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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订单贷款贷不了(网商贷的订单贷款详解)

淘宝店铺借给别人,结果被贷了200万,这些骗局卖家要注意,下面是电商洪海儿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淘宝订单贷款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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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过最长的路就是你的套路”,作为淘宝卖家来说,诚信卖货是基本要求,但是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生活中存在骗子,网购中也当然存在骗子,作为卖家,一次被骗少则几十块或者自己的产品,多则被骗几万乃至几十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容易让卖家朋友中招的骗局,大家一定要长个心眼。

看看以下几个卖家朋友的亲身被骗经历吧:

@木子:淘宝店铺不要借给别人,淘宝做大了有贷款功能,小心被人拿去贷款…亲身经历,店铺被贷了200万,最后我收尾、打官司、扯皮…亏的还是有贷款功能,小心被人拿去贷款…亲身经历,店铺被贷了200万,最后我收尾、打官司、扯皮…亏的还是自己。@言师_:上大学的时候开网店做服装,被无良工厂做坏一批货,缺乏法律意识也不知道怎么办,那家厂还吞了我两万存款拉黑我了,为这个气了好久,后面遇上另外一家工厂,也是欠我钱不还了,因为订单量小网上找的都是小厂,很多不靠谱的。@瓦萨比:很多年前在网上找护肤品供应商,钱给了没发货,学费就1千块钱,当时觉得自己也是蠢的可以,这学费也算值吧,以后都不会这么傻了。@小狼人330:我也是做淘宝的,骗子一般说他先把钱打给你,再让你吧钱打给他,他在网上下单,一看就是骗子,其实就是银行转账真的不靠谱,我只接受支付宝转账,因为我就遇到支付宝转钱转错了,对于上万的生意,客户如果只有银行卡有钱,我让他转到支付宝,用支付宝转给我,或者直接下单。至于说的要赚差价,这种方法的都是骗子,一般赚差价都是让你发票开多少钱,人家到财务报销是通过你开给他的发票的,可以多开点的。

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卖家朋友们也要注意了!

1、假如有买家过来问:“是不是正品或者高仿”等品牌问题,这时候要注意了很有可能是你上架的宝贝出问题了,下架宝贝,不要出现违规,如果遇到这样的买家要礼貌的回复,或者说是自主出产的,不要说是或者不是,否则他们都会直接拍下并团伙作案,后边再恳求退款不退货。

2、这条是新手卖家常常收到的旺旺信息,对方一般说帮助店铺提升流量和销量,有的小白卖家就会相信并且上当了,你交钱之后,他们会用软件给你刷流量,并不会给你带来真实的流量和订单,即便是有少量订单,也是小号下单的。

3、无法付款,需求交消保:一般骗子会伪装买家和你谈天,然后说拍单,付不了款,给你发张截图,警觉性不高的新手卖家就会很慌了,然后就立刻去扫码,中了骗子圈套!咱们留意,淘宝网官方不会自动联络卖家交保证金的,保证金的缴费途径只在卖家中心后台,在这儿小编提示小白朋友要多多留意。

最后,卖家朋友们要记住,天下没有掉馅饼的事,遇到事情也不能一时心急,很可能在你当下的冲动劲过去之后,就会发现骗子的破绽,例如刷单等投机取巧、甚至违法的事情也不要做,擦亮眼睛,提高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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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商贷的订单贷款详解

来源 | 虹口检察

网络支付使人们生活更便捷,但也滋生了许多盗用他人支付平台账户获取资金的犯罪,那么盗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申请贷款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听听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怎么说?

