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向村委会借了3万多元,长达15年未归还,咋回事?,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村委会向银行贷款
示意图
“追回了15年前的旧债,终于让我过了心里那道坎……”当3万元的欠款又回到村委会账户时,村党总支书记老张终于释然。
老张心中的“坎”,源自2005年10月村委会的一笔借款。年复一年,这道“坎”在老张心头萦绕成了他愧对组织的心结。
事情要从2020年11月云南省陆良县委第四巡察组对三岔河镇三岔子村委会开展常规巡察时说起。
“2005年10月,镇上的一名领导从我们村委会借了钱,至今未还清……”在巡察谈话期间,村委会出纳向巡察组反映时任三岔河镇副镇长许某某向村委会借款35000元长达15年未归还的问题。
“镇领导为什么会向村集体借钱,背后有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个必须查清。”巡察组当即与当事人许某某取得联系,进行了解核实。
原来,当年许某某因妻子种植蔬菜亏损导致经济拮据,急需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便向时任三岔子村党总支书记兼镇长助理的老张提出从村集体借款的要求。老张碍于领导情面不好推辞,便安排村委会出纳从村集体资金中借出35000元给许某某,约定一个月即归还。然而待借款到期后,许某某以银行贷不了款无钱归还为由爽约。
直到2008年3月,在村委会的多次催要下,许某某偿还了5000元借款,剩余30000元就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这些年,尽管老张和村委会出纳一次又一次向许某某催要,但每次都是失望而归。
迫于巡察工作的强大震慑,许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将剩余的30000元借款归还村委会。
经巡察组进一步深入了解,许某某因到龄卸职调整到某县直单位工作,在去年云南省深入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时,并未将其违规借贷行为如实上报。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向陆良县纪委监委移交了许某某违规借贷的问题线索。
“我作为时任三岔河镇的副镇长,利用职务影响向村集体借钱;在去年组织清理违规借贷时,未如实上报自己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希望组织给我改错的机会,我愿意接受组织的处理。”2021年6月3日,许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被陆良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老张作为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因擅自将集体资金借给私人使用长达15年才追回,被三岔河镇党委给予提醒谈话处理。(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 王平良)
原标题:巡察微故事 | 被拖欠了15年的村集体借款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村委会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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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之前讨论过特别法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特别法人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几个特殊法人之一,大家应该也了解,特别法人、自然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几种情况,那么在这几种法人角色中,出现民间借贷纠纷的话该如何确认纠纷?今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刘某升、莱西市南墅镇北墅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鲁02民终14746号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某升曾任莱西市南墅镇原东院上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刘某升因承建东院上村“五化工程”以个人名义向村委借款212000元。2011年10月25日,刘某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现金212000元正,贰拾壹万贰仟元正(五化工程)刘某升(签名捺印)2011.10.25号”。经莱西市南墅镇政府委托的青岛凯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涉案工程结算值为160897.12元。扣除工程款160897.12元后,刘某升尚欠51102.88元未还。
另查明,2019年村居合并后,莱西市南墅镇原东院上村与其他村庄合并设立莱西市南墅镇北墅新村。
庭审中,北墅新村村委明确表示要求刘某升自起诉之日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升因承建莱西市南墅镇原东院上村五化工程向原东院上村委借款212000元,工程竣工审核结算后尚欠51102.88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刘某升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北墅新村村委要求刘某升返还借款51102.88元,并自起诉之日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某升关于涉案五化工程相关税费应由村委承担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村委尚欠其干部工资及沼气池款等的辩称意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一、刘某升返还北墅新村村委借款51102.88元;二、刘某升支付北墅新村村委以5110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墅新村村委负担11元,刘某升负担539元。
二审中,刘某升陈述:我向村委出具过21.2万元的欠条,但未出具过5.1万元的欠条。我离职时有一个交接证明,交接时是打的21.2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内容包括五化工程、沼气池结算款、叫行地款。一审中我提交了村委出具的沼气池和叫行地款的收据。
北墅新村村委陈述:认可上述事实,但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某升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升向北墅新村村委出具欠条载明因五化工程欠款212000元,故北墅新村村委在扣除五化工程结算款后,向刘某升主张返还余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刘某升所称的沼气池结算款、叫行地款与本案欠条载明的款项不具有关联性,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的基本情况是杂糅了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合村并居新的组织以及村民集体资产城建情况,这种行为较为普遍,很多村集体组织借此承揽工程,并且使用村集体自有资金建设,最后进行返还。
2.本案首先签订了借款合同,就是说施工人借用村集体资金,自己还是村集体负责人,通过这种方式承接村集体工程,但是因为签署了相关借款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支付。
3.上诉人辩称村集体欠其工资待遇,因为工资待遇和本次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换句话说,一码归一码,如有其他诉求可以另行起诉。
4.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5.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6.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7.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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