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洪通人员”姚金奇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姚金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姚金奇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姚金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此案是中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成功引渡案件。
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金奇利用其分别担任浙江新昌县赵昌水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常委、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改制、资金周转、项目开发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21.054万元。姚金奇逃亡国外后。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姚金奇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将姚金奇逮捕,并根据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请求,于同月19日对其实施临时拘留。随后,姚金奇在中国驻保加利亚使馆领事探视期间书面表示愿意回国,并积极配合完成简易引渡,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国。归案后,姚金奇对142.5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金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姚金奇在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间,主动回国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完成引渡,如实交代全案受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被亲属追缴或退回,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和2020年4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保引渡条约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审判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姚金奇的诉讼权利和人道待遇。在庭审和今天的宣判中,有100多人出席了听证会,包括NPC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
从保加利亚引渡回来的姚金奇和之前从秘鲁引渡回来的黄海勇,因为对回国自首的态度不同,在刑罚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引渡过程中,姚金奇积极表示愿意回国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依法大大减轻了法定刑以下的处罚。然而,潜逃秘鲁的走私犯黄海勇却千方百计对抗引渡,耗费了国家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历时八年才成功引渡。相关法院在法定刑罚幅度内,重判黄海勇有期徒刑15年。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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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姚锦旗受贿一审获刑6年,系我国从欧盟国家成功引渡的首个外逃贪官":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75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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