主讲人

虹口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秦蕾

【案例要旨】

在使用他人手机期间冒用机主身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贷款,到账资金应认定为由行为人实际控制;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在被害人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蔡手机中的支付宝账号申请网商贷,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350元。放款资金到账后,张某某立即转账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蔡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发现其支付宝账户余额异常,查看后发现账户余额被用于自动偿还网商贷款,随即找到张某某质问。张某某承认实施了上述行为并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嗣后,张某某分四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归还贷款。

【争议焦点】

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害人虽然将手机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暂时使用,但该种转移占有不及于手机内安装的支付宝软件及其账户资金。被害人对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始终拥有占有和控制权。张某某冒用被害人身份、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申请贷款,将放款资金转账提现和使用,其行为实质是利用不为被害人所知的秘密手段转移被害人占有的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害人对张某某冒用其身份,通过支付宝账户申请贷款的行为毫不知情,因此对于放款资金不具有占有的主观认知。申请贷款前,资金属于贷款平台占有,放款之后的资金则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拥有事实的保管和控制权。张某某冒用被害人身份及支付宝账户申请贷款,使得贷款平台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

从资金性质看,“网商贷”属于信用贷款,由贷款平台事实占有和支配



根据银监会网站公开资料,“浙江网商银行”由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成立,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675H23301000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商贷”是网商银行针对基于互联网平台展开经营活动的店铺经营者,根据其店铺经营、信誉等情况,经过综合评估后给予的信用个人经营贷款服务,适用固定费率。该类型贷款对申请人的商铺标准、经营状况等均有严格评估,其实质是一项金融贷款产品。支付宝账户或者其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由账户持有人支配控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于贷款资金,在平台发放贷款之前,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并不占有,也没有占有的意思。贷款资金由贷款人(贷款平台)事实上占有和支配。

2

从被害人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看,被害人并未实际取得“网商贷”放款资金的控制权

刑法上的占有强调的是对财物实际支配的状态和事实,其成立在客观上必须要有实际支配财物的事实,或者存在可以推定这种支配的客观状况,主观上必须有支配财物的意思(陈兴良观点)。被害人蔡某某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其手机支付宝申请网商贷款,放款到账后又被转出的过程毫不知情,也就是说蔡某某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其支付宝账户中曾经有过三笔贷款放款资金到账,那么其对该笔资金的占有就无从谈起,主、客观均没有实际取得对该资金的控制权。反观张某某,虽然其系通过不当手段取得手机的使用权,但申请贷款、资金到账后又转出的全过程均是在张某某掌握手机且掌握支付宝账户的密码的情况下进行,张某某实际已形成对三笔贷款资金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从刑事实质认定的角度而言,贷款资金实际上是由贷款平台直接转移到嫌疑人占有。

3

从行为作用看,本案获取财物的关键是贷款诈骗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

侵财型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或者方式。如上所述,虽然张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其对网商贷放款资金具有控制权也就是实质占有该笔资金,那么其后将钱款再转至本人账户的过程实际上没有发生占有关系的改变,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是通过秘密的方式改变占有关系)。纵观整个过程,张某某取得钱款的手段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使贷款平台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而审核发放贷款。张某某骗取贷款后的转账、提现,不过是对已经处于本人占有之下的贷款资金进一步转移处置,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也就是说涉案钱款占有关系的改变,是基于张某某的申请贷款行为而非事后转移,因此,本案中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的行为才是张某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

从主观故意来看,张某某事后迅速将贷款申请及转账记录删除,并矢口否认实施相关行为,可见张某某是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刻意规避还款责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身份的欺骗手段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及客观行为要件。

4

从损失后果来看,贷款平台是真正被害人

从民事借贷合同角度出发,被害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被他人冒用支付宝账号与“网商贷”平台签订贷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对被害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网商贷”平台不能以此进行追偿贷款。实际上,现在被害人因还款而遭受的损失是基于后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还款义务而致。由于贷款合同是被嫌疑人以盗用名义的欺诈方式订立,被害人本无订立贷款合同、取得贷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被害人先期偿还的资金可以通过合同的撤销而弥补。因此,本案中刑法上的实际被害人应认定为“网商贷”贷款平台。

综上所述,被害人蔡某某即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实际并不具备对贷款资金的占有权,资金实际上是由贷款平台直接转移到嫌疑人张某某占有。张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及支付宝账户申请贷款,使得贷款平台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处理结果】

根据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50元,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2019年7月5日,虹口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

责编: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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