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矿业律师明白回答你,下面是树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采矿权抵押贷款流程
在矿山企业融资过程中,矿山企业以采矿权进行抵押是常见的融资担保措施。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第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采矿权的抵押权才依法设立。
从上述规定可知,采矿权抵押备案直接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既然抵押备案手续如此重要,那么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呢?
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下称“14号文”),对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下称“16号文”),16号文废止了14号文。此外,16号文未对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作出规定。
目前,国家层面不再对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作出具体要求。不过在实践操作中,虽然各省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要求存在些差异,但基本与14号文的规定类似。树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基本要求整理如下:
一、办理机关
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的机关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机关(原国土资源主管机关)。
二、办理条件
矿山企业将持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的,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1)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已缴清(若涉及);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查处、查封、扣押;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等。
三、需准备的资料
在满足办理条件的情形下,矿山企业需准备如下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缴纳凭证(若涉及);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主管机关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文件
矿山企业提供的材料符合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机关会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证明文件,明确采矿权的抵押权人、抵押期限,以及采矿权转让和抵押实现的条件及抵押备案解除的条件等事项。
五、树人矿业律师观点
上文对如何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做了初步梳理,但实践中,各省在具体办理要求方面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省份只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不办理普通债权人的采矿权抵押担保。再比如,有的省份在办理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抵押备案时,要求矿山企业出具国资监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文件等。因此,树人律师建议矿山企业在操办具体业务时,一定要向经办抵押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机关落实其要求,避免出现无法办理抵押备案的情形,导致承担抵押权无法设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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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能贷款吗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或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制止无效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请求确认坨里村经合社与金玉文之间《果园承包(租赁)合同书》自2021年5月25日终止;2.请求判令金玉文向坨里村经合社支付果树折价款共计79800元;3.请求判令金玉文恢复原有果园土地地貌及果园功能;4.诉讼费由金玉文承担。诉讼中,坨里村经合社撤回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
被告:
金玉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5月8日,坨里村经合社(原名房山区坨里镇坨里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发包方、甲方)与案外人谢永成(承包方、乙方)签订《果园承包(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果园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集体所有的40亩果园发包(出租)给谢永成承包经营,果园的四至界限为东至蓄水池西侧、南至大河边、西至大河边、北至化肥厂西墙中线;承包(租赁)期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共30年。
《果园承包合同》第六条“资产的处置”中约定:(一)经评估(清查),承包(租赁)果园中现有果树等资产总价值79800元,其中归甲方所有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资产79800元(详见《现有资产价值及权属明细表》)。双方对以上资产评估(清查)结果予以认可。(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要负责保值。合同期满后要对实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资产增值部分,由甲方投资形成的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资形成的归乙方所有,其中经甲方同意形成的不动产部分,由甲方出资购买。如资产减值,乙方负责补足差价款,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一)享有承包(租赁)果园和甲方提供其他资产的使用权。(二)享有承包(租赁)经营果园的用工权和经营果园收益的分配权。(三)必须加强果园的管理,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按技术要求管理果树,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对甲方提供的其他资产负责保养和维修。(四)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包或出租果园。(五)承包(租赁)期内,果树行间允许种植不影响果树生长的农作物,不允许种植高秆作物。对老龄果树更新、砍伐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六)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和各种税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空白)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二)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租金),每天按所欠承包款(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纠纷解决办法”中约定:如遇《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2款第(2)项中约定:合同期满后,乙方所租地上的树木、果树(乙方自己所栽的树),三年以上的直径在5公分以上每棵40元,直径在15公分以上每棵80元,果树到需更新的程度,按每棵30元;三年以下的果树,每棵20元,当年刚栽的果树每棵15元;柴树,6公分以下每棵5元(自生的6公分以下不作价),6公分以上至15公分每棵15元,15公分以上每增加一公分5元;付给乙方货款。甲方提供的果树,如数归还甲方。《果园承包合同》还对承包(租赁)期限、承包(租金)计算标准及交付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附有《现有资产价值及权属明细表》,载明:杏树407棵,单价60元,权属甲方,资产价值24420元;苹果树923棵,单价60元,权属甲方,资产价值55380元;合计79800元。
2012年12月3日,在《果园承包合同》第6页下方空白处,写明:“谢永成自愿将其承包的果园计肆拾亩,转包给金玉文经营。自本日起,本果园的一切权利义务由金玉文负责。”转包人处有谢永成签名,承包人处有金玉文签名,并写明日期;并且加盖坨里村村民委员会及坨里村经合社公章。《果园承包合同》首页“承包方”处亦划掉“谢永成”,手写改为“金玉文”。
后因金玉文在涉案承包地内非法采矿,坨里村经合社向本院递交本案诉状。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向金玉文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材料。庭审中,坨里村经合社称,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该社不曾向金玉文本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金玉文的违法开采行为破坏了果园原有的种植功能,造成了两个大坑,承包地内原有1330棵果树全部被损毁。
另查,关于金玉文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京0111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该判决查明:金玉文系XX村村民。金玉文自村民谢永成处转包了位于XX村西南的果园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上述承包地内的建筑用砂,形成了标记为XX村西南1#坑、XX村西南3#坑的两个大坑。经综合测绘及价格评估等相关证据判断:1#坑被开采的建筑用砂总方量为81244.9立方米,价值2437345.7元;3#坑被开采建筑用砂总方量为26749.7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02491.3元。金玉文还有其他非法采矿行为。证人翟友春的证言证明:“现在这块地是金玉文从谢永成手里转包过来的。我知道现在的老化肥厂西侧、西南侧的大坑,谢永成承包的这块地基本上全挖了,是金玉文挖的……”证人吴思亮的证言证明:“我租的地的北面、西面都是金玉文的地,都让金玉文挖了大坑……”证人刘西安的证言证明:“金玉文最早承包地时,该用地系果园,仅在化肥厂西墙外有一个浅坑,现在老化肥厂西侧金玉文的承包地全是坑了。我听说是金玉文挖的,村里人都这么说……”并判决:一、金玉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随案移送的建筑用砂156271.21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其余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三、金玉文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七百七十七万八千五百元;四、金玉文承担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二十万元。金玉文不服该判决的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京02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金玉文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四、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终止,以及被告应赔偿多少损失。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坨里村经合社同意,谢永成将《果园承包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金玉文,金玉文应当按照《果园承包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果园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承包人必须加强果园的管理,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第十一条亦约定,如遇《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而《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或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制止无效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金玉文在承包地范围内非法采矿,属于实施了破坏性、掠夺性经营行为,构成违约,现坨里村经合社主张解除《果园承包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合同解除时间应为解除通知到达金玉文之日,故本院确认《果园承包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至金玉文之日即2022年8月19日解除。对于坨里村经合社主张的解除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果园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时果园中有杏树407棵、苹果树923棵,资产总价值79800元,归属发包方所有,由承包方使用,且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资产要负责保值;如资产减值,承包方负责补足差价款,但发包方造成的除外。因承包地现为两个大坑,原有果树已毁损,坨里村经合社要求金玉文赔偿原有资产的损失79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土地返还及地上物处置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金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六、审理结果:
1、确认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经济合作社与金玉文签订的《果园承包(租赁)合同书》于2022年8月19日解除;
2、金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损失79800元;
3、驳回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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