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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戴书记,湘潭市戴建辉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宣判现场

4月9日上午,湘潭中院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戴军等9人进行宣判,这是湘潭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

2017年4月,戴军、郭凯、王卓等人出资成立丁奉财务公司,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并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收取高额利息和手续费。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戴军等人先后招募何杰、黄引、永芳、肖振武、陈诗敏、谢瑶为公司成员,并制定了所谓的工资提成办法。2017年4月以来,戴军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主张债权、索要债务,有组织地进行骚扰、暴力、威胁,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戴军为首要分子,以郭凯、王卓为重要成员,以何杰等6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过一审、二审,岳塘区法院、湘潭中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戴军等9人10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物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受害人的房产。

对于“套路贷”的共同犯罪,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相对严密、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套路贷”的本质是一种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诈骗。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作者:记者刘菊元通讯员曾毅静音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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