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人代表骗取莱商银行200万元贷款 案发后协商取得谅解获缓刑,下面是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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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银行
日前,自裁判文书网获悉,莱商银行被骗取贷款200万元,此案已于2019年8月审理终结。
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久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向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申请一笔借款,借款金额200万元。在借款期间,梁某征得洁亮公司刘某的同意后,签订了一份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并提交银行审查,同时,久安公司还向银行提交了虚假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2016年1月20日,经莱商银行西苑支行考察同意,久安公司与该行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日,莱商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并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转到贸易对方洁亮公司账户。
事实上,此笔贷款最终由梁某取得,并用于归还久安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自贷款发放后,久安公司仅偿还前三个月的利息后便停止还款。
案发后,梁某积极协商,并与莱商银行西苑支行约定还款计划。2019年7月26日,莱商银行西苑支行请求对梁某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截止2019年2月,梁某尚欠莱商银行西苑支行本金16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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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罪名不少!
这几年高利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真是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像暴力催收、恶意讨债、电话/短信轰炸、恐吓、非法拘禁、强行索要债务等等屡见不鲜,甚至不断有受害人自杀,震惊了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产生了严重后果。
随着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利贷就很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来一一盘点与非法放贷涉嫌的刑事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本质上是违反了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或审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具体要件:年利率超过36%,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典型案例:
赵某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按照月息最高20%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汽车作抵押。事实上,已将20%不等的月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了。债务被其告上法庭,没成想债务人报警,赵某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等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6万元。
二、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参考案例指出实践中对利率标准掌握不应过于苛严,只要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典型案例:
王某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用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套取300万元贷款。然后把这笔钱借给朋友一年,轻松挣40多万元的利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三、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175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
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也和高利转贷罪密切相关。如果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且
又以超过36%高利转贷的,可能涉及数个罪名,如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非法经营罪。这时应当如何处理?按照《意见》第6条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典型案例: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院没有涉及到高利转贷罪和非法经营罪。
非法集资涉嫌罪名也不少!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犯罪之一这是民间借贷常常涉及的两个主要罪名之一。
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个人吸储20万元以上,单位吸储100万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案例:
P2P跑路、暴雷的平台基本上都和这个罪名有密切关联。
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之二这是民间借贷常常涉及的两个主要罪名之二。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典型案例:最著名的非“吴英集资诈骗案”莫属。当时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院复核后,裁定发挥重审,最终被判死缓。现在已经被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现在这个罪名最高为无期徒刑,已经废除了死刑。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规定,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没有数额要求。
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典型案例:
张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多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200万元左右,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规定,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典型案例:在扫黑除恶的当前形势下,各种黑恶势力犯罪被绳之以法,比如于欢辱母杀人案中的高利贷组织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八:高利贷可能涉嫌的其他犯罪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抢劫罪、绑架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
根据《意见》第7条规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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