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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小额贷款公司(起诉小贷公司成功案例)

小额贷款属于金融机构,利率是否受24%约束,看小额贷款何去何从,下面是瑶呀瑶呀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最高院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身份是定下来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案件是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释[2015]18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表述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此次被最高法院列为金融机构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案件是否就不再适用《规定》了呢?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否还受24%约束?

有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表述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司法角度看,最高院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而自2013年7月20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是否也不受24%的约束呢?

3、小额贷款公司收取逾期利率可否超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逾期利息的表述为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规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逾期利息无论如何都不能超过24%,但是从司法角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第四款表示,通过金融机构借款,若贷款合同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有权对逾期利息收取复利(也即“利滚利”),那么,计收复利后相应年利率超过24%就只是时间问题。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4、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借款属于同业借款还是非同业借款?

根据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表述: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被最高法院认可的金融机构,不是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肯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借款属于非同业借款。

5、小额贷款公司今后是否可以与其他金融公司一样通过发债融资呢?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资金来源渠道和数量的限制就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扩张和发展,此次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下一步是否会开放其融资渠道,比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债融资呢?

6、证监会是否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市融资的条件?

通过wind数据库搜索“小贷”,结果显示共324只股票(包括美股、港股、新三板上市股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其中包括1只美股,3只港股,20只新三板上市股,其余皆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股,而截至2018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小额贷款公司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新三板上市的比率为3.86%,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满足国内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市比例21.56%(共40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868家已上市,数据来源证监会以及wind数据库)来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情况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证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有较高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此次最高法院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今后是否会影响到证监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上市条件呢?

起诉小贷公司成功案例

贷款利率下降,相关政策放松,导致前几年买房的老房主,出现了“利率倒挂”现象,最高的利率相差接近一倍。为了节省利息,提前还贷潮来临。

各类中介纷纷出动,各种诱人的广告随处可见。贷款中介操作流程一般是,先找到过桥资金帮助贷款人提前还贷,除房产抵押,再拿房产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通常是经营贷),放款下来后偿还过桥资金,整个环节由贷款中介闭环操作。

整体风险可控。但是,这个可控只是相对于中介机构的放款业务来说,对于贷款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闲侃财经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及,存在断贷风险与合规风险。

近日,一则法院案例更是充分的暴露了这种经营贷偿还房贷的风险。

3月1日,广州市中院披露了一则案例,借款人肖某、保证人某公司和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80万元,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这是一笔典型的经营贷业务。肖某在贷款发放后,即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房贷。银行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时,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

银行遂向法院起诉,二审判决,肖某于10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贷还房贷的案例,当然,可能更多的操作中会有一个过桥转贷,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对资金流向是有明确界定和跟踪的。按照常规操作来看,这种资金流向都很难做到符合银行经营贷的资金用途,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2月9日,央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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