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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公积金贷款收益怎么算,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衡立泰咨询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贷款收益率的计算公式1

ic = (1 + i1)(1 + i2)

ic为基准收益率;i1为年资金费用率与机会成本之高者;i2为年风险贴补率;i3为年通货膨胀率。 在i1、i2、i3都为小数的情况下,不用考虑通货膨胀率。

贷款收益率也称基准折现率是企业或行业或投资者以动态的观点所确定的、可接受的投资项目最低标准的受益水平。是投资决策者对项目资金时间价值的估值。

扩展资料:

贷款收益率分类有以下三点:

1、综合资金成本

资金来源主要有借贷资金和自有资金二种。借贷资金要支付利息;自有资金要满足基准收益。因此资金费用是项目借贷资金的利息和项目自有资金基准收益的总和,其大小取决于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利率的高低。

2、投资的机会成本

项目的基准收益率必然要大于它的机会成本,而投资的机会成本必然高于资金费用,否则,日常的投资活动就无法进行了。因此:基准收益率>投资的机会成本>资金费用率。

3、通货膨胀率。

项目的支出和收入是按预期的各年时价计算的,项目资金的收益率中包含有通货膨胀率。为了使被选项目的收益率不低于实际期望水平,在实际最低期望收益率水平上,加上通货膨胀率的影响。项目支出和收入在整个项目寿命期内是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就不必考虑通货膨胀对基准收益率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贷款收益率

贷款收益率的计算公式2

要看公司如何计算。每个月,一般公司主动承担一半的公积金,另一半从工资里扣除。所以,这一半就应该算在收入里面。 但有的公司福利好的,就全额缴纳了,这样就不算在收入里面。

贷款收益率的计算公式3

锁定项目第一还款来源,是贷款业务成败之关键。笔者结合集团业务实践,总结几类收入认定问题,供同行、客户参考指正。

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收益认定问题(一)

一、采砂石收入

砂石分为河砂和旱砂(非河道砂)。采砂收入稳定,银行常常看好其收益的丰厚性和可辨识性。

依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砂属于国有资源,由水务行政部门管理。采砂业务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中还规定,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且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旱砂则属于矿石,四川省内归《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节制。此条例明文规定:“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它矿产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综上,河砂和旱砂管理均属于国有资源,一般情形下,均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方能进入具体企业。二者区别仅在于:1,主管部门不同,一个归水务,一个归国土部门(现自然资源局)。2,许可不同。一个要采砂许可证,一个要采矿许可证。

要想得到银行合规部门对采砂收入的认可,采砂许可和采砂规划(官方出具)不可或缺。

实践中,河道砂石往往是水务部门(或其指定企业)在河道清理、生态治理时产生的附加收入。这种情形与专门的采砂行为有明显区别。银行在合规定性上也许会采取一些绕让态度。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指定由本地国有企业统一采挖本地砂石。一些小银行对这类业务兴趣极大。当然,有政府站台,这类业务实质性风险不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定招拍挂程序,与民争利,其法律上的风险显而易见。

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收益认定问题(一)

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业务

土地整治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业务,有土地收益(复垦或指标收入)作为还款来源,风险较小,颇得银行垂青。中国城市化程度日深,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需求的矛盾愈大,土地复垦、土地整理一类业务就将长期存在。于国,有利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于民,有利于改善相对贫困地区的财政窘境,值得研究。

银行认可的业主项目收入大致有政府回购(折旧、复垦、建新的成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成。这取决于中标业主与当地政府的合作协议中的具体约定。

依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增减挂钩项目相关收入、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并建立预决算制度。四川省省办公厅的《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法(2015)69号】明确,“各地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

因此,业主的项目还款来源实际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拨付给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再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拨付给项目业主。这种情形下,还款收入来源较单一且可靠,容易认定,也容易锁定。

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收益认定问题(一)

三、地名冠名权收益

个别业主(一般是文旅类企业)在打造城市公园、湿地公园时,常常主张对园区道路或桥梁的命名权拍卖,以此作为项目收入来源之一。

首先,国内确实有拍卖街道或景点的冠名权并实现收入的案例存在。其次,目前国家没有明文禁止以企业或商标来命名地名。法无禁止,即为可为。

不过,从具体操作性上,这类业务并非没有难度,在法理也存在一些瑕疵。

1.技术实现上有一定难度

依照,现行《地名管理条例(1986)》及其《实施细则(1996)》主张,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事权归于县级以上政府,具体经办则由民政系统。业主能否取得这个主管部门认可是一个问题。笔者注意到有个别地方是通过市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县级管委会,是地名事务的有权部门)公开拍卖来实现的。总之,这类收入要得到采信,须取得区县一级(或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的认可,其拍卖方案及收入分配方案须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如果无法直接取得政府或民政部门的配合,业主要实现此类收入,就只能是绕开命名事务的公共性质,将道路命名包装为景区道路(或者景点、景区桥梁)命名,或可通融。

2.常理上存有争议

地名拍卖往往会引起争议。民间反对原因:一是商业气息过于浓厚,有违反良善之风俗;二是,地名应当稳定,若以拍卖命名,价高者得,必然导致地名不稳定。

此外,在笔者查到民政部2019年10月最新《地名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令禁止地方以商标和企业名命名地名。原文为:一般不以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商标名称命名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原文中也明确了“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的命名、更名,由批准设立该功能区域的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新《条例》最终通过,恐怕这条路以后不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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