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贷款知识 > 怎样才算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什么意思)

怎样才算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什么意思)

法律科普:担保人是什么意思?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磊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怎样才算贷款担保人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有些债权人往往手中握有担保,对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并不是十分担忧,这是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不能时可以由担保人“垫底”。那么民法中担保人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

担保人是指与债权债务本无任何关联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都达成这样一种协议,即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债权不能的情况下或者债务人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的情况下,由担保人充当偿还债务的角色。

这里的担保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民法中规定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因为它们都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缔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担保人为何要为债务人“背锅”,如果担保人不进行偿还债务的话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下面将主要围绕担保人以及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展开。

担保人按照民事主体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按照担保的标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物保和人保。其中第二种分类对划清担保人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物保是指担保人以动产、不动产甚至权利作为所担保的标的,它具体包括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对于抵押权可能大家都非常熟悉。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但银行并不担心购房人在还贷款的过程中会不能偿还,因为银行享有对购房人房屋的抵押权。

在购房人清偿不能时,银行有权以抵押权人的身份行使房屋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而在此过程中,购房人既是债务人,也是担保人。

人保则是以人为主体并以人的自身财产以及信誉对债权人进行担保,在民法中人保又称为保证。而保证也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那么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同一债权上有着人保和物保等多个担保,在此场合下担保清偿又该如何分配呢?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担保的先后顺序,其次优先实行物保即担保物权,最后再对人保即保证行使权利。

以上介绍了如此多种类的担保,对此有必要理清它们所对应的担保人的法律责任。物保即担保物权,担保人必须与担保物权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物权公示,才能正式形成担保物权。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在物权担保中,债权人必须以标的物的价值范围内进行受偿,例如借款人小明借了2000万元给债务人小王,小王以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经查明该套房屋价值1500万元。因此小明只能在房屋价值的1500万元内进行清偿要求,剩下的500万元只能以普通债权的方式向债务人又是担保人的小王进行索要。

而在保证中必须以保证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进行讨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越过债务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债务,而连带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继续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中则情况相反,债权人必须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都不能执行到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下,才能对一般保证人“动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A因为生意火爆急需扩张门店规模,因此向好朋友B借款500万以解决燃眉之急,同时C承诺在A和B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承担A不能偿还借款时,由C来全部偿还的责任。

A在之后的资金链断裂后,无法承担还款义务,但B未先向A提起诉讼,也未提起仲裁而直接越过债务人A,向C要求还款,但C此时属于一般保证人,在A没有进行起诉等法律措施并穷尽一切可能的执行措施前,都有权拒绝其偿还要求,此谓一般保证的真义。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存在着例外,正如所有的法律规定背后都有其但书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第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第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些先诉抗辩权的例外都聚焦于债务人已经无法履行,没有必要再进行相关的诉讼或者仲裁措施或者保证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

总结来说,物保带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属性,因此只能在物权标的的价值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而剩余未能清偿完毕的部分债务则化普通债权。

人保由于是以保证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担保,因而担保责任在受偿债权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换句话说在没有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必须履行担保义务。但与之相对,人保的保证财产都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

此外,担保人所承担担保责任不仅仅是债权,还包括由债权延伸出来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这就正如偿还借款时不仅需要偿还借款人的本金,还需要偿还由本金产生出来的利息部分,担保人当然要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所产生的从债权负责任。

贷款担保人什么意思

中国法院网讯 (刘金霞) 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替汤先生向孙先生借款,汤先生为王先生出具《借条》,海某为王先生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向孙先生偿还借款。因汤先生迟迟未向王先生偿还借款,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海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借名借款”案,判决汤先生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海某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原告王先生诉称,汤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提出借款,并口头约定十日内偿还,王先生向汤先生出借150万元。海某知晓借款全程并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汤先生尚欠100万元借款未偿还。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汤先生与海某共同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海某辩称,本案属于借名借款,实际情况是王先生代汤先生向孙先生借款,汤先生承诺给王先生5万元“好处”。王先生收到孙先生转账的当天便将款项转给了汤先生。海某虽然签署《担保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仅是为了督促借款方王、汤二人向孙先生借款的,并非担保王先生对汤先生的债权。王先生已经还清孙先生的债务后,海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孙先生所借之款项本应由汤先生偿还,因汤先生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故王先生以其资金代汤先生向孙先生还款,汤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汤先生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主张汤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海某是否应当与汤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承诺书》中约定,如果汤先生未能完成《还款承诺书》的承诺,将由海某全额还清汤先生的借款,海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海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还款计划书》中确定的债权为限。最终,法院判决海某对王先生享有的、经强制执行后汤先生仍未能得以清偿的债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借名借款”问题,在此,笔者提醒读者以下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借名借款关系中,如何确定借款主体?二是借名借款中,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是一般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是如何承担责任的。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应为借名借款。如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孙先生借款,款项交给汤先生使用,三方之间构成“借名借款”关系。一般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来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鉴于孙先生对“汤先生”这个实际借款人并不实际知晓,而王先生也从借款中获得一定的“好处”,那么就应当由王先生向孙先生偿还借款,王先生再向汤先生追责。

上述“借名借款”关系中,存在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一是王先生与孙先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王先生与汤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一个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海某应当如何履行担保责任?笔者认为,对于海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还是应当回归到案件事实上,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追溯海某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意愿。海某出具《担保承诺书》,清楚表明自己对“借名借款”全过程的知晓,同时还表明,如果汤先生未能完成《还款计划书》的承诺,将由海某全额还清汤先生的借款。由此可以推知,海某所做的承诺是有“王先生对汤先生的债权担保”主观意愿的。海某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担保责任不同,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连带担保责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依据《还款计划书》内容可知海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其范围应以《还款计划书》中确定的债权为限,仅限于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保留了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实体权利,同时程序上作了更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的规定。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海某的担保责任为“如果汤先生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偿还本金,对不足部分,由被告海某承担清偿责任”,而非要求其与汤先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怎样才算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什么意思)":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991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