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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分为未移交(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应满足)

贷款后管理办法,下面是超级王子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分为未移交

贷款后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业务批准后到结清前以保证贷款安全回收的贷款管理过程:

(一)贷后管理的主要内容:

1、系统、有效地跟踪并评估在信贷调查与审批过程已识别的风险。

2、评估新的风险或其它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

3、识别潜在的察觉到的信贷风险,并研究应对方案。

(二)贷后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与管理、风险分类、收息收贷、客户移交、档案管理及不良贷款管理等。

第二条 贷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调查谁经办、管理谁负责”的责任主体一致原则。

2、贷后管理与风险分类相结合原则。

3、贷后管理与客户开发/退出策略相结合的原则。

4、定期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

5、风险预警与保全资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信贷部职责

(一)信贷人员职责:

1、负责贷款用途监管。

2、负责贷后检查。

3、负责风险预警。

4、负责贯彻落实预警客户的处理措施。

5、负责五级分类。

6、负责收回贷款。

7、负责配合不良资产的清收。

8、负责每季第二个月对上季信贷客户编写贷后调查情况汇报。

9、负责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信贷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督导信贷人员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对公司所有贷款客户,每年到客户所在地进行贷款检查的覆盖率不低于50%,并独立出具贷后检查报告,报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查。

3、负责对公司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初步认定。

4、负责归集信贷客户的预警信号,提交信贷评审委员会,并负责落实信贷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5、负责配合银监局对个案和专项贷款业务进行的检查。

第四条 信贷评审委员会职责

负责审核和确认信贷部贷后检查报告,监督信贷部对预警客户风险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五级分类的最终认定。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及稽核部职责

风险管理部负责督促信贷部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以及逐步完善贷后检查报告内容,贷后检查报告内容主要为分析财务状况及非财务状况。

稽核部负责对信贷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内容主要为信贷档案、贷款五级分类资料、贷款本息偿还凭证、贷后检查报告等。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借款人贷款本息逾期、账户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

第三节 贷后管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 贷后管理流程

(一)贷款用途检查

1、包括出帐后的检查和贷款存续期间的贷款用途检查。

贷款出账后,信贷员须对贷款直接用途跟踪检查,监督检查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

2、挪用贷款的处理措施

⑴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⑵ 经批准后,信贷部门出具《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达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通知要求限期纠正、整改,一份借款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取回由信贷部门保管存档。

⑶ 属于担保贷款的,信贷部门出具《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送达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通知要求限期纠正、整改,一份借款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取回由信贷部门保管存档,两份通知担保人,其中一份由担保人加盖公章后取回由信贷部门保管存档。

⑷ 对逾期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借款合同和《贷款通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依法处理抵押(质)物;追究保证人责任等。

(二)贷款信息的收集与检查

信贷经办人员每季度对贷款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及抵(质)押物进行检查分析,出具贷后检查报告,并按季收集贷款人与担保人财务报表。日常检查的频率应视具体情况,增加检查频率,防范操作风险。

(三)收息收贷管理

1、信贷员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督促借款人做好还贷准备,归还贷款。如贷款期限小于或等于七天,则提前一天向借款人发送还款通知。

2、若客户出现欠息,贷款经办人应于欠息次日填发《还款通知》,并应作为预警信号管理、及时催收。

3、信贷业务逾期或垫款次日,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向信贷部门负责人汇报,信贷部门必须向信贷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汇报。

4、自逾期之日起,信贷经办人员应于一周内(含五个连续工作日)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信贷业务逾期后,信贷经办人员应每个月向贷款人和担保人发送逾期催收函。

(四)业务移交

1、贷款形成不良后可移交给公司的不良资产清收部门,也可责成信贷部门负责清收。

2、人员变动的移交。遇业务经办和直接管理人员变动,应先进行资产质量认定后,再进行管理责任移交。

第四节 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贷后主体经营情况的检查

(一)根据借款主体经营特点,将贷款主体分为生产类、贸易流通类、服务类和其它类。贸易流通类贷后检查重点在关注市场波动情况、上下游客户是否稳定、现金流和物流控制情况。服务类贷后检查重点在于客户收入和成本的变化。

(二)对贷款主体的检查以生产类企业为代表,其它类型企业检查内容可参照执行。

(三)对生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

1、对宏观经营环境的分析。信贷人员要经常收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制度以及贷款客户所处区域的经济政策、法律环境、交通与信息等软硬环境的情况及变化,掌握其对贷款客户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2、对贷款客户上游配套供应的检查

⑴ 调查了解贷款客户上游产品(原材料、商品)市场供应情况。掌握贷款客户上游供货商的构成、供应比例及其与供货商关系的变化,分析贷款客户的上游供应是否受到一个或少数几个供货商的制约、不同的供货商的影响程度如何、少数供货商断绝供应,贷款客户是否能够及时找到合适的供货商,以及可能采取的对策;

