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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小额贷款公司(密云贷款吧)

北京国资转让旗下四家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底价共计8606.85万元,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密云小额贷款公司

每经记者: 肖乐 每经编辑: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11月15日,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家小贷公司股权开始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这四家小贷公司分别为北京京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融小贷”)、北京农投国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汇小贷”)、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小贷”)、北京农投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小贷”),转让底价分别为1641.74万元、3318.95万元、2808.23万元、837.93万元,共计8606.85万元。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这四家小贷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30%,均是第一大股东,此次转让其将出清全部所持股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四家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均限制在北京,京融小贷的业务范围为在北京市范围内发放贷款,国汇小贷在密云县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顺通小贷在顺义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东方小贷在东城区范围内发放贷款。

四家小贷公司中有三家2019年处于亏损之中,唯一一家盈利的国汇小贷2019年前10个月净利润仅为14.62万元。京融小贷2018年营收297.57万元,亏损4694.01万元,2019年前10个月营收207.03万元,亏损621.12万元;国汇小贷2018年营收1873.59万元,净利润1102.19万元,2019年前10个月营收711.57万元,净利润14.62万元;顺通小贷2018年营收483.28万元,净利润289.02万元,2019年前10个月营收446.68万元,亏损1398.25万元;东方小贷2018年营收146.63万元,净利润186.84万元,2019年前10个月,营收84.15万元,亏损1299.72万元。

启信宝信息显示,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为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第二大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9.62%。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为北京市人民政府100%控股企业。除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四家小贷公司,北京小额贷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对外投资了北京农投小贷、北京农投京西小贷、北京崇信农投小贷等多家小贷公司,以及云南首鑫小微金融再贷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来,国内小贷公司数量在持续减少。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680家,贷款余额9288亿元,前三季度减少257亿元。2018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33家,贷款余额9550亿元,全年减少190亿元。2017年和2016年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分别为8551家和8673家。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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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出现持续增高趋势,从司法实务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类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2月1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过一则典型案例阐释离婚时涉及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据了解,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原本系夫妻,二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为了缓解房贷压力,他们将这处房产对外出租。多年后,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二人商议其购置的房产产权归王某单独所有,租期届满后将该房产进行出售,所得房款双方各分一半。同时还约定,租期内的租金归王某所有,而房屋贷款则由张某承担。

该房屋租期届满两年以后,却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售,平分房屋价款的约定也始终没有实现。张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依照离婚协议并参考市场价格给付自己房屋折价款。

王某认为,租约到期后,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影响了房屋出售,另外因市场上买家报价过低,导致房屋至今未出售成功。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出售后双方平分房款,现房屋并未出售成功,因此不同意张某要求其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了解,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租期届满后,王某的确将其交由中介出售,但因王某报价160万元,要价过高,房屋一直无人购买,所以处于闲置状态。

在起诉后,王某和张某对房屋市值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该房屋房地产价值总额为140余万元。王某认为该评估价格过高,坚决不同意以该价格为基准给付张某折价款。张某则认可140余万元的评估价格,并指出该价格远远低于王某向中介报价的160万元价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该案中,王某、张某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自述涉案房屋租期届满至今已二年多,王某虽有出售房屋的意愿,但因双方无法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等原因,导致房屋至今无法正常出售。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分割条件无法正常履行,无法实现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目的。综合此案案情,张某诉请具有合理性,法院结合评估报告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评估结论、参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并考虑房屋登记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据评估价格的一半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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