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男子买到二手“抵押车”,才开俩月被拖走!怎么办?,下面是爱上顺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顺义区汽车不押车贷款
导读:
二手车因价格低廉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相较于购买新车,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加复杂,下面这位王先生就遇到了麻烦,没想到买到的竟是一辆抵押车,刚开上两个月就被银行拖走,他能要回购车款吗?让我们一起看看顺义法院怎么判。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王某。两个月后,第三人某银行以涉案车辆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为由,将涉案车辆拖走。
王某无法继续占有并使用涉诉车辆,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解除该《车辆转让协议》,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
顺义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将涉诉车辆出售给王某时,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等合同中均未载明车辆已被抵押的相关信息,故李某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将购车款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辆转让协议》,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温馨提示
由于二手车买卖中双方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对车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难以全面把握。若车辆上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纠纷尚未解决,车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被其他权利人取回,导致消费者无法占有使用该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矛盾纠纷。
因此,销售者对于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应当承担担保义务,并在销售时充分告知。为避免交易风险,消费者也应注意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质押等情形,仔细查看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车管所、交管12123APP等途径进行核查。以免出现车辆无法过户、被强行取回等后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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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汽车贷款解押要收费吗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张莉/文图
“非常感谢东方今报·猛犸新闻,如果不是因为记者采访曝光,我这个事一定是遥遥无期。”3月18日上午,郑州市民周先生怀着激动的心情,将一面锦旗送到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手中,感谢他帮助自己维权,解除了困扰自己三年之久的担保公司“霸王条款”。
2019年3月,读者周先生通过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热线电话(0371-65830000),向记者反映了自己还清车贷却被担保公司索要三千元解押费。随后,记者对读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向担保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将整个事件全程梳理,还原事实真相。
根据读者周先生介绍,他于2015年12月在位于郑州市经三北路的一家银行办理了贷款后,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朗动汽车,银行给了他担保公司的地址,说是贷款需要担保公司。在签合时,周先生回忆称曾与业务员再三确认不会产生多余的费用,才签下了合同。本想着可以就此享受“有车”生活,可不想后期的昂贵收费却接踵而至。
周先生自述,在还车贷期间,他通过担保公司多次购买了昂贵的车辆保险。2018年12月,周先生将3年的分期贷款还清,到了拿车辆合格证的时候,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到手,但却被担保公司告知:必须交纳3000元才能拿到自己的车辆合格证。
3月12日下午,东方今报·猛犸新闻以“还清车贷后还要3千‘解押费’,郑州男子贷款买车感叹‘套路深’”为题对事件进行完整报道。3月16日,读者周先生通过微信激动地告诉记者,自己的各项手续已经顺利从担保公司拿回。“感谢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的报道,把困扰我三年之久的事情解决了,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周先生极力向记者表示感谢,力赞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极具影响力,帮助自己解决了四处维权无果的老难题。
目前,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的热线维权通道已经开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如果您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可以通过拨打东方今报·猛犸新闻热线(0371-65830000),或者在东方今报官方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后台留言即可,我们为您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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