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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 银行贷款(债权贷款)

贷款知识 世经未来 原创

【世经研究】融资租赁已成为第三大债权类融资工具,下面是世经未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债权融资 银行贷款

一、行业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是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行业,也是助推“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金融手段。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继银行贷款、公开市场发债之后的第三大债权类融资工具。

(一)业务总量

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57660亿元人民币,比2022年底的58500亿元减少约840亿元,下降1.44%。

其中金融租赁约25160亿元,比上年底增加30亿元,增长0.12%。业务总量占全国的43.6%。内资租赁约20740亿元,与上年增长30亿元,业务总量占全国的36.0%。外商租赁约11760亿元,比上年底减少900亿元,下降7.11%,业务总量占全国的20.4%。

(二)企业数量

从2023上半年总体来看,全国租赁业呈现触底反弹,企稳向好迹象。金融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总量呈稳定态势,内资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总量有所增加,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总量则下降,但下降幅度比上年有所减小。

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子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不含已正式退出市场的企业)总数约为9540家,较上年底的9840家减少300家。具体为金融租赁72家、内资租赁440家、全国外资企业总数约为9028家。

从区域分布看,全国31个省、市、区都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但绝大部分企业仍分布在东部地区。其中广东、上海、天津、山东、辽宁、福建、浙江、江苏、北京等省市的企业总数约占全国90%以上。

目前,上海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约占全国总量三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资产规模和头部企业均集中于浦东新区。

二、各地重点政策

2023年以来,多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2023年7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具体来看,政策提出:

支持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要求,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监管评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内部治理和业务决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制定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融资租赁公司遵循绿色融资租赁业务指引开展业务的,浦东新区发展改革、金融、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支持。

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建立健全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各类债券,通过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法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展并购重组,增强资金实力。

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公证机构的沟通与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自律管理、诉源治理和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

重庆:《2023年重庆市融资租赁和地方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监管工作要点》

2023年4月,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重庆市融资租赁和地方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监管工作要点》,具体指出:

引导租赁公司立足主业,回归本源,突出“融资与融物”特色功能,逐步提升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业务比重,不断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助力产业创新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作用。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发挥融资租赁产融结合优势,整合租赁公司资金、资源各自优势,组团式推动融资租赁机构深入产业链条,形成对产业链上下游的切入和带动能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产业创新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作用,开展民航客机租赁、大健康产业租赁等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融资租赁产品及模式创新。

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新互联互通项目、重庆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等开放平台,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先进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探索开展跨境租赁、保税租赁等业务,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广东:《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3年5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融资租赁的内容如下:

壮大现有法人金融机构,推动筹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海洋开发银行,研究组建省级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和金融控股公司,引进境内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金融科技、融资租赁等功能总部。

出台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当家”的政策文件。

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及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海洋牧场”发展,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四川:《四川省贯彻〈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实施方案》

2023年1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实施方案》,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内容如下:

支持符合条件的、有产业背景的优质企业依法依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发挥支农支小功能,完善考核机制,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探索省市共建融资担保集团。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支持四川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等法人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理财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外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天津:《绿色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3年7月,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发布《绿色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聚焦打造全国绿色能源租赁中心,提出建立绿色租赁认定评价机制,依托数字化平台和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对融资租赁项目绿色属性进行认定评价,并对绿色租赁业务及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认定激励。同时,基于绿色租赁认定评价,《实施方案》在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探索有助于绿色租赁发展的配套措施,争取绿色信贷支持绿色租赁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采信和运用绿色租赁第三方专业评价结果,防范“洗绿”风险;争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加分等差异化措施,结合各地企业绿色评级工作组织租赁公司对接绿色项目资源。

与《实施方案》配套出台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评价指引和绿色融资租赁企业评价指引,是由东疆综保区管委会和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联手打造的,作为行业首个绿色租赁评价机制,率先运用“信用+ESG”理念,突出信用底色、凸显绿色成色,有望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绿色评价“风向标”。

三、银行授信策略(一)科学确定授信方案

授信金额应根据授信主体的业务量、风险承受能力、租赁物的公允价值以及应收租金现金流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租赁授信期限应依据租赁业务的租金回收期限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不得超过授信对应的租赁项目租金剩余回收期限。租赁授信业务应积极落实保证、抵质押、应收租金回购等信用增级或风险缓释措施,减少经济资本占用,为授信业务提供第二还款来源。

(二)重点关注风险性

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及租赁物风险,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机制和管理能力、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策略(市场定位与盈利模式、客户拓展策略)、行业投向、资产质量、内部管理架构和业务流程、薪酬激励机制、考核机制、企业文化、创新业务等方面。

(三)审慎选择客户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客户的选择,除股东背景、资本实力外,还应审慎评估公司治理、经营战略、客户定位、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综合性因素。审慎与新成立、战略不清、资产增长速度过猛、产能过剩行业、公司治理不佳、流动性缺口大、风险客户占比高等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对多个风险特征叠加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逐步压缩退出。

