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发问、质证三管齐下,充分揭示掠夺性贷款者虚假诉讼的阴谋,下面是李大贺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分公司贷款授权书
第一组证据 《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2)、《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打印件各一份。
举证原因及证据来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过程中自认《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2)由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及保管,上诉人因此请求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予以提供,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却予以推脱,让上诉人到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旗下的“某某签”平台查询、下载。
证据内容:首先,能够从“某某签”平台查询、下载到的,仅仅是这些电子文档,而不能查询、下载到有关该电子文档的发送和接收地址、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和接收渠道、发送和接收人身份主体以及发送和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意思表示等实施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交换的行为痕迹。
其次,这四份电子文档中的所谓上诉人电子签名,均是红色、宋体字、打印体形式的图片,也即所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且经查询发现,这些图片所含信息惊人一致,表现在:
1、证书颁发机构,均为**CA ACS OCA31/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证书序列号,均为4309012815;
3、证书有效期:2020-09-25 11:40~2025-09-25 11:40;
4、所谓的签名时间,均为2020-10-10 13:45(可信时间戳时间)。
证明目的:首先,四张图片实属来源于可以被随意复制粘贴的同一张图片,不具备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等形式要件以及归属人专有性、控制人唯一性等实质要件,且上诉人分身乏术,四张图片丝毫不差地在同一时刻被粘贴在四份不同的文档里,这是上诉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据此,结合被上诉人一审举示的证据反映的被上诉人与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等事实,可见涉案《担保追偿协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合同编号:K20200925920391832792S-2)纯属被上诉人勾结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伪造出来的虚假合同、虚假证据,是被上诉人用以虚构电子签名、虚构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成立的事实、捏造追偿权纠纷的工具,是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姓名权、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的表现。
其次,从《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里的“一、服务内容······1、指令某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从您名下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某宝账户及某宝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中扣划······”这一内容可以发现,被上诉人隐瞒了某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属于支付机构这一事实,某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证人资格,其作出的所谓《情况说明》这一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第二组证据 《征信授权书》《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客户授权书(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汽车金融项目担保综合授信协议》打印件各一份。
证据来源:同第一组证据的来源。
证据内容:这四份电子文档中的所谓上诉人电子签名,均是红色、宋体字、打印体形式的图片,也即所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且经查询发现,这些图片所含信息惊人一致,表现在:
1、证书颁发机构,均为**CA ACS OCA31/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证书序列号,均为4309012815;
3、证书有效期:2020-09-25 11:40~2025-09-25 11:40;
4、所谓的签名时间,均为2020-09-25 11:40(可信时间戳时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这四个文档中的上述四个图片与第一组证据当中的四个图片相比,背后的信息除了所谓的签名时间略有差别之外,其他的信息惊人一致;
2、就本组证据中的这四份文档及文档的内容以及第一组证据中的《汽车金融项目委托划转资金服务协议》这一份文档及文档内容,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做了隐瞒。
证明目的:证明被上诉人在通过伪造证据、隐瞒事实、虚构事实、捏造追偿权纠纷等手段进行虚假诉讼。
第三组证据 “某某签”平台查询、截取的涉案合同形成时间打印件一份。
第四组证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的场景及企业入驻信息的照片一组九张.
取证时间:2023年4月18日下午
取证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取证人:上诉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李大贺律师
取证原因:2023年4月18日上午,主审审判员主持谈话的过程中,当上诉人问及“《担保追偿协议》‘十、争议的处理该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处理’这个‘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具体是什么场所”时,被上诉人回答“是被上诉人的办公地”。为了核实真伪,谈话之后,上诉人一方特意现场走访。
证据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的场所名称为“某某世纪广场”,开展经营活动的楼宇共有四幢,其中一幢的名称为“某某信保楼”,由某某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占;其余三幢为写字楼,分别为1号、2号、3号楼,1号、2号楼虽有企业入驻,但均没有被上诉人入驻其中的任何信息,3号楼则完全处于闲置状态(取证时暂未有一家企业入驻)。
