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昌东湖检察院
最近几天
南昌市检察院已办理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依法起诉39人。
case (1)
近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米生镇涂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熊、原村委会主任朱美怀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案已由东湖检察院审查终结,并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武装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64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近日,被告人闵、居、曾红辉、万宜良、陈茂义、、熊艳玲、、万长明、蒋、万、、夏标、夏阳虎、夏郭亮、夏永明、熊艳芳、胡彩霞、闫有富、范美波、夏春涉嫌组织、领导
目前,该案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武装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加或者退出招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业务活动。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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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南昌县黑社会,南昌的黑恶势力":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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