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工程项目获4.65亿欧元贷款 为当地利用外资贷款金额最大项目,下面是中国新闻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接了工程想贷款5亿
中新网南宁8月11日电 (黄锐 韦国荣 王彩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10日介绍,近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与中国财政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签署《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标志着由该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利用新开发银行贷款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4.65亿欧元贷款落地。
图为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下枧大桥完成防护整治工程后的全景。广西交通运输厅供图
提升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对广西改善多式联运交通条件,有效扩大陆海新通道辐射范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形成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7.3878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新开发银行贷款4.65亿欧元,其余通过市场化融资和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等方式筹措。该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公路网建设项目、公路养护项目以及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咨询服务三大部分。通过实施公路网建设技术等级提升工程、公路路面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公路网结构改造安全能力提升工程,将提高公路建设技术等级和标准,提升路网通行能力、路面服务水平和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进一步完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促进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交通发展,有效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截至目前,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公路网建设项目中江坛路、富平路、濛丹路、平隆路的征拆工作有序进行;公路路面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已开工152个,完工118个,完成修复里程747.741公里;公路网结构改造安全能力提升工程已开工424个,完工384个。
据了解,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是目前广西利用外资贷款金额最大的项目,也是国内首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的项目,是养护资金筹融资模式的一次重大创新。同时,该项目是新开发银行在中国首次采用可持续发展贷款模式(SDL模式)的项目,将为中国乃至金砖五国推行可持续发展贷款模式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下一步,广西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单位部门将继续推进示范项目建设,争取将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做成国内利用外资的标杆项目。待该项目全部完成后,全区45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况水平将有效提高,通行能力显著增强,更好地促进全区各市、区、县经济协调发展;公路安全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会持续提升,更大力度地保障民众出行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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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发包人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大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位于××商住楼××期工程由大辉公司承包施工。2013年3月12日,大辉公司(甲方)与宋某某(乙方)签订《大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瑞丰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采用个人全额承包方式交给乙方管理,有关详情见中标通知书及甲方于2013年和业主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瑞丰小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确保上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主分配”的原则及“保质量、保安全、保进度、保文明施工、保企业信誉”的要求全面承包。乙方按合同总价208892371.29元向甲方上交1.5%的管理费,甲方以每次到账工程款按约定比例同步收取管理费和代扣应缴税款及其他应缴款项。宋某某担任本工程项目承包人,全权负责施工全过程中的一切生产经营事务,承担项目一切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宋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胡某某为宋某某施工现场管理人。2013年11月中旬,吴某某与宋某某达成协议,由吴某某组织人员对瑞丰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的房屋进行水电安装。
2019年11月26日,胡某某与吴某某结算后,胡某某向吴某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新外滩一期水电工工资(4、8、12、14、15、25、26、27、28#栋)77000元,吴某某6217003050103777260建行,收款人吴某某(已付清),经手人胡某某。此后,吴某某拿着收条前往大辉公司领取工资,但大辉公司至今未付。
2021年5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20年6月3日,大辉公司与宋某某就瑞丰小区项目进行结算,合同结算价为220774648.03元,鑫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17835380元,仍下欠预留工程款、质保金2939268.03元未支付。至2020年6月3日止,大辉公司向宋某某多支付工程款1310892.23元,宋某某应向大辉公司补交税费、管理费、劳保基金共计349526.04元,宋某某应向大辉公司支付垫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利息共计1026200元,宋某某未付工程款620000元,共计3306618.27元,减去预留工程款、质保金2939268.03元,宋某某仍下欠大辉公司367350.24元。遂判决宋某某向大辉公司支付下欠款项367350.24元。
2022年7月26日,原告吴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辉公司、胡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同年8月23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22)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程款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按拖欠工程款77000元×1.48年息×2年8个月﹦30381.12的利息(时间计算:2019年11月-2022年8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吴某某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大辉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告大辉公司中标瑞丰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后,与被告宋某某签订的《大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根据该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内被告大辉公司与被告宋某某是内部承包关系,对外在涉案施工过程中被告宋某某是以被告大辉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宋某某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依法应当由被告大辉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虽然原告吴某某对瑞丰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的房屋进行水电安装工程是与被告宋某某达成协议后进行施工的,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瑞丰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项目所欠原告吴某某的工程款,被告大辉公司负有支付的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已完成施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大辉公司按照双方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依据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被告大辉公司应向原告支付77000元工程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大辉公司支付77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进行结算时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以及原告吴某某主张从双方结算后开始计息至2022年8月,利息计算为8787.62元。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019年11月26日,胡某某向吴某某出具收条后,原告吴某某于2022年7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年8月23日,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时,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一、被告大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某支付工程款77000元及利息8787.62元;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大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首先,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胡某某系新外滩工程的负责人及工程维保的现场联系人,其“代发”工程材料款及人工工资,由此可见,大辉公司已授权胡某某处理工程的相关事宜。吴某某与胡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结算后,胡某某在吴某某出具的收条上签名确认了新外滩工程尚欠吴某某770**元的款项,现吴某某所做的工程已被大辉公司接受,故大辉公司应当对胡某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大辉公司与宋某某关于案涉工程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并且大辉公司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向被上诉人吴某某支付工程款,由此可见大辉公司是认可宋某某对外代表其行使权利的,宋某某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行为可直接约束大辉公司。故无论是胡某某确认工程款项的行为,还是宋某某将水电安装工程交给吴某某施工的行为,大辉公司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大辉公司应当给吴某某支付77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大辉公司上诉请求驳回吴某某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时,吴某某明确表示其仅向大辉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没有判决宋某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大辉公司提出一审没有判宋某某承担责任,请求纠正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至于大辉公司与胡某某、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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