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蒋某某等23人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20年1月,陈某某伙同其他3人(均在逃)在缅甸租用某写字楼作为窝点,成立名为“中乐”(后改名为“)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被告人姜某某等人为集团成员,对成员进行诈骗培训,发放诈骗手机、社交软件账号,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了便于管理和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集团设立了几个小组。每组成员根据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和交友网站结识受害者。骗取受害人信任后,以谈恋爱、投资赚钱为由,引诱其进入该集团制作的“蚂蚁聚财”、“蚂蚁财富”、“工银瑞士瑞信银行”、“东方财富”、“保利基金”。受害人将钱打入该集团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账户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操作,让受害人先获得少量“投资收益”,让受害人相信投资风险小、收益高,诱导受害人不断增加对平台的投资金额。后来以升级会员可以获得更多收益为由,或者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并支付解冻费才能解冻,最后无法提现,“投资”。2020年2月至12月31日,该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市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从多名受害人处骗取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具体地位、作用和积极程度,姜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为主犯,其他十二人为从犯。综合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含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窝点设在境外,从境内招募人员,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打击难度大,欺骗性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严惩的重中之重,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一些盘踞在境外的犯罪组织、诈骗团伙以“高薪招聘”的方式引诱农民工进入缅甸、柬埔寨等国,以监禁、殴打、电击、水刑等手段强迫其从事“杀猪菜”、“裸聊”、“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相信介绍出国工作快捷轻松的所谓朋友或中介,以免成为境外诈骗团伙的犯罪工具;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防止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套路”。
案例二:被告人曾等四人诈骗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共同策划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在海南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4月,三人先后到达西宁。为逃避打击,他们分别租住在西宁三个区,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虚构受害人需要刷银行卡账户才能审批贷款。他们使用多部手机和电话卡,向申请网贷的不特定人拨打电话,获取受害人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入网上洗钱人的账户,再从网上洗钱人的账户转入曾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被告人何某与曾某联系并到达西宁市,与曾某同居,并出资购买手机,供曾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31555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预谋打电话冒充某网贷公司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需要刷银行卡账户审批贷款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曾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投资购买手机进行诈骗。他的行为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虚假信息等方式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然后以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活动,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应依法严惩。网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要求缴纳会员费、保证金、认证费、冻结费等费用,或者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的网贷平台,都存在诈骗风险。千万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动态验证码提供给陌生人,千万不要随意在网上申请贷款,千万不要随意在网上提供个人信息。如果需要贷款,请到正规的贷款机构,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贷款。切不可听信各种贷款中介,落入贷款诈骗套路。
案例三:被告人吴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被告人、熊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其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与他人的银行卡相互出售。其中,吴某出售本人及他人银行卡17张,收受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金额2113万元,非法获利7500元;熊某出售本人及他人银行卡13张,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账户金额1139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自己的、他人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其家属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含义]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和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及“两证”的黑灰产业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正因如此,国家持续开展“破卡”行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因为非法利益的诱惑,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这些支付和通讯工具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影响公民个人征信,还可能涉嫌“扶信”,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案例四:谢某等3名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情况]
2019年9月,一名自称“洪某志”的女子找到被告人谢某,称要通过转账的方式洗钱,要求谢某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将收到的钱转到指定账户。谢某穗组织两名被告人谭某某、陆某到多家银行办理多张储蓄卡,多次取款、转账,共计36万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谭某某、卢某明知属于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谭某某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含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犯罪分子为了顺利实现骗钱,逃避侦查,会通过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和账户之间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掩盖资金来源,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惩处。本案中,三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小便宜,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最终以触犯刑法被判刑。通过转账洗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要为了小便宜违法,不要相信网络社交软件认识的陌生人。保持清醒,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某等九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与叶某通过买卖社交软件账号的微信群相识。2021年1月至2月25日期间,经共同策划,低价购买微信、QQ、陌陌、灵魂等社交软件账号,并将其账号信息高价出售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犯罪,获取非法所得27.27万元。同年2月26日至3月29日,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王某某、叶某租赁房屋购买电脑等设备,先后招募刘某等7名被告人,通过收购、盗号等方式获取他人微信、QQ、陌陌等账号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进行电信网络犯罪,获得非法所得142635元。
[裁判结果]
该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两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典型含义]
电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出售自己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的身份和活动情况,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群众造成思想困扰和财产损失,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活动之间的链条,意义重大。
转自/青海高院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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