⑵ 关注贷款客户上游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分析其对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对货款客户生产的检查

⑴ 调查贷款客户生产设备情况,了解整体生产设备与同行业相比处于什么水平;

⑵ 调查了解贷款客户的实际生产能力,通过与其设计生产能力及生产计划比较分析,对贷款客户的经营效益做出恰当的预测;

⑶ 通过调阅贷款客户产品的质检单证,调查了解贷款客户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哪些质量认证,通过与市场同类测评新产品质量比较,分析其市场竞争能力;

⑷ 通过查阅贷款客户的生产成本表及实地调查,分析贷款客户的产品耗用是否达到设计指定要求、产品单耗的上升或下降对贷款客户经营成本及经营效益的影响;

⑸ 调查了解分析贷款客户的直接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构成及素质的变化,分析其对贷款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

⑹ 调查贷款客户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无因环保措施不到位而遭受环保主管部门处罚及可能性。

4、对贷款客户销售情况的检查

⑴ 客户主导产品市场分析。包括客户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主要竞争对手构成及其优劣势、竞争方式及行业规范等,通过与贷款客户产品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比较分析,判断其在同类产品市场中的地位;

⑵ 调查了解贷款客户的销售方式及方法、分析其销售网络是否健全,销售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因销售渠道不畅通而导致产品积压的情况;

⑶ 调查了解贷款客户的销售回款方式和周期,是否存在被长期占用拖欠,与同业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

⑷ 调查了解贷款客户主要客户情况及占比,分析贷款客户的市场拓展能力、其销售是否依赖于一个或少数几个主要客户、能否及时拓展新的销售渠道;

⑸ 调查贷款客户的产销率在同行业中所处的水平,分析其产销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有无严重产品积压的情况;

⑹ 调查贷款客户库存产品情况,分析其库存产品的结构(数量、成本)、有无形成严重的产品积压、对积压产品是否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处理计划,分析对贷款客户的经营效益及资金的正常周转产生或即将产生的影响。

(三)对财务状况的检查

1、信贷人员应每季收集并分析贷款客户财务报表(集团客户要提供合并报表、本部报表),了解贷款客户财务状况的变化,对重大变化情况应在信贷档案中记录说明,符合预警条件的,应立即提示预警。年度终了,主办信贷人员应将收集的企业报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入贷款客户档案。

2、财务报表分析

信贷员应对贷款客户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逐项分析。

⑴ 通过对三张报表勾稽关系分析,初步判断企业提供报表的真实性;

⑵ 对资产项目主要分析其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合理性及其变现用于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评价信贷客户的偿债能力;

⑶ 对负债项目主要分析掌握贷款客户负债项目的数量、结构、期限和偿债安排计划,以评估贷款客户的负债能力、偿债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⑷ 对贷款客户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着重分析其合理、真实性,分析贷款客户有无为了逃避监督而虚增或隐匿利润;

⑸ 对于异常变动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类项目,主办信贷人员重点查明变化的原因,分析其变动对我公司贷款业务按期回收的影响;

⑹ 现金流量分析,主办信贷人员应分析贷款客户的现金流量的构成,分析贷款客户偿付到期贷款是依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是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来偿付到期债务。

(四)对客户管理水平的检查

1、主办信贷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贷款客户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变动,通过对其新旧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创新精神及道德品质的比较分析,判断预测贷款客户新的经营管理人员将会对贷款客户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什么影响,是否会对我公司贷款业务的正常回收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

2、调查了解并记录贷款客户主要领导人处理重大事项的方法、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效果,分析判断其主要领导人的管理水平及决策能力;

3、调查了解信贷客户的领导班子是否团结协作、信息沟通顺畅,有无因主要领导人之间的观念及意见的分歧而直接影响贷款客户的生产经营;

4、调查了解贷款客户各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已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5、集团客户重点了解主业是否突出,对子公司的控制方式和控制能力、资金管理架构,集团本级、子公司融资方式,有无过度贷款现象。

(五)客户重大事项的检查

1、贷款客户主体资格的跟踪调查。信贷人员每年应当检查贷款客户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年检,其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仍然合法有效,年检后的贷款客户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归档;

2、对贷款客户经营权及经营资格的调查。重点调查其经营权及经营资格是否已经过期或被取消;

3、重大的投资决策。调查分析贷款客户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合理、可行,掌握该项投资的资金来源情况,预测其是否会挤占我公司信贷资金而影响我公司贷款的按时偿付;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预期是否吻合;

