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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没有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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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过程通常是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留存一份。如果一方当事人贷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可以向另一方借用复印,并可以拍照留存。
二、只要贷款放款了就不能停止还款,合同丢失不影响还款。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拓展资料】
依《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分以下两种: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借款人的贷款合同弄丢或损毁的情况下,可以主动联系贷款人要求复印合同,尽量保留一份贷款合同,不影响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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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购房者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大小需根据无法办理贷款的具体原因具体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违约,如何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刘某和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物业公司将位于A市某镇的房屋(商铺)出售给刘某,刘某应该在2020年11月26日前支付98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98万元由刘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买受人选择按揭银行或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已明确知悉自己的资信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等信贷机构现行的贷款审批政策的要求,.......,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即应在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办理买卖合同的终止手续,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需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终止费用......出卖人有权从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及终止费用......。”

由于刘某自身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该案涉物业被预查封,自合同签订之日直到开庭之日一年多的时间,刘某一直没有成功办理购房贷款,导致案涉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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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构成违约;

2、违约金如何认定;

三、在案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3、收据及电子回单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4、通知函及催告记录;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7、保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明细表。

四、办案思路

本案中,关键是要明晰合同违约的具体原因。刘某自身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预查封(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因此只能预查封,而不能直接查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法为其办理商业贷款,导致刘某无法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视为刘某的责任,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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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验总结

首先,明确诉讼请求:一是需要解除合同,涉及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二是违约金的金额认定及诉讼相关费用的承担;三是费用如何支付及返还的问题。

1、合同是否解除问题。双方约定了刘某无法办理贷款的违约情形下某物业公司的处理方式,即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刘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或者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基于前期双方沟通及催告情况,刘某已无力承担后续购房款,因此物业公司选择解除合同。

2、违约金一直以来是此类纠纷的重点,若完全按照合同约定,那购房者需要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并且房屋也会被收回,损失巨大。实务当中,购房者一般会就此提出抗辩,要求酌情予以减少。

3、除了违约金,本案还涉及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因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并无争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则需要办理退还手续,如不再判决中明确该判项,则有可能继续产生争议。此外,刘某已支付了一半的购房款,某物业公司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为了判决更好执行,要求将上诉费用在已付房款中抵扣后再退还给刘某,同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违约金适当进行了调减(合同约定为总房款的20%,最终酌定为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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