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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抵押出去违法不(车贷还不上车又抵押给私人了)

将自有车抵押银行贷款后出借朋友,可以吗?,下面是素婉纤尘ygls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车抵押出去违法不

湖南浏阳市,彭某和刘彬、刘礼两兄弟是同乡好友。刘彬找了个女朋友,两个人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只有一个条件,就是要在浏阳市买个房子。

刘彬找到彭某,请求彭某帮忙。彭某为了给刘彬筹钱把自己的小轿车抵押给平安银行,贷出140 000元交给刘彬。

刘彬在借款后仅偿还了53662元,彭某多次向刘彬催要剩余欠款,于是刘彬给彭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刘彬为购买房产,今通过微信转账,向彭某借到人民币大写拾肆万元整(140000元),已还人民币大写伍万叁仟陆佰陆拾贰元整(53662元)未还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整(86338元),未还人民币按日利息壹万元每天陆元利息记付,于2022年6月6日到还清。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为借款人承担。刘礼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捺印。

借款到期后,彭某多次向刘彬催要欠款,刘彬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彭某将刘彬、刘礼告上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样看待此事呢140 000元系将自有车辆抵押给平安银行贷款取得,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彭某与刘彬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彭某与刘彬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应属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即使彭某与刘彬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借条)无效,但刘彬仍应向彭某承担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彭某向刘彬交付了借款140 000元,刘彬向彭某偿还的款项共计为53662元,两项相抵后,刘彬还应向彭某返还借款86338元。

另外、关于利息和律师费部分,因彭某与刘彬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于彭某主张按照按日利息壹万元每天陆元计算利息和承担律师费的要求,均不应予支持,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刘彬应就资金占用行为向彭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另外、刘礼不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彭某与刘彬的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故导致由刘礼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刘礼不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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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还不上车又抵押给私人了

借款人用汽车做抵押,嫌疑人制定“低门槛的违约条件”、“高金额的违约责任”后放贷,只要借款人出现轻微违约或嫌疑人直接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即将借款人车辆拖走藏匿,逼迫借款人出高价赎车......

9月6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了解到,源城警方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支持下,成功打掉一个“汽车抵押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

受害人逾期未还款,被拘禁近90小时

2017年11月10日,急需资金周转的李某,到位于源城区某商厦16楼的某车贷公司进行车辆抵押贷款。该公司业务主管姜某承诺“放款快、无抵押、不扣车”,李某便将自己的一辆三菱汽车做了抵押。

李某与姜某签订了3万元的借款合同,公司根据“行规”,要求必须给车辆安装GPS设备,并要收取“保证金”、“GPS安装费”、“上门费”、“服务费”共计4500元,王先生实际到手25500元。同时公司与李某书面约定:等额本息,一月一付,期限6个月。

2017年12月26日,受害人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偿还贷款,在市区华达北街附近,被该车贷公司工作人员马某、许某、曾某押回该车贷公司拘禁。随后,马某、许某、曾某等人又将李某带至惠州某地拘禁,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李某还钱。12月30日,李某东拼西凑了40000元,最终,李某被拘禁近90小时后支付了48000元结清贷款获得自由。

车贷为饵,重重套路借款人

2018年11月,源城公安分局接到多位报警人报警称,在某商厦16楼的某车贷公司贷款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以采取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方式敲诈勒索。接到群众报警后,源城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后,一个以犯罪嫌疑人孙某刚为首的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他们以车贷为诱饵,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处置车辆等犯罪行为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初步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手段、藏车地点等关键环节后,专案组决定收网。2018年12月底,专案组奔赴全国各地,对涉案嫌疑公司以及嫌疑人藏身地点分别收网,抓获违法嫌疑人18人。

120人被逾期拖车,涉案1480余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孙某刚自2017年6月起,和许某、马某、姜某在市区某商厦16楼的某车贷公司开始做“车贷”业务。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他们干脆打起了“地下战”,不设具体办公地点,所有业务员专门在家电话联系业务,只保留一家“业务洽谈”办公室。

虽然没有办公地点,但公司组织架构十分严密,不同岗位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业务员通过发广告、网络推销、电话营销等方式,寻找目标客户。一旦客户有借款需求,便把客户带到公司,要求客户提供行驶证、车辆钥匙、车辆登记证以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再由风控部根据准客户提交的资料及财务状况面审,评估一个贷款额度,之后业务员通过各种方式诱使客户在公司制定的合同上签字按手印。

财务部给客户放款后,公司又要求客户当场支付各种贷款的费用(含GPS费用、保证金、服务费等)。客户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公司是不在合同上签字的,而合同上留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是为了防止以后万一客户走司法程序维权,他们可以根据需要用笔填上内容。

据了解,该案涉案资金多达1489.4余万元,贷款客户443人,120人被逾期拖车,65人被拖车后被迫结清,16人汽车拖走后被变卖,10人被以虚假诉讼方式起诉。

目前,孙某刚、许某、马某、姜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刘珺雅 通讯员 林小明 黄紫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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