4、重大体制改革。调查了解贷款客户是否进行或即将进行兼并、股份制改造、分立、承包、租赁等活动,判断这些行为将对我公司贷款业务的正常回收产生什么影响、贷款客户是否有故意逃废债行为;

5、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调查了解贷款客户是否卷入或者即将卷入重大债务债权纠纷,分析其对我公司贷款按期回收的影响程度如何;

6、重大事故的赔偿。贷款客户发生重大事故时,主办信贷人员应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损失、获得赔偿金的情况及贷款客户灾后恢复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事故对贷款客户生产经营的影响、对我公司贷款的按时回收构成的威胁等;

7、其它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贷款客户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环境变化;订立可能对贷款客户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如重大或有负债等);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自然人或人为因素造成生产经营中断及造成严重损失;影响贷款客户财务的利率、汇率变动等。

(六)其它注意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贷款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停止划付尚未办理的贷款业务,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贷款客户账户直接扣收:

1、贷款客户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我公司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2、贷款客户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3、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贷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贷款客户又无法落实符合我公司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4、贷款客户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5、贷款客户发生的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九条 对贷款保证人的检查

(一)信贷人员应密切关注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及时获取保证人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随时掌握保证人最新或有负债、保证意愿、保证能力等情况。必须对保证人定期实施现场检查确认保证真实有效。特别应关注借款人、保证人、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关系。

(二)对保证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保证人资格的变化

信贷经办人员要随时关注保证人性质变化,避免出现保证资格丧失。信贷人员通过对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的审核,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出现如下特殊情况,信贷人员应及时了解保证人资格:

⑴ 保证人未年审或对其有疑问,应实地赴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实保证人的执业资格、缴税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⑵ 保证人名称变化的,应落实保证人保证债务的承接关系,签署相关协议;

⑶ 保证人性质变化的,如股权、股东变更,应要求保证人出具新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授权书,签署相关协议,确保保证债务顺利承接。

2、了解保证人保证实力的变化

信贷人员采取以下方式了解保证人实力:

⑴ 通过具有公信度的机构或传媒及时获得保证人经营业绩和信用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无债务纠纷和经济处罚等重大事项披露;

⑵ 及时索要保证人财务报表,以获得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分析现金流量、盈利能力、或有负债等财务资料,分析保证人按合同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

⑶ 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偿债履约、金融机构融资问题及或有负债总量;

⑷ 对融资担保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应核实其担保总额是否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倍;

⑸ 对保证人保证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如保证人合并、破产或分立,须及时采取措施,主张债权或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

3、信贷人员采用以下方式了解保证人保证意愿是否变化,有无影响其依法履行保证义务保障我公司债权受偿:

⑴ 通过日常管理和定期现场检查,掌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观意愿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有更改保证的倾向;

⑵ 关注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密切程度、借款人对保证人的依赖程度。如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发生恶化,要准确掌握保证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愿,判断我公司是否需及时采取法律诉讼若其它维权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条 抵(质)押物管理

(一)抵(质)押物管理主要内容

1、抵押(质)物是否被妥善保管,完好无损;定期检查抵押(质)物的权利凭证是否保存完好无缺。抵押(质)押物价值是否存在使用不当影响其担保能力;保养不当或市场变化而明显下降从而影响其担保能力;

2、检查抵押人(出质人)有无未经我公司同意而擅自赠与、迁移、出租、转让;

3、在主债权存续期间,抵押品保险期应完全覆盖贷款业务期限,如果保险过期应由抵押人续保;

4、每季检查时应根据市场重置成本对抵(质)押物进行初步评估,估算可变现价值;

5、对有价证券质押:

⑴ 判断并预测是否存在可随时变现的市场;

⑵ 每月按市价估值;

⑶ 对存单等现金资产质物,应重点关注出质手续的合法性、汇率和利率风险;

6、信贷人员在正常的拜访贷款客户时应定期查看固定资产抵押品状况;

7、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抵押文件以确保仍然有效;

8、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应在每季的贷后检查中进行确认,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等价值变动频繁的抵(质)押物应按交易日进行监控;

9、主债权存续期间,信贷人员应检查抵押物的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超出协议规定的抵押率或抵押物价值遭受人为减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补充抵(质)押物或追加担保、追加保证金;

10、抵押期间如需转让、出租或有其它处分抵押物的行为,须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公司信贷、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11、经我公司同意抵押人部分或全部转让抵押物的,我公司应要求其转让价款优先清偿我公司债权。抵(质)押物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用作归还我公司债权;

12、抵(质)押有效期内,如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恶意转移、处置抵(质)押物或阻碍我公司依法实现抵(质)押权的,要采取提起诉讼等措施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13、股票/股权质押类的特殊质物,信贷人员需随时关注股票公司的经营动态、股票及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以规避质权风险;