债权贷款

#律师来帮忙#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很多不良贷款,虽然有抵押物,但是抵押物处置变现并不容易。尤其是不动产面临市场变化风险,评估价拍卖经常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因此,银行经常采取将不良贷款(资产)债权打包出让的方式低价出售变现。银行的债务人能否对银行的贷款债权转让提出无效异议呢?《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债务人并无权要求撤销银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法律人举案普法#


这起纠纷让人费解的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房产公司,竟然对银行200万元转让不良贷款给第三方公司产生质疑,要知道14年后,400万元贷款的逾期利息按照16.74%计算本息已1300多万了。反正没有能力偿还,还要在乎谁接手这笔不良贷款?但事情似乎另有隐情。

在山东东营市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他们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当地的一家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了负债累累的境地,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房产公司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是房产公司依旧未能兑现承诺。14年后,银行将这笔不良贷款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第三方公司。然而,房产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转让价格太低,并要求法院撤销转让协议。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认为银行的债权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房产公司的请求被驳回了。

2005年11月,LQ公司与东营某银行于签订涉案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期一年,逾期利率16.74%,担保物为,LQ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评估价800万元)。LQ公司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08年8月12日,东营市中级法院就东营某银行与LQ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作出民事调解书,LQ公司分期偿还欠东营某银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截至2008年6月26日的利息1243227.1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16.74%支付自2008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限期支付律师费50000元。

2020年10月23日,甲方东营某银行与乙方JF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400万元贷款及利息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担保物为,LQ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2005年评估价800万元)。


400万元贷款加利息都1300多万元,2005年抵押的土地评估价800万元,现在评估价2600万元,LQ公司认为银行转让价格太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营某银行和JF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转让债权的价格为2000000元)。理由是,债权转让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银行和JF公司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和国有资产流失;三是1400万元多的贷款债权200万元就卖掉了,显失公平。

东营某银行抗辩认为,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LQ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也不成立。

JF公司抗辩认为,LQ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执行机构在对LQ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对LQ公司财产进行了多轮次公开拍卖、变卖,均流拍或未成功,执行案件也因暂无财产执行而裁定终结。东营某银行在综合考量LQ公司的实际债务情况、涉转让债权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把握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因素,选择与JF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00万元。

东营某银行根据LQ公司负债现状、可执行财产之前执行拍卖、变卖情况,决定转让涉案债权,协议双方考量上述因素后商定转让价格,不能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东营某银行、JF公司转让债权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LQ公司仍对涉案债权承担应负的确定性责任,对其利益未构成损害。


东营某银行、JF公司与LQ公司因协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5月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LQ公司诉讼请求。

LQ公司贷款抵押的土地当时评估价800万元,2022年评估价260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加上利息共计13470981元。如果LQ公司自己把土地卖掉还债,还能有少量结余,但是,银行以200万元把这笔贷款债权转让给JF公司了。虽然,最终LQ公司的银行贷款债务因执行土地后可能消失了。但是,2600万元的土地只卖了1300多万挺亏的。问题是该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给银行已经十多年,法院冻结拍卖已经十多年没有结果。评估价高没有人购买也是个问题。被冻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办法进行交易。

LQ公司希望借助诉讼确认转让无效来保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但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一直是低价打包给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不动产很难按照市场价进行交易。比如2005年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了,就算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少了20年,在中小城市再次转让价格肯定受影响。未经开发使用的土地会产生很多其他税费、罚款。


债权转让的现象比较常见。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把张三的欠款转移给王五,王五可以直接向李四讨要10万元。反过来,张三能不能把债务转让给赵六呢?如果李四同意,可以转让。转移债务因为接收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不清楚,所以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起纠纷说明,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债务人很难阻止。

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贷款债权时,一般是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变现处理的,因为实现债权的成本和风险很高,买受人要承受追债失败的风险和追债成本。债务人LQ公司之所以发起这场没有胜算的要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诉讼,是因为当初贷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800万元,贷款400万元,如果逾期后马上将土地出卖还款还会有结余资金,但是,银行在通过法院诉讼执行该土地时,拍卖不理想,一直没有卖出,造成14年LQ公司抵押土地没能清偿银行贷款,利息不断增加。如果抵押土地没有被司法冻结,LQ公司自己转卖,清偿完贷款和利息,LQ公司可能还会有结余。

土地带押过户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很好办,贷款逾期后,LQ公司转让抵押土地,带押过户,很容易还清贷款,还能有所结余。现在的情况是,银行作为不良贷款将债权低价转让200万元,连同抵押的土地的权益也转移了。最终的结果是银行贷款损失了本金和利息,LQ公司抵押土地没有了,其他债务还没有办法偿还。在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应该允许债务人带押过户转让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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