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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展期规定(贷款通则 展期)

贷款知识 环球网 原创

交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下面是环球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汽车贷款展期规定

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减点幅度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按照客户贷款的定价方式分别采用银行自动调整或客户自主申请方式,并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一)无需客户申请、银行自动调整方式。

对于定价基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为浮动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

如您不接受自动调整,请您于2023年9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我行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如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您对本次自动调整后利率仍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9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可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为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贷款利率水平。

(二)客户自主申请调整方式。

以下四种情况,需客户进行自主申请后,方按下述规定相应调整。

1.对于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的,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不方便线上申请的,可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如您未能在2023年10月22日(含)前及时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2.对于贷款发放时不属于首套房贷,但按照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前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直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此次利率调整,也可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预约申请。

对于2023年10月22日(含)前已审核通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未能及时申请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3.对于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贷,或存量首套房贷中涉及贴息方案及分阶段还款等情形,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温馨提醒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在“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五)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59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交通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贷款通则 展期

8月7日,关于山东德州“无还本续贷”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争议。一篇题为《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德州“无还本续贷”:稳金融实践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文章称,德州推行的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央视新闻联播《稳金融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头条新闻中,被作为地方创新举措和生动实践予以报道。

文章中写道,在山东德州,一家生产辣酱的企业通过无还本续贷,节省了500多万元费用。山东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王国恩表示:“有中小企业局的推荐,目前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还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就实现了双赢。”

实际上,无还本续贷并非创新举措,2014年7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提出无还本续贷的政策,近年来,各地银行业也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无还本续贷不是新鲜事,可以探索,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如明确续贷企业的条件、要求,但不宜大规模地推广,不宜运动式地复制,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也不宜介入过多。否则,就有可能重蹈当年“互保”“联保”的覆辙。

无还本续贷并非新鲜事物

通常情况下,企业贷款到期后,必须先还款才能再借款。而当企业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往往需要先筹集一笔“过桥”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然后再次贷款。而这笔“过桥”资金也正是山东德州辣酱企业500多万元费用的来源。由于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往往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贷款,因此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中小微企业有着很大的续贷需求。

据《齐鲁晚报》今年6月的报道,德州市中小企业局局长赵小广指出:“德州企业过桥资金年利率低则30%左右,高则40%以上。通过无还本续贷,一笔贷款到期后,不用还上原先的贷款本金,可以续贷结清已有贷款。”这样一来便可大大缓解中小微企业过桥成本高的问题。

实际上,无还本续贷并非新鲜事物,过去几年,银监会已出台了有关无还本续贷的多项政策。2014年7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明确提出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为进一步督导银行认真落实续贷政策,扩大续贷业务范围,2015年6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由此,各地银行业也在积极执行无还本续贷的政策。例如,江苏银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苏银监办〔2017〕7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今年,河北银监局出台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具体条件、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鼓励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无还本续贷”有审核条件

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以及借新还旧之间有何区别?为什么山东德州银监分局副局长称“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后,没有发现一笔不良贷款”?这些是上述山东德州无还本续贷新闻的争议所在。

法询金融董事总经理刘诚燃在公众号“成于微言”撰文指出,按照贷款通则,贷款展期是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尽管贷款展期形式上与续贷有点像,但贷款展期只可以有一次,而且贷款展期没有体现出用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这一过程。所以贷款展期不属于续贷。

续贷业务的本质是借新还旧,但不是所有的借新还旧都是续贷,如果带有减让行为的借新还旧,则属于重组贷款。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不过,根据36号文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对于无还本续贷是否会影响银行不良率指标,安信证券银行团队指出,“无还本续贷”是有准入把关,有审核条件的,“无还本续贷”在银行严守风控、不滥用政策的前提下,是可以和小微企业达成双赢的。这和掩盖不良贷款有本质上的区别。银行若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可以减少企业费用,避免因短期流动性风险影响企业经营,甚或造成银行坏账。也正因为该业务模式对客户准入及风控的要求较高,应用的范围可能偏窄。

根据原银监会36号文的要求,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河北银监局的指导意见在36号文的基础上还提出,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去产能、治污染的政策要求;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均应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

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无还本续贷没有次数的限制,如果没有严格审查,无还本续贷对企业来说是推迟了债务危机发生的时间,对银行来说是隐藏了不良贷款。“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都不应该强行推无还本续贷,判断要交给银行,银行要加强审核,对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企业才给予无还本续贷,否则该收回的还是要收回。”他还分析指出。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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