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实务 |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下面是张桔荣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恢复贷款诉讼时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1)可以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等方式让借款方明确陈述愿意继续还款;
(2)(更严谨)可以让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协议)或在原借条上明确书写“同意归还该借款”等字样。
民间借贷诉讼指引目录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诉前准备二、提起诉讼三、诉讼程序四、执行程序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一、民间借贷中的事实证明二、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法律适用
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一、诉前准备1、起诉状,其中需涵盖的内容包括:(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细节和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
2、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或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或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电子回单等,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若存在有向被告的催款情况或被告有还款的,也可提供相应证据作为证明。3、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应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无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部门调取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作为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二、提起诉讼1、确认管辖(1)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在以货币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为货币接收方,若双方在出借人住所地当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除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的副本。若有一名被告的,则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两份;若有两名被告的,则提供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3、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截选财产案件计算标准如下: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保全被告财产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通俗点讲,就是查封被告的房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等,保证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三、诉讼程序三、诉讼程序民间借贷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一般会经历诉前调解、开庭审理、诉中调解、宣判等诉讼流程。1、诉前调解: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组织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目前,成都地区多数法院都在适用先行调解程序。2、送达:向被告方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资料。法院一般会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或向被告收件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若穷尽送达地址后仍旧无法送达的,则采取公告送达(在公开报刊等上面公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3、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准点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2)法庭调查,这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展示等还原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审理中,法官会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分别向原告、被告进行询问;(3)法庭辩论,在厘清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顺序,针对各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或答辩,表达各方观点。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或审判员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调查中法官常问到的问题如下:
(1)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提出原因:了解借贷背景,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虚假诉讼等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是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或者其他合理的关系。
(2)借款的来源?
提出原因:了解借贷背景,判断借款来源是否存在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转贷等违法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是个人存款等。
若作为被告,借款来源确实不合法的,那你可以明确主张来源不合法,不过需要举证证明,这个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3)借款的用途?
提出原因:了解借款用途,判断是否存在用于违法行为(赌钱、嫖娼)的情况。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比如借款用来买车、买房、日常生活支出、看病等,实在不清楚用途的就随便说一个合理的用途或者直接回答不清楚。
(4)签订借款合同(欠条)的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达成借款合意。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借款合同不仅包括写明“借款合同”的文件,还包括借据、欠条、还款承诺书甚至确认借款合意微信聊天记录等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文件。
(5)出借款项的时间、数额、方式?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实际交付借款。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回答清晰:X年X月X日,通过何种方式(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交付等),向XX支付了XX元。分多笔支付的,按上述方式分别陈述即可。
(6)利息约定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是否约定有利息。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第一,协议(借款合同、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明确约定了利息;第二,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为XX,借款方定期按约在归还利息;第三,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通过电话录音方式补强了该证据。
(7)被告还款情况?
提出原因:了解还款情况,以便计算欠款金额。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这个问题一般不需要举证证明,口头据实回答自认即可。
若作为被告,在原告未自认有还款的情况下,应积极举证证明存在还款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否则法官就会认定未还款。
(8)双方是否能够调解?
提出原因:减少法官工作量,圆满解决案件。
应对:据实回答即可。愿意调解的,则双方交换调解方案、磋商达成一致。不愿意调解的,请法院依法推进即可。
四、执行程序1、执行程序的启动类似与诉讼立案程序,需要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部分法院不用)、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2、执行程序的跟进执行立案分配法官后,会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房屋等进行查控,并进一步执行。
第二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问题一、关于民间借贷中的事实证明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也是事实较为简单的一类纠纷。出借人一方诉至法院,只要能举证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即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实务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法院查明事实存在难度。(1)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戚)之间,容易忽略或是碍于情面不会签订借款合同(或是借条),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的情况。(2)部分民间借贷会通过现金交付,且现金来源无法证明。此时,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证据:(1)双方关于借款合意(包括本金、利息计算方式)的微信、短信等文字聊天记录。(2)双方关于借款合意或是借款方明确会还款的通话录音。(3) 借款方还款的转账记录(含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4)证人证言(最后考虑)。上海一中院法官观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二、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法律适用1、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1)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2)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三年)。(3)若借款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即诉讼时效必须要被告提出抗辩才能适用。2、利息计算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超法定的,按照法定计算。
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可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债务类型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罗列。(详见以下表格)
借款到期不还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观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可强制义务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基于不同类型案件对诉讼时效起算的不同规定,本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相关法律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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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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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6号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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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法释〔2020〕17号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第二款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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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批复文号: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施行)
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批复文号:法释〔201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现为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仅作文字修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已变更为三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批复文号:〔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现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仅作文字修改)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批复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批复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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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具有整体性、分别起算会割裂合同的整体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再适用该裁判标准,在此之后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应当按照该裁判标准进行审理。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宋晓明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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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
观点解析:
一般认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让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模糊认识。
我们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请求权与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性质不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属于单纯的债权性质的义务,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尽快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础上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这既可以促使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观点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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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普通诉讼期间、特别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三者的起算规定看,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
本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2款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有例外规定。例如,《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再如,《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中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特殊规定,优先于《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并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例如,在阎某某与天津市某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予支持。
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要旨
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倪某与安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的起点并非判断一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而是判断被侵权人本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应当以被侵权人是否认识到诊疗行为及其结果的非法性为判断内容,此外被侵权人所患疾病的具体情况对判断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解析(第二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析丛书编选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樊某诉史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现为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史某于2013年以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起诉樊某的弟弟樊甲之后,樊某便起诉请求确认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存有争议,直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后,案涉房屋才确定归史某所有。因此,樊某知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应为该判决送达之日,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6月8日,原审法院认定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是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海南富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裁判要旨:债权人多次书面向债务人催收欠款,虽然其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但是债权人曾经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义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主要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债权人农行文昌支行多次书面向海南捷达漆业有限公司(下称捷达公司)催收欠款,且捷达公司也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房产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宁安市供销综合商场、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主要裁判理由:案涉《房产租赁合同》虽约定一个租赁房产年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但该约定是为计算租金而对租约年限的界定。且案涉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情形。案涉租赁合同虽约定提前支付半年租金,但租赁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负有提供租赁房产的义务,双方均履行约定义务方可视为债务的全面履行。故原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7039号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诉讼中,承运人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能否适用《海商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诉讼中,正本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的代理人、报关代理人以及提货担保人无单放货,请求其赔偿损失,承运人代理人等未能证明其无单放货系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的,不能适用《海商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主要裁判理由:《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防城外代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并未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故其请求不能支持。晓星公司向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以及报关人广西外运主张权利的时效亦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货物到港是在1997年4月3日,最迟在7月21日三方协议签订,晓星公司应当知道部分货物被六分公司提取。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1997年7月21日起算至1999年7月21日止。1999年6月1日,晓星公司和智得公司以防城外代、梧州农行、广西外运、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为被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提单项下9000吨货物的货款损失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晓星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晓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案号:(2002)民四终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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