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借了我六万元买房,我买车时,她不还钱反倒让我去贷款,下面是小哈聊情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房能让别人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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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表姐苏思梅从小就是如亲姐妹一般,我们住在同一条街上,经常在一起玩耍。尽管比我大上几岁,但她对我一直很照顾,我也非常敬重她。
记得我高中毕业那年,苏思梅在我迷茫的时候给了我很多升学和职业规划的建议,如果不是她的鼓励,我可能早就放弃继续深造。大学期间,每当我手头紧张,苏思梅也会 零花钱给我帮忙度过难关。
后来我顺利找到一份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来源。我一直想找机会报答苏思梅,但她总是摆手说:“我们是家人,不用这么见外。你只要过得开心就好。”
去年,我终于攒够了钱,准备买套自己的房子。而恰在这个时候,苏思梅主动提出可以借给我6万元作为首付,这对我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
“思梅,你怎么知道我正准备买房?我这就把你的卡还给你!”我有点不好意思地说。
“小傻瓜,我们都认识这么多年了,我怎会不知道你心里在想什么。既然能帮得上忙,姐就是你最坚强的后盾。拿去买房吧,别客气!”苏思梅笑着把银行卡塞进我手里。
在苏思梅的帮助下,我很快就买下了一套二手房,这个小区离我上班的公司很近,环境也不错。拿到房本那天,我激动地给苏思梅发了条信息:“房子买到手了,这一切都多亏了你,我该怎么感谢你才好?”
苏思梅很快回复道:“买房这种大事辛苦你了,你高兴就是我最大的欣慰。以后有需要就来找姐!”
我深深感动于苏思梅的大度和乐于助人。有了自己的小家,我
有了自己的房子,我的生活确实变得更加稳定,不用再四处租房子,每月还有余钱可以充实生活。这段时间我的心情都很不错,决定买辆二手车,方便上下班通勤。
就在我浏览网上交易信息的时候,苏思梅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语气有些严肃:
“小阳,我听说你买房子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打算什么时候把借你的首付还给我啊?”
“啊,思梅姐,我正打算找你商量呢。我刚买完房,手头还是有点紧张。不如我分几个月给你还吧,每月2万元,3个月就还清了。”我有点惊讶苏思梅忽然间这么着急要钱的态度。
“不行!当初说好了半年内还清的。我现在急需这笔钱,你必须想办法尽快还清!”苏思梅的语气强硬起来。
“思梅姐,我也很想立刻还你,但刚买完房,实在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啊。。。。。。”我有点为难。
“我不管那么多,总之一个月之内,6万元必须还给我!不然的话,我们就再也别联系了!”苏思梅语气冲冷冰冰地 了电话。
我惊呆了,苏思梅以前从来不这样强势。这到底是怎么了?难道她遇到了什么麻烦吗?我百思不得其解。
过了几天,苏思梅突然来到我家,还当着我的面翻看我的银行流水账单。
“你看你上个月都舍得买新手机买电脑,怎么就搬出没钱的借口不还我钱了?”苏思梅的眼神透着怒火。
“思梅姐,这些都是分期付款买的,我还有贷款需要。。。。。。”
“我不要听你解释!”苏思梅打断了我,“我现在就要这6万元,你自己想办法!”
说罢,她抄起我的账单就摔门而去。留下我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必须要搞清楚。
这几天我心神不定,苏思梅的反常举动让我感到莫名其妙。为了搞清事情原委,我决定去苏思梅家找她当面问个明白。
“思梅,你最近怎么了?为什么忽然之间这么着急要我还钱?”我直截了当地问。
“我有急用,需要这笔钱。你不是说过要报答我吗,怎么,话说到做到这一步你就推三阻四了?”苏思梅面无表情地说。
“报答是一回事,我也很想立刻还你,但现在实在不太方便。。。。。。”
“行了行了,别找借口了!”苏思梅怒气冲冲地打断我,“我现在就要这笔钱,你必须想办法还给我!不然我们两个就没必要做朋友了!”
“思梅姐,你到底出什么事了?你可以跟我说啊,我会帮你的。”我轻声劝慰。
“你管不着!赶紧把钱还我!”苏思梅转身就走。
我一时语塞,完全不明白苏思梅的用意。难不成她钱赌输了?还是股市亏损太大?为什么这个态度变化如此之大?
后来,我偶然从邻居口中听说,苏思梅前段时间带了一个男朋友回家,但那人后来不知为何消失了,苏思梅最近心情一直很糟,我这才恍然大悟。
看来苏思梅是被男朋友骗了不少钱,现在急需用我借的首付来填补窟窿!想到这里,我不禁为苏思梅感到难过。
于是我决定去银行贷款,想办法尽快凑齐6万元还给苏思梅。她以前对我那么好,我理应帮她渡过这个难关。
第二天,我捧着6万元出现在苏思梅家门口。“思梅姐,你收下这6万吧,剩下的贷款我会想办法慢慢还的。”
没想到,苏思梅并没有表现出丝毫高兴或感激,只是冷着脸一把夺过钱,然后头也不回地把我关在了门外。
这究竟是怎么了?为什么苏思梅的反应会那么冷淡?难道我想错了吗?我越来越迷茫。
就在这时,一个念头突然闪过我的脑海。。。。。。
我突然想到,苏思梅刚才的反应实在太反常了,难道我之前的猜测完全错了?那到底是为什么呢?
