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钱不用还了?高院: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不合法,不予执行,下面是人在律途王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网络贷款合法性
裁判要旨
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 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以下为裁定文书原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猜 定 书
(2020)豫执复33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薛兴辉,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元公司与薛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恒元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18397号裁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向商丘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兴辉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恒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922.3元。商丘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商丘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恒元公司仲裁申请一案后,仅依据薛兴辉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是均无薛兴辉签收的送达回证。且薛兴辉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缺席审理,湛江仲裁委员会遂向薛兴辉送达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兴辉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兴辉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故恒元公司申请执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执行申请。
复议申请人恒元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撤销商丘中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书;二、责令商丘中院强制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1839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
一、商丘中院认定湛江仲裁委员会未有效送达,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执行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首先,借款协议第八条对发生法律争议时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法定有效地址进行了约定,薛兴辉对其提供的电子邮箱的有效性是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其有效性。其次,既然协议中对电子邮箱的有效性进行了约定,仲裁委员会对其进行电子送达,且在邮件发出后系统生成了送达回执,并未出现对方拒收或者其他送达失败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有效送达。
二、商丘中院以薛兴辉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认定涉案裁决未保障薛兴辉的程序权利,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首先,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及时履行了通知送达的义务,电子送达为有效送达,是否参与仲裁是当事人的权利,薛兴辉未出庭参与仲裁,表明其放弃了享有的参与仲裁的权利,仲裁庭缺席审理合法合理。其次,涉案裁决书系湛江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仲裁规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后作出,不存在侵犯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
本院查明事实与商丘中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商丘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俊宇
审判员 牛建华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嫱
网络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又到一年开学季。随着高校陆续开学,有必要提醒大学生们远离不良校园网络贷款。
过去,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大学生为目标,诱导其过度消费,通过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导致部分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经过一系列整治,校园网贷得到了遏制,但仍然存在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将校园贷改头换面为培训贷、刷单贷、创业贷、美容贷等,继续通过社交软件等渠道引诱大学生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信贷服务;持牌金融机构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时要实质性审核和识别学生身份以及真实贷款用途。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生的保护力度。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排查和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调研发现,过去因为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一部分是由学生盲目超前消费引起的。对此,高校应开设与金融安全相关的课程,加强大学生群体理财教育,培养金融安全观;增强学生对网贷风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对不良网贷的甄别抵制能力;对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勤俭节约意识。
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提高网贷风险防范意识,培养理性消费习惯,科学安排生活支出,做到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给不良校园贷留下可乘之机。如果遭遇了不良校园贷,一定要保持理智,寻求正确的救助渠道,不要以贷养贷,更不要采取极端解决方式。可积极保留证据,保持与家长和学校的密切沟通,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大金融供给力度。我国助学贷款已经有20多年历史,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从中受益。大学生通过金融服务支付求学费用,不仅可以解决因贫失学的问题,而且有助于培养理财意识,锻炼独立生活能力。正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产品,发挥应有的作用。
甄别和防范非法校园贷需要发挥多方合力,让非法金融活动远离校园,为大学校园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金融环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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