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诈骗案:伪造合同骗贷款,被判刑11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下面是法视刘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的
在新疆发生了一起精心策划的诈骗案,涉案人刘欣与两名同谋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骗取了库车担保公司的担保,并从库车农信社获得750万元的贷款。刘欣还利用伪造的文件骗取另一笔660万元的贷款。
然而,他没有按约定使用这些贷款,而是将其中的520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偿还和购买车辆等目的。此案最终被揭露,刘欣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款20万元,违法所得也被追缴并归还被害单位。
刘欣上诉称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检察院认为他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0年,并处罚金。这起案件引发了对于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辩论。
案例摘要在新疆的一片广袤土地上,一场精心策划的诈骗案正在悄然进行。刘欣,一名在库车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工作的员工,与侯某1和候安旗共谋,他们决定利用侯某1和候安旗在新疆林青果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土地,通过伪造承租人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形成联保小组,以此骗取库车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而从库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车农信社)贷款。
他们的计划开始实施。2015年3月,他们找到何某1、何某2、葛战良、彭某、张某1、张某2等人充当承租人,以承包土地种植需要资金为由,签订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形成8人联保。
刘欣伪造了阿克苏多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用该土地作抵押,向库车担保公司提交了侯某1、侯某2等8人联保贷款的调查报告。库车担保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为侯某1、侯某2等8人提供750万元借款担保,并向库车农信社出具担保函。
经过库车农信社的审查,他们同意为侯某1、侯某2等8人发放贷款750万元,并将贷款转入信用社指定的库车县成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的银行账户。刘欣和侯某1、侯某2将上述贷款从王某1的账户分别转入刘欣和侯某1、侯某2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内。刘欣获得贷款320万元。
2016年2月,刘欣和侯某1再次采用相同的手段,伪造新疆林青果牧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用该土地作抵押,骗取库车担保公司同意为胡某、王某2、赵某、龚节敏、王守海、罗战强6人提供660万元借款担保,并向库车农信社出具担保函。
库车农信社经审查,同意为胡某、王某2、赵某3人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欣将赵某、王某2名下的贷款200万元转账到自己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内。
然而,刘欣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贷款。他将52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购买车辆等,截至案发尚未偿还本金及利息。
这场诈骗案最终被揭露,刘欣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库车担保公司。
然而,刘欣并不接受这个判决,他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他的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他的指定辩护人也提出,案件证据不能证实刘欣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刘欣的行为应只构成骗取贷款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刘欣在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期间,避重就轻,拒不承认其制作、提供虚假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他们还指出,刘欣利用职务便利,明知贷款项目申请人及相关资料虚假,却撰写结论为“建议为其申请的联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前调查报告提交担保公司,并伪造虚假的抵押物凭证,骗取担保公司担保,致使担保公司对本案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最终造成担保公司财产损失,刘欣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刘欣犯合同诈骗罪适用法律错误。
他们还建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刘欣侵占520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欣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1. 刘欣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欣利用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和承包合同的手段,成功骗取了库车担保公司的担保,并从库车农信社获得了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刘欣的伪造行为旨在欺骗他人,通过虚假的合同和证件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的信誉和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平交易和诚信行为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对于刘欣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2. 刘欣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或者其他信贷款项,或者将骗取的贷款、信用证或者其他信贷款项转为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不能偿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五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不能偿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刘欣通过欺骗手段成功骗取了库车农信社的贷款,这种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贷款并牟取利益的行为。
刘欣通过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库车农信社,使其授予贷款并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对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刘欣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正。
3. 刘欣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欣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地骗取了库车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而从库车农信社获得了贷款。这种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务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欣作为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和特权,通过虚构担保、欺骗库车担保公司,进而从库车农信社获取了贷款。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廉洁的行政秩序。
对于刘欣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语这个案例中,刘欣的行为涉及到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他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了土地使用证和承包合同,骗取了库车担保公司的担保,进而从库车农信社贷款。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防止类似的诈骗行为发生。
贷款未使用被别人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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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这一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了银行业需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内部监管。银行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同时,银行也应该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客户体验,以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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