我决定去问问我们共同的朋友小李,看她是否知道一些内情。
“小李,你最近有没有听苏思梅说起她急着要钱的原因?”我直截了当地问。
小李显得有点惊慌:“这个,我也不太清楚,你还是直接去问思梅姐吧。”
看她这番反应,我更确信事情绝对不简单。我逼问小李,终于她把实情说了出来。
原来,我借给苏思梅的那6万元,她根本就没有拿来给我作为首付,而是自己用去投资了一笔生意,但那笔生意后来失败了,钱全亏光了。这才是她最近急着要钱的真正原因。
我震惊之余,还有些自责。原来苏思梅根本就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善良大方,她也会利用我。我太天真了。
“为什么她不直接告诉我实情?非要撒谎欺骗我,还要我替她还债?”我非常生气。
“她大概是不好意思开口吧。而你一直把她看成好人,她可能也害怕说实话后你会看她不起。”小李劝慰我。
我沉默着,自己的脑海里翻江倒海。我突然觉得自己可能一直都不够了解苏思梅,也许她的为人我早已看错。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其实人没有分好坏,只有在不同环境下的不同选择。我相信思梅姐当初并非存心欺骗你。”小李看出了我的内心动摇。
“也许吧。但我现在需要时间来接受这一切,并好好思考我们的友谊。”我郁闷地说。
回到家后,我给苏思梅发了条信息:“思梅姐,我已经知道当初的真相了。我现在很绝望,需要时间想明白。让我们冷静一段时间吧。”
苏思梅很快回复:“小阳,真的非常对不起!我错了,可我们还是一家人啊,你就原谅我这一次吧!”
看到她的回复,我很想直接原谅她。但这次事态太严重,我必须深思。
过了一周,我决定去找苏思梅当面聊一聊,看看这段友谊还能不能挽回。
这一周以来,我反复思考自己和苏思梅的关系。
她确实做错了事,利用我的善意而隐瞒真相。我有理由对她的行为感到愤怒和失望。
但换位思考,如果我处在她的处境,会不会也选择隐瞒?毕竟,承认错误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意识到,苏思梅其实也是一个有着软肋和弱点的普通人,并不是我脑海中完美无瑕的形象。她也会受到生活的摧折和诱惑。
人无完人,我不应该用过高的标准要求她。更不应因她的一个错误就否定她多年来对我的照顾和帮助。
于是,我决定去见苏思梅,给我们的友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思梅,我想了很多。你当初的选择让我很难过,但我依然想珍惜我们的友谊。”我诚恳地说。
苏思梅红着眼圈忏悔道:“小阳,我真的知错了!我不该骗你,也不该把自己的问题推给你。我太自私了。你能给我机会重新开始,我会永远感激你!”
“你以前对我帮助这么大,我不能因一次过错就忘了这一切。不过,我们之间还需要建立更坚实的信任。”我轻声说。
“你说的对!从今往后,我会坦诚面对每一个问题,不再隐瞒。”苏思梅语气坚定。
“我也不能再把你视为完美无缺。你我都是普通人,都会有软弱或自私的时刻。” 我点点头。
我们彼此拥抱,就像小时候一样。这次历练让我学会宽容和理解的重要。
从那以后,我时常主动关心苏思梅最近的生活。她也不再只把精力放在事业上,而是学会照顾自己的情绪需要。
当她遇到难题时,也会主动与我商量,不再逞强自己扛下所有事。我会耐心倾听,给予她支持。
渐渐地,我们之间恢复了深厚的信任感。每次见面都会聊上几个小时,私下也常常通电话。
这段经历让我确信,友谊之所以可贵,在于它可以慢慢磨合双方的差异,找到让人共鸣的内核。
有了这个信念作为支柱,我相信无论未来遇到什么困难,我们的友谊都能经受住考验,变得越发牢固。
买房按揭可以找主借人吗
【裁判要旨】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2.当事人之间确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借名人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关于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借名人对于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武平,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男,194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一审被告:陶慧君,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一审被告:罗利钢,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武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由江西汉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或汉邦公司员工出具罗士奇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证据,因其与罗士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汉邦公司代罗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汉邦公司与陶慧君之间无经济往来的事实。另外,罗士奇主张其通过陶慧君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但仅在转账凭证经办人一栏中签署“罗士奇”名,该凭证亦不足以证明支付按揭款主体为罗士奇,只能说明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凭罗士奇、陶慧君、罗利钢庭审中陈述及证人罗某、孙某的证言,无法证明罗士奇与陶慧君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最后,在罗士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法院未主动调查案件真实性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罗士奇的口头陈述,认定其因超过银行贷款的年龄限制以其儿媳陶慧君名义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案涉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于法无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二审判决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真实权利人,确认其享有房屋物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从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看,二审判决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认定罗士奇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对案涉房屋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民事权益。另外,二审判决未能做到“同案同判”,致使陈武平权利受损。且案涉房屋不是陶慧君名下的唯一住房,案涉房屋拍卖过程中已预留适当的安置费用给予罗士奇。陈武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5年,罗士奇已超过60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其年龄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拒绝与罗士奇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为解决住房问题,罗士奇遂以其儿媳陶慧君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按一般的生活常理,借名购房中购房人一般会承担全部费用,与家庭成员之间赠与有所区别。从本案的各种出资情况来看,结合汉邦公司章程、股东花名册、汉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代缴35万元首付款的凭证、支付每月房屋按揭贷款的存取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汉邦公司支付的首付款是受罗士奇委托代其付款,每月房屋按揭贷款亦由罗士奇支付,首付款和月付贷款的支付均与陶慧君无关。另外,结合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类费用凭证、费用缴纳凭证、证人证言等亦可以证实上述费用的真实付款人及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均为罗士奇。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具体到本案,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士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士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陈武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武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汪 军
审 判 员 黄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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