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贷款影响征信如何维权?民法典给出明确规则,下面是天津司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冒名贷款 侵犯姓名权
被冒名办理的贷款发生逾期,仍可能会被纳入银行不良征信,信息主体就会面临一系列困境——难以办理房贷、车贷及信用卡,甚至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尽管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但更多的案件往往需要诉至法院解决。信息主体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以达到消除该错误征信记录的目标呢?民法典人格权编给出明确规则。一、名誉权实务上,有的法院以名誉权保护个人征信。2018年,有不法分子盗用河北省沧州市于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办理贷款并逾期不还,导致于先生个人征信不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先生向银行申请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无果,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征信系统中记载的内容,形式上为逾期还款情况的客观描述,实质上引导社会对被记录者信用程度的认知,任何逾期记录都将对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形成抑贬,增加其今后从事各种市场交易的阻力。该银行拒绝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侵害了于先生的名誉权,遂判决支持于先生的诉请。该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但法官抓住征信与名誉在社会评价体系中的相通之处,利用名誉权实现了对原告征信的保护。而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将信用纳入名誉加以保护,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的裁判依据将更为明确。二、姓名权实践中,也有法院以姓名权保护个人征信。2004年,某银行直属支行盗用四川省内江市王先生的个人信息办理贷款,却只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导致王先生个人征信不良。2010年,王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多次交涉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无果后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支行盗用王先生身份信息,侵犯了王先生的姓名权,遂判决及时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并支持王先生1.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请。该案发生时,法律对如何处理被冒名贷款影响征信的情况无明文规定。法院采取“诉因寄生”拟制手段,将个人征信拟制为姓名权实现保护,具有合理性。即使在民法典第1024条已将信用纳入名誉加以保护的背景下,以第1012条姓名权规定实现对个人征信的保护,仍然符合人格权编的精神。三、个人信息权2014年,河南省渑池县的黄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冒用贷款,影响到个人征信,在多次找涉案银行协商消除该记录无果后成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银行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信息和名誉权,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信息有误时信息主体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更正和删除。个人征信属于个人信息,拒不更正和删除错误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会构成侵权。个人征信相当于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我们应当珍视个人征信,在个人征信遭受不法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它。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个人征信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保护网,必能帮助我们保护好自己的“第二张身份证”。本文作者:郭明龙(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尹中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发放冒名贷款的责任追究
和讯银行消息 近日,汤阴农商银行信贷员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照红,又名李清顺,男,1965年8月出生,中专文化,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原信贷员,住汤阴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一、挪用资金的事实
2005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照红在担任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完成收息任务,以发放冒名贷款、截留收回的贷款本息等形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06笔共计276.67万元,数额巨大且均未退还,并导致多人的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
二、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
2007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照红在担任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信贷员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先后违法发放借名贷款15笔共计143.8万元,数额巨大且贷款未收回。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红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李照红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照红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照红犯挪用资金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照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表示是公安人员打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应属自首。
法院表示,经查本案系汤阴农商银行王某于2017年6月6日报案,内容为李照红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他人归还的贷款不上交,致使多人因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征信黑名单,引发多起上访事件;2017年8月31日,李照红被公安人员依法传唤到汤阴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其行为并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安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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