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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保证金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金质押贷款合规吗)

贷款知识 金融界 投稿

索克服务拟向银行申请4000万授信 董事长总经理姜芳提供个人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全额保证金质押贷款

挖贝网12月28日,索克服务(832816)近日发布公告,为满足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4000万元,期限1年,其中敞口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姜芳提供个人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低信用风险额度2000万元(含敞口授信保证金部分),需全额保证金质押。具体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的担保方式由公司与银行实际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确定。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将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将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挖贝网资料显示,索克服务致力于成为国内一流的“城市服务智慧一体化运营商”,并聚焦城市综合后勤管理服务领域,通过打造“品质服务保障、智能技术应用、一体化运营”的核心能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运营服务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多维度、智慧化服务,形成“事业共同体”,成为城市综合后勤管理服务的推动者和变革者。

本文源自挖贝网

第三方保证金质押贷款合规吗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以货币为质押物设定的保证金质押,是一种非典型担保。保证金质押担保与典型的财产质押担保的重大区分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无需经过对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程序,而直接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实际也突破了禁止流质的原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保证金的所有权。

但是,保证金质押仍需满足典型质押的一般要求,即质押物的转移占有和固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转移占有和特定化应符合特别的要求,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保证金质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最高法)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五——“关于非典型担保”及“附则”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五、关于保证金质押。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通过交付保证金或者将保证金存入特定账户来提供担保的情形。归结起来,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

三是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

我们认为,只要是设立了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且债权人实际控制该账户,债权人就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请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保证金质押与财产质押并不完全一致,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对于保证金的转移占有和特定化有特殊要求,保证金应当存于由债权人(担保权人)控制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否则将无法的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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