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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死亡后妻子是否承担债务,丈夫贷款死了妻子有必要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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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法院网讯丈夫因病去世,却留下了3万多元的债务。当银行向他妻子贷款时,被拒绝了。日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要求彭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7日,彭的丈夫向银行申请贷款3万元,用于农业生产需要。双方为此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7月,彭的丈夫突然病逝。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找彭借款,但彭以对丈夫借款不知情、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银行将彭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彭某丈夫向银行借款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银行与彭某丈夫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与彭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彭能够证明银行与她丈夫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或者银行和她老公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银行对这种约定是知情的。 故该3万元本息债务属于彭与丈夫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亡配偶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彭对该3万元债务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辩称,其对该借款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故不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因无法证明是彭丈夫个人债务,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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