证明目的:证明被上诉人在撒谎,其始终在伪造合同(合同虚假)、虚构事实、虚假陈述,其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
质证一 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某部关于公布2020年换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告》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通告里显示的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许可证号、有效期与被上诉人在原审举示的证据材料不同,与二审准备审理查明的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有错等问题无关。
质证二 对被上诉人举示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该证据材料显示的信息与被上诉人一审举示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同,且系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仅不能支持原告你证明的方向,而且证明原告在原审过程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质证三 对被上诉人举示的《营业执照》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其内容与被上诉人原审举示的相关证据材料不一致,具体质证意见同第二份证据。
质证四 对被上诉人举示的担保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等所谓的电子合同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电子数据原件和原始载体紧密相关,也与形成过程信息(操作印痕)、数据交换信息紧密相关,但是如下事实,证明该等电子合同纯属来源不明的复制件,根本不是原件、原始载体,也根本没有形成过程信息、数据交换信息等相关的电子数据。
(一)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陈述、涉案合同显示的“签约时间”均在2020年10月10日,但是被上诉人举示的该等所谓的合同原件反映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却是2021年10月25日。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说这就是原件。请注意,被上诉人说的该等所谓的合同原件是存储在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笔记本电脑里。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又说原件在某某金融认证有限公司,两种说法,自相矛盾,互相否定。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一开始说这就是原件,之后却改口说这是下载的,至于在哪里下载的不需要告诉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再次改口说该等电子合同的原件在某某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四)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三次改口说该等电子合同的原件在被上诉人处,该等电子合同是代理人从被上诉人处获得的。
(五)该等电子合同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左右摇摆,语言模糊。
(六)从该等电子合同的载体即被上诉人代理人笔记本电脑里面查找不到发送、接收等数据交换信息,也找不到完整的形成过程信息。
以上种种现象,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是在捏造电子数据原件,蒙骗法庭,玩弄上诉人,是其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追偿权纠纷等虚假诉讼行为的延续。
质证五 上诉人上诉人对二审审判机关于开庭前通过短信形式发送的调取材料即某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并认为该《复函》恰恰证明上诉人上诉人人脸核身后没有签订过《担保追偿协议》以及合同编号尾号分别为S-1、S-2的两份“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关联性】1、二审审判机关发函询证的待证事实为上诉人上诉人人脸核身后是否签订过《担保追偿协议》以及合同编号尾号分别为S-1、S-2的两份“电商平台专属车贷-车秒贷”之《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但某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函复的却是:“上述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当日13:45:24进行人脸认证,验证结果为:通过。”答非所问。
《复函》答非所问式回复的上述内容及其文字排列顺序,明显存在如下问题:
(1)给人直观的感受是上述合同“签订”在前、上诉人人脸核身在后,这与二审审判机关发函询证的“上诉人人脸核身后是否签订过”这一文字排列顺序所探求的待证事实的发生时间之先后恰恰相反。
(2)仅仅提到了上述合同的签署时间,而丝毫不涉及合同的签署主体,这与二审审判机关发函询证的“上诉人”这一极具针对性、身份确定性、唯一性的主体毫无关联,也与“上诉人”是否签订过上述合同之待证事实毫无关联。
(3)“人脸验证时间”精确到了秒,而“合同签署时间”却连时都没有,仅仅精确到了日,从这一点亦足见函复内容答非所问、含糊其辞,与二审审判机关发函询证的待证事实毫无关联。
(4)人脸核身不属于任何一种合同签署方式的隐含要素,在此情况下其如何与合同签署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函复内容只字不提,导致人脸核身与二审审判机关发函询证的待证事实毫无关联。
【真实性】2、通过什么方式签署的,即是通过对话方式签署的还是通过非对方式签署的?
如果是通过对话的方式签署,谁与谁对的话,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对话,对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果是通过非对方方式,那么有没有数据交换,如果有的话数据电文是如何互相传递、接收的?
这些待证事实,函复内容均不涉及,而是径直下了“签订”过的结论,这种结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真实性。
3、既然函复内容涉及合同签署问题,那就要对各方当事人的签署时间区别开来,并予以一一明确,因为合同签署的过程就是合同签约各方协商的过程,签订时间必有参差。但,这些待证事实,函复内容均不涉及,而是径直下了“签订”过的结论,这种结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真实性。
【合法性】4、没有经办人主体身份信息,没有经办人签字确认痕迹,不具有合法性。
【证明目的】5、函复的“2020年10月10日,当日13:45:24进行人脸认证”这一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上诉人人脸核身后没有签订过上述合同,因为上述三份合同里所谓的签约主体的各自签约时间也均是“2020年10月10日,当日13:45”,上诉人人脸核身的同时上述合同即已“签署”,根本不具备“人脸核身后签订合同”的时间条件。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的举、质证意见以及当庭发问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征信授权书怎么填写
农商行在进行小额批量授信时,要坚持“授权充分、监督有效、处罚有力”的原则加强对工作的管理,要以整村授信为依托,最终实现“一揽子”营销。要按照“广撒网、喂小鱼、钓大鱼”的方式,分八步走,完成整村授信工作的同时,最终促进各项业务齐头并进。