收费权作为质押的,信贷人员要严格管理收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同时要求该账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的现金流入。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应控制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信贷人员应进行严格监管,定期到国税部门核账、随时关注国税部门退税信息,在贷款未获清偿前,不得挪作它用或账户转移。

14、对仓单质押及货物监管模式项下贷款应加强对客户资金流、物资流的管理,二者须据其一,应指定专人负责盯市。

第十一条 贷款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信贷人员贷款执行情况,按产品归类为贷款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贴现、打包贷款等)、票据类(商业汇票的承兑)、贸易融资类(包括消费信贷、担保等)的检查。

(一)贷款类贷后检查内容

1、贷款资金支用监督,确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自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我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之日起,信贷人员必须对借款人支用贷款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督。借款人必须按以下原则使用贷款:

⑴ 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⑵ 不得将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它非《借款合同》约定用途;

⑶ 在贷款资金支用完毕前,借款人愿意接受我公司对其存款账户(我公司贷款转入的账户)的资金支用进行有效的监督。

2、打包贷款还需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备料、是否按进度生产,是否按时交货。

3、票据贴现重点检查票据的真实性、背书的连续性、票据各要素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贸易背景真实性、发票等,对贴现申请人经营情况的检查视同流动资金贷款的检查。

(二)票据业务的检查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后,主办信贷人员应按月对承兑申请人的资金流向、到期支付汇票票款能力及担保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承兑申请人的商品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实际交易与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有出入;

2、对保证金专户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金专户的存款用于承兑项下到期债务的支付,不得随意支取;

3、承兑申请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确已履行,有无套取资金的行为,有无企图逃避到期支付承兑汇票票款的行为;

4、承兑申请人在我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及对外担保的变化情况;

5、对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的检查参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检查。

(三)贸易融资类贷后的检查

1、消费信贷对借款人的检查与流动资金贷款检查内容相同,但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对供货方与借款人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检查,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和货款的清偿。

⑵ 对作为抵押或质押的物品或仓单或其他权利凭证的保管情况。

⑶ 抵押物或质押物数量的变化与贷款的对应关系。

2、担保的检查

我公司为客户出具担保书后,应及时登记台帐,对担保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 对保证金专户(如果有的话)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⑵ 担保申请人在我公司及银行存贷款及对外担的情况。

⑶ 担保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化和履约能力的变化。

第十二条 保证金管理

(一)在贷款期间,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加强对保证金存款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业务项下的支付,经办信贷员应拒绝客户对保证金的任何其它支付请求。

(二)当贷款客户涉及经济纠纷或被其它有权机构查封保证金账户时,我公司必须立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低风险和委托贷款业务贷后管理

(一)重在防范“低风险业务高风险操作”,重在防范操作风险。

(二)存单质押类重点检查存单是否冻结、存单的入库保管,第三方质押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

(三)贷款币种与保证金、质押物币种不一致的,应加强对不同币种间汇率波动的监控,防止出现敞口风险。

(四)委托贷款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开展贷后管理。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委托贷款,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贷后分析报告。

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应满足

9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发布相关操作细则。总体来看,多家国有大行均在调整规则上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也明确了利率调整的方式、申请时间等。

1 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各银行涉及的人群类型基本一致,第一类为贷款发放时满足首套资格的购房家庭,第二类是贷款时为非首套房,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政策的购房家庭(当地已执行首套房“认房不认贷”),包括原购房时无住房但因“认房又认贷”政策按二套购房的家庭和原有多套住房,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后当前有唯一成套住房的家庭;第三类是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针对第一类原购房时按首套执行的贷款,各银行普遍将在9月25日统一调整房贷利率。针对另两类情况,银行普遍要求客户在9月25日之后主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如:工行表示,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该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工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中行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该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中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行表示,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2 调整规则是什么?

从调整规则来看,各银行调整规则也基本一致,存量房贷的调整幅度根据原贷款发放时间、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发放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有所不同。

若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调整至当地下限;若当地下限低于全国下限,且原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调整为全国下限;若原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进行调整。针对全国下限,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的贷款,全国下限视为LPR;2022年5月14日后发放的贷款,全国下限为LPR-20BP。

具体分时间段来看: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3 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

存量房贷如何调整?

工行表示,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农行表示,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农行称,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农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农行还指出,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中行表示,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建行表示,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对于选择固定利率的购房者,各银行普遍提及可先转换为浮动利率,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分析认为,综合来看,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下调更利好第二类购房人群,此前部分地区二套房贷利率加点数偏高,购房者购房时房贷利率甚至在6%以上。存量房贷利率下降有助于降低居民负担,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亦可一定程度减缓居民提前还贷情况。随着四大银行公布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细则,其他银行也将推动相关举措落地,预计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将相继迎来下调,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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