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下面是资质并购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服务公司注册条件
申请条件: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 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对主发起人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8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 1 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5,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 10 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7,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 2 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 1 家。
1,申请书
内容包括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及发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 3 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草案
应包括出资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以及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等内容。
4,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协议
应明确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5,发起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
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6,发起人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核心主业及经营情况、行业地位及排名等情况;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境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
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③公司章程;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7,发起人关联方情况
内容包括:
①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②发起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③发起人持股比例达到 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
④发起人投资设立或参股其他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
⑤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
8,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包括:
①发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机构最近 2 年的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 2 年的信用评级报告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9,发起人最近 2 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10,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声明或承诺
包括:
①5 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
②用于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
③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④确认所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3,法律意见书
发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审批时限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册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套路多,这是很多人都深有体会的事情。这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它们利用了一些人的贪心和急迫性,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掉进了贷款的陷阱。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公司是如何进行操作的。
首先,这些贷款公司通常会以低利率、快速审批等诱人的条件来吸引客户。他们会在网上或者街头巷尾打广告,宣传自己的贷款产品,并且声称不需要担保、不需要抵押等等。这些条件确实很诱人,让人很容易就相信他们的话。但是,当你真正去申请贷款时,就会发现他们的条件并不是那么简单。
其次,这些贷款公司的贷款申请流程也是非常不规范的。他们会让客户填写很多复杂的表格,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家庭住址等等。这些信息被收集之后,就会被用来进行身份验证和信用评估。但是,有些贷款公司会利用这个机会来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然后将其卖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导致客户的隐私泄露。
第三,这些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也是非常不规范的。他们可能会故意在合同中省略一些重要的条款和条件,让客户在签字时产生误解。这些条款可能包括利率、还款期限、逾期违约金等等。这样,即使客户签了字,他们也有机会找各种理由来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或者收取高额的利息和费用。
第四,这些贷款公司还会利用客户的急迫性来催促客户签字和确认。有些客户可能因为急需资金而不得不选择这些贷款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并不会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来催促客户签字确认,让客户感到非常不安和压力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
综上所述,天津贷款公司的套路之所以这么多,是因为他们利用了一些人的贪心和急迫性,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掉进了贷款的陷阱。为了避免被这些公司所欺骗,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低利率、快速审批等诱人的条件。同时,在申请贷款时,我们也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们还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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