首先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总行层面做好系统、制度、流程的梳理,针对农商行自身特点对原有系统、制度、流程开展讨论和优化改进,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坚持问题导向,并借鉴整村授信标杆行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制订《整村授信管理办法》《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评议监督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对现有信贷流程进行磨合,简化和改进贷款相关手续和文本。
第二步,加强培训宣传。要加强对管理干部和员工的宣传培训工作。可以邀请百年纵横公司的专家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管理人员进行授课,重点讲授开展整村授信工作的目的、意义,优秀银行的做法,整村授信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方式方法等,以此提高全行对整村授信工作的认知度,为推广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村社的沟通工作,以普惠金融为切入点,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组织召开动员会,政府主要领出席会议,各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同时,明确政府部门的相关主要负责人,全力推进整村授信工作。积极推进支行班子成员挂职政府行政助理,以便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
整村授信主要是批量授信展业,所以对某村的整体信用环境要有一定的要求,至少要先选择两个信用状况较好的村作为试点。
选择标准如下:
1.位于城区(县城)城郊接合部、近郊区域,或经济强镇、特色产业乡镇;
2.信用环境良好,当地不良贷款率低;
3.民风淳朴,少有赌博、吸毒、高利贷等不良风气。
试点村选定后,在动员大会上公布,并签订责任状。
第四步,采集信息并初筛。试点村选定后,采取批量的方式获取客户信息,尽最大努力减少客户提供信息环节,增强客户体验。客户信息以户为单位建表。
采集信息并初筛,分两块内容进行:一是批量获取客户信息;二是筛选客户信息。
1.批量获取客户信息。
(1)借助各级政府的力量,直接从村委、医保、社保等机构获取试点村每户户籍信息;
(2)借助农商行代发粮补、新农保、新农合等业务,直接从已有信息中获取每户户籍信息;
(3)从所在村卫生室获取每户建档的健康档案;
(4)从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中获取试点村中在银行存款、贷款及其他业务的客户信息。
2.筛选客户信息(删除以户为单位)。
(1)针对信息表开展初筛工作,删除贫困户、低保户、两年以上不回家、空挂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员;
(2)通过银行不良贷款及汇法网等信息系统,对“黑名单”客户进行剔除(包括但不限于表内、表外不良信息等);
(3)通过银行系统,删除存量贷款客户。
整村授信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对于比较大的行政村(尤其是根据行政改革需要,已经进行归并的村,或者户数较多,评议员很难了解全面的村),根据百姓居住的聚集特征,可以分为不同组进行“背靠背”评议。“背靠背”评议环节的核心依据是农村百姓彼此间都知根知底,对于家家户户的情况都比较熟悉,都能够知晓邻里的道德和诚信情况。
所以通过3个评议小组成员的交叉验证方式,对每户进行授信评议,不仅风险可控,关键还有效率高、易操作、可推广等优点。“背靠背”评议最关键的就是评议小组成员、评议监督员的选择,这也是整村授信风险把控的最关键因素。
因此对于评议成员有以下选定条件:
1.人品好;
2.家庭稳定、为人热情、有责任心;
3.无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
4.原则上,要求45周岁以上;
5.未被司法诉讼过;
6.信用观念强,无不良信息。
一般都选村干部(妇女主任、会计、出纳、大学生村官、生产队队长等)、党代表(离退休老干部等)、德高望重的人(老年协会活跃老人)、诊所主任、小超市老板等。实际选择过程中,不建议选在职的村书记。
评议监督员由总行员工担任,需经过专项培训,同时为确保工开展的持续性,建议设立AB岗,负责针对整村授信工作“背靠背”评议和评议结果的统计、比对、录入等情况开展监督。评议监督员保证评议结果质量的关键岗位,所以对于评议监督员有以下要求:
1.模范执行国家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努力学政治和业务,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歪曲事实,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回避问题。
3.须遵守总行相关制度,须对监督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保不得将其用于与监督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与监督无关的何单位、任何人员泄露。
4.可列席参加所在支行的各种会议,但不得参与到信贷、财务、劳动分配等业务经营决策的制订过程中;不得接受所在支行的奖金、礼品和礼金;不得在所在支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占用所在支行的财产物品。
“背靠背”评议采取“3+2+1”的模式进行。“3”指3名试点村的评议人员,“2”指支行长和评议监督员,“1”指金融顾问。“背靠背”验证时,3名评议人员要分别进行,重点对每户信息进行验证。每户信息包括家庭和睦情况、邻里关系、有无不良嗜好,在本村的威望、从事的行业、家庭收人支出、资产等。同时,在最低的授信额度内,每名评议人员分别给予每户一个授信额度等。
第六步,集中签约。农商行在信息“背靠背”交叉验证后,为了减少客户和客户经理的往返工作量,可以根据评议产生的预授信白名单,进行客户签约。可以采取集中、人户或者邀约网点等形式进行签约,每个支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有效选择。此环节重点围绕客户体验原则进行设计,要让客户少签字,感受到银行手续的方便快捷。客户经理准备好整村授信签约资料,一般需要贷款申请调查表,内含面签面谈确认书、共同还款人承诺函(必须双签)、贷款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结婚证复印件(必须双签)和征信查询授权书。
客户经理通过批量形式开展征信查询后,对合格签约客户资料批量导人信贷系统,按照“小额信用模式”,给予每户等同于白名单额度的授信。在总行规定的授信权限范围内,审批环节在银行进行操作。由审查岗进行贷款资料齐全度和要素完整性的审查。并审核是否为白名单客户及是否按白名单额度申请,再由支行审贷小组或者支行行长独立审批。
签约后,客户通过手机银行自动提款和还款,享受足不出户就能得到金融服务的便利!
第八步,贷后管理。整村授信的贷后管理,主要分为季度检查、年审两个环节。季度检查,主要是由贷后预警系统实施,针对用信客户进行征信数据(或者政府数据和外部第三方数据)的查询和解析,做到过程预警。
年审主要围绕用信客户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情况、邻里家庭关系三种情况,进行交叉验证。年审环节是整村授信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由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一般可以分批分期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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