这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处于较高的位置。与此同时,27只银行股的平均市净率是0.96,行业整体处于跌破净资产的状况。这说明当前市场对于银行股的投资还是比较谨慎的。

银行贷款使用限制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9月7日

来源:银保监会(ID:zhgyinbaojianhui)

监制:陈永庆

本文编辑:戴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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