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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贷款(开发商贷款容易通过吗)

开发商迟迟没提供办理房产证的手续,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吗?,下面是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开发商迟迟没办理贷款

鲁法案例【2023】405

(图源网络 侵删)

开发商已经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但迟迟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吗?通过一起案例,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日,原告刘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A公司在该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由刘某自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因A公司的责任,刘某在该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A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刘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511623.92元。A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向刘某交付了所购房屋。但直到2023年6月9日,A公司才向刘某送达授权委托书,刘某可办理涉案房产证。故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付办证违约金。

A公司称,对原告所述的延期交房事实无异议,认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告已付房款的1%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但其对违约金计算时间有异议,其已于2023年2月8日将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原告可自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A公司称其于2023年2月8日将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经法院向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收到上述材料。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收房360日内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因A公司原因未成功备案,致使刘某2023年6月9日才能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刘某要求A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A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向刘某交付案涉商品房,故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应自2019年5月2日后计算720日,即2021年4月21日为合同约定计算A公司应支付刘某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因刘某认可2023年6月9日即可办理权属登记,故违约金应计算至2023年6月9日。经核算,2021年4月21日至2023年6月9日,为680天,以购房款511623.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9906.6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法院直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A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办证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逾期办证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办证的原因需归责于开发商而非购房者才可适用该条。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交了2023年2月8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子回执,但经法院调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未收到该备案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应由买方承担,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计算至A公司实际向刘某送达授权委托书告知其可办理涉案房产证之日止。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环节。逾期办证不仅影响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适用,更有可能带来权利纠纷或权利瑕疵。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要将不动产登记事项作为一项重要事务予以关注。出现逾期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配合办证的义务,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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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李晨烁

来源:槐荫法院

开发商贷款容易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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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房地产行业,让人们眼前一亮的不仅仅是那座楼,更是那份利润的分配,一直以来都笼罩在神秘的面纱之下。而今,王健林的言论如一把利剑,揭开了这个行业的真面目。

在这座钢筋水泥的世界里,价格似乎成了所有焦点的核心。然而,王健林的话语却让我们瞬间颠覆了这一观念。原来,一栋房子的售价中,房屋本身的价格仅占了15%的份额。这个数字远远低于我们平常的认知,不管是5万元还是10万元,其实只是那原价的一小部分。

这个极富爆炸性的言论让大家不禁陷入了深思。政府占据了利润分配的50%份额,让人不禁感叹,原来政府在这场巨大的“生意”中赚得最多。而开发商和银行分别分得15%的利润,这也让他们成为了这个系统中的受益者。至于剩下的那一部分,那是炒房客们努力工作的结果。

这番话语犹如一颗重磅炸弹,震撼了整个社会。一时间,众人纷纷议论纷纷,纷纷表示房地产行业赚钱也太容易了。从买地到建设,再到销售,每个环节都能轻松赚取丰厚的利润。开发商虽然拥有着众多的责任,但也因此赚得了可观的收益。

但王健林的发言明显将矛头指向了政府、银行和炒房客,他的目的很明确,是要让大家看清楚房地产行业的真相,不仅仅是开发商在赚钱。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王健林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他只是在为自己辩护,毕竟他本身也是房地产行业的一员。但我们不必太过敏感,或许他只是希望大家了解事实,认清房地产行业的本质。

事实上,这个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潜规则,让普通人难以洞察。比如银行推出的所谓贷款特惠,看似贴心,实际上却隐藏着陷阱。王健林的话语不仅仅是让我们重新审视这个行业,更是提醒我们要警惕房地产行业之所以如此暴利的原因。

事实上,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在于其中涉及了太多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银行等。如果一个行业只有单一的利益相关方,那么满足他们的盈利需求就相对容易。但在房地产行业,因为利益方众多,导致了价格的复杂调节。

政府部门在土地买卖中获利,银行通过提供资金支持赚取利息,开发商则在整个项目中负责建设和运营,赚取收入。而普通工薪阶层为了购房,只能依赖银行的房贷,而银行也在这个环节中赚取高额的利息。此外,炒房客们也以短期买卖赚取差价。

然而,近年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实施了严格的管控政策,炒房客数量大幅减少,市场逐渐趋于合理。但未来的房价走势仍充满不确定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人口流动、政策调整、供需关系等。

在这个充满利益纷争的领域,我们只能通过谨慎的资金规划来为未来做准备。如果您有购房需求,现在是时候开始考虑如何储备资金了。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利润分配,让我们不禁深思,也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房地产行业,它的利润究竟分给了谁,还有待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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