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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朋友骗去贷款犯法吗(微信骗多少钱犯法)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下面是法治铁门关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被朋友骗去贷款犯法吗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也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记者梳理多个“借款型”诈骗裁判案例后发现,“借款型”诈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利用恋爱关系“借款不还”

  刘某2019年7月通过交友软件与罗某相识,互加微信好友聊天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刘某把家庭条件优越的罗某当成了“摇钱树”,从2020年1月开始编造各种理由向罗某借钱,短短半年时间,刘某向罗某借款达637385元,其间刘某返还罗某4万元。

  发现自己被骗后,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刘某被抓获。法庭上,刘某的辩护人称,刘某以交通肇事赔款为由向罗某借款10万元属虚构事实,而二人之间的小额转账则属于资助行为。并且刘某将借款用于租房、网络直播平台的投资以及偿还借款,均是按借款理由实际使用,未能还款是因为网络平台投资的收益尚未取得,而不是主观故意,这些均属民事纠纷。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先后虚构多个事由,多次以借款为名向罗某索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钱款,并将借来的款项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和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刘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赃款人民币597385元应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诉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伪造财务状况骗取借款

  周某宇是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是其公司的客户,向周某宇的公司投资100万元,周某宇承诺每月返还本金的7%-10%作为回报。在给邱某按月返利1年左右后,周某宇就以公司因欠税款导致账户被冻结为由,不再给邱某返利。

  之后,周某宇以兑现投资回报需补缴公司拖欠的税款、解决诉讼纠纷以解冻账户、个人需要偿还信用卡等理由,开始向邱某借钱。2018年1月,周某宇游说邱某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子抵押贷款470万元并借给他。

  在骗取借款时,为了取得邱某信任,周某宇向邱某虚构其在境外账户内有大额存款的事实,承诺邱某只要借给他钱,公司账户就能解冻,邱某的投资款一定能拿回来。为此,周某宇向邱某出示了伪造的外币银行存单和银行账户截图。

  周某宇多次从邱某处骗取钱款共计4843200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经邱某多次催促,周某宇在邱某报案前退还邱某部分欠款。

  在法庭上,周某宇辩称在向邱某借款时没有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没有虚构自己有还款能力的事实;在取得借款后向邱某出具其伪造的银行账户截图,目的是让邱某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给自己争取还款时间;向邱某提出的借款事由真实并一直努力还款,没有挥霍、逃匿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应属于经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宇在其个人及公司均入不敷出、负债累累的状况下仍虚构自己具有还款能力,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以各种理由从邱某处借款;为使邱某相信自己具有还款能力,采用伪造银行账户截图等方式骗取邱某的信任;向邱某隐瞒其实际将取得的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公司其他投资人,并虚构补缴税款后账户解封即可还款的事实;邱某多次催要,周某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因此,周某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邱某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周某宇退赔人民币4817310元,发还被害人邱某。

  周某宇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

  李某名下有多个公司,经营均难以为继,于是先后以其中两个公司的名义,以归还银行贷款周转为由,通过宁波某公司德阳办事处负责人杨某,向其公司借款十余笔,随后依照合同约定足额归还本息。在与宁波某公司及杨某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后,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德阳某贸易有限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为由,与杨某商定,向宁波某公司借款49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宁波某公司将4900万元借款转至德阳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李某即将上述款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将4900万元用于归还其本人银行贷款、信用卡欠款、民间借款及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开支。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则辩称,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发时的债权远超本案债务,有偿还能力,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合同诈骗行为。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李某及其妻子案发后均称对案涉款项无力偿还;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宁波某公司建立的良好信用及双方默认的交易模式,虚构借款用途,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财产证明担保骗取宁波某公司人民币49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李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宁波某公司。李某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借贷式诈骗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务中,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借款型”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比较容易混淆。本文中探讨的几个案例,正是需要明晰二者的边界。首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借款时的主观目的是判断的关键,即在借款时是否有“有借无还”的主观目的,合同签订后,根本没有履行诚意或者能力,这就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在借款时并无日后不予归还之意,只是之后发生了令其丧失偿还能力的客观事件导致不能及时还款,就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民事欺诈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以上两个方面判断,能够比较准确地认定上述案例中的行为性质。

  那么,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风险?业内人士表示,首先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让对方提供资信良好、经济收入稳定、工作单位固定的担保人做担保,以防后患;其次要注意辨别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出借人将丧失胜诉权;最后,利息约定要合法,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贷,同时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另外,出借的款项直接进入借款人的账户最为稳妥。

微信骗多少钱犯法

在当今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下,微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微信将在9月份开始实施一系列新规定。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用户可能会面临封号的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五个问题,以帮助大家避免不必要的封号风险。

首先,不得发布虚假信息。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了网络空间的一种常见问题,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微信对虚假信息采取零容忍政策,如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将会面临封号的风险。因此,作为微信用户,我们应该时刻注意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并且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在过去的几年中,网络安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人们对网络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敏感性提高,微信也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维护用户的安全。因此,任何公开宣扬恶意病毒、黑客技术以及网络攻击的言论都将受到封号的惩罚。微信希望通过这一措施提醒用户切勿参与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其次,不得恶意攻击他人。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互联网礼仪。恶意攻击他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这将严重影响我们的社交圈子和工作关系。微信对于恶意攻击行为非常严厉,并会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作为微信用户,我们应该保持友善和谦逊的态度,尊重他人的意见和权益。

社交网络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长时间的沉迷和过度依赖已经对许多人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引导用户理性使用微信,新规规定了长时间在线且没有实质性交流和互动的行为将面临封号风险。微信希望通过这一措施提醒用户要合理规划时间,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和互动,共同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交网络。

第三,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微信作为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交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一个健康和受保护的网络环境。如果用户在微信上传播违法信息,如淫秽、暴力、反动等,将导致封号。因此,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任何违法信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变得尤为重要。然而,一些用户为了追求关注和眼球,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微信新规明确表示,对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将进行封号处罚。微信希望通过这一举措,加强用户对于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并且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真实、准确的信息传播,共同营造一个真实、可信的网络环境。

第四,不得侵犯他人隐私。随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频发,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微信高度重视用户的隐私,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作为微信用户,我们应该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以传播他人隐私为乐,以营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网络环境。

在微信社交平台上,人们可以方便地与亲朋好友进行交流,然而,也有一些人滥用了这一便利,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信息。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微信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对于恶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用户进行封号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微信对于用户隐私重要性的认知,并呼吁用户在使用社交平台时要谨慎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

最后,不得进行商业推广行为。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旨在为用户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和分享的平台。然而,如果用户利用微信进行商业推广,将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给其他用户带来困扰。微信对此非常重视,将对商业推广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因此,我们应该理性使用微信,避免随意进行商业推广,并尊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微信的新规将进一步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和网络环境的整治。作为微信用户,我们应该时刻关注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遵守相关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封号风险。同时,我们也要积极传递正能量,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让微信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股清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微信带来的便利和乐趣。

对于这些新规,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去对待,因为它们旨在提高微信的安全性和健康发展。每一个用户都应当明白,在享受微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自觉遵守规则并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交环境。思考一下,我们要以怎样的姿态迎接2024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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