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沈阳分行3宗违法遭罚70万 违规发放个人贷款,下面是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沈阳名京国际贷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0〕69号、70号、71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存在违法发放个人贷款、浮利分费、发放贷款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三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辽宁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李莉对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下辖铁西支行违法发放个人贷款行为以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涉企服务存在浮利分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辽宁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纪德京对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下辖营口分行发放贷款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辽宁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辽宁银监局关于李莉任职资格的批复(辽银监复〔2015〕72号)显示,2015年4月,辽宁银监局核准李莉任华夏银行沈阳铁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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