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有什么限制条件?,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利息是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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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滚利也叫复利,计算复利是高利贷的主要收入来源,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就会约定,借款人一旦逾期还款的,逾期利息就是复利的开始。新闻报道中的有些案件,有人因高利贷被逼自杀,借款数额最初本金仅有几千元,短时间利滚利,滚到几万,十几的比比皆是,均是通过计算复利的方式算来的。那么,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有什么限制条件?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合法吗,有什么限制条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中,把借款人所欠的利息计算为本金后再计算利息的叫复利,俗称“利滚利”,有的形象的说法也叫“驴打滚”,但是法律正式的名称叫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也就是可以计算复利,但是也有限制,计入本金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能计入本金,因为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这样规定本质上还是为了防止高利贷。
按最初本金计算,借期届满时总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实际上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利率较低的,可以允许多次利滚利,但多次利滚利之后产生的总利息,仍然从最初本金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李莉律师解析:
计算复利并不违法,但是也不能没有限制,总计的利率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否则超出部分仍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
1.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一概否定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2.从经济学角度讲,利息是因出借人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利率作为利息与本金的比例,被视为货币作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单利和复利仅是利息的两种计算方法,如果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度,没有理由不予允许。
3.从形式上看,将前期借款本息合并一起出具新的借条,可以看作双方对以前已经发生的借款的结算和确认,是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总的处理和新的认识,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符合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
4.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使用货币应支付的报酬。既然银行贷款允许计收复利,民间借贷就无禁止复利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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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复利的计算方式
作为律师日常接受最多的咨询之一就是关于民间借贷问题。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咨询者问我:我这这个利息合法么?算高利贷么?约定多少利息是受法律保护?复利如何计算等等问题。今天我就民间借贷中有关利息及复利如何计算等问题逐一进行回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什么是高利贷,利息多高算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但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法利息是多少?约定多少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己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解释就是:法律支持最高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36%的国家不反对也不支持,没给的可以按照24%给,已经给了的法律也不支持要回来,年利率36%以上属于高利贷,多出部分要退还的,哪怕已经给了也不行。
3、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复利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如果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第二步,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张大款借款给王小穷,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王小穷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王小穷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利息及借期不变。现债权人张大款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入后期的本金。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 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x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入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100+20=120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x20%=24万元,可计人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 期本金为144+144x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x20%=207.36万元,第5期利息为207.36x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100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 上限为:100+100x24%x5=22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 限的248.832-220=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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