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的起诉状,下面是律师李振兴郑州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产抵押贷款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法定代表人:一 ,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乔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
负责人:李 。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 公路北、 公路西)土地(产权证号:郑国用【2000】字第000号)的抵押权消灭;
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土地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8月,原告为担保王一、张一、张二向被告偿还贷款共计300万元,以原告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公路北、公路西)仓储土地(郑国用(0000)字第000号)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三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被告所贷款项,被告诉至法院,经调解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06年二七法院执字第01、0001、001号,执行标的分别为1080000.16元、1070000.39元、1050000.13元,共计3220000.68元,原告等向二七法院交纳了相应的执行款项,被告共从二七法院领取执行款3240000元,其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债务清偿完毕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而被告均置之不理。因被告未及时注销抵押登记的违约行为,限制了原告对案涉抵押物物权的行使,使原告不能对抵押物进行交易、抵押贷款等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房子抵押贷款被起诉可以协商吗
住房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安居才能乐业。住房公积金贷款使许多工薪族提前实现“居有其所”的心愿,但现实中很多人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约偿还借款导致纠纷发生。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两起公积金借款合同纠纷案。二被告按揭购买了商品房,分别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原告受托银行如期、足额的向二被告发放贷款后,二被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合同本息逾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要求终止合同,被告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两被告均系某公司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工资均不高,且二人均有大量网贷,导致无力偿还借款。该住房首付款均是父母拿出自己全部积蓄支付,家中尚有父母及兄弟姐妹共同居住,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承办人员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在了解相应公积金政策后,提出详细可行的调解意见,希望能够为二被告及其家人提供一个安身之处。但因二被告确属没有还款能力,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商,调解工作一度中断。后承办法官采取“借力调解法”,联系二被告父母,详细告知其具体案件情况,多次协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与被告家人进行沟通,向其释明解除合同对其的影响,权衡利弊,共同研究对策,调整调解方案。
最终,经多次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被告在父母的帮助下支付大部分拖欠借款和利息,不足部分从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充,使得双方公积金贷款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二被告承诺今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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