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卢丹○编辑朱茵
昨天,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与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集团”)两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案违约债券分别为“15丹东港MTN001”和“13丹东港MTN1”,原告光大资管要求被告丹东港集团立即支付债券本息,并支付违约日至实际还款日的违约金。
以“15丹东港MTN001”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为例。光大资管有6个资管计划踩踏这只债券,涉及本金2亿,利息1200万,本息合计2.12亿。被告对原告要求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并表示正在积极筹措本金尽快还款。
涉案双方对违约金的计息方式存在争议。原告提出应按招股书约定的计息利率计算,而被告认为投资人实际损失的只是银行利息,主张按1至5年期银行间市场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庭审中,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这次公开审理没有作出判决,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总部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其主体信用等级为C级。目前丹东港集团7只债券全部违约,实际违约的债券余额高达79.5亿元。此外,2018年3月12日,丹东港集团发布重大仲裁及资产查封公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丹东港集团财产共计约48.9亿元。
一位券商资管业务部人士认为,对于几乎没有还款能力的债券发行人来说,存在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资金或者只能收回部分资金的风险,资金的实际损失由委托方(即投资者)承担。“在信用债违约持续暴露的情况下,预计会有更多券商采取追偿措施,而诉讼由于周期较长,实际上是上策。”上述资管业务人士表示。
记者通过梳理2019年以来券商发布的诉讼相关公告发现,券商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踩雷的案例频频出现。除了债券违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也不少。
1月29日,西南证券公布了“西南证券互利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踩踏雷东方金宇股票质押纠纷的判决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融资方云南兴隆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第一大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南证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融资利息618.3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西南证券表示,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只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实际由委托人承担。
2月13日,华安证券也公布了公司诉讼(代资管计划)的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违约方姜久明(顺为第一大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违约方偿还了本息、违约金和诉讼费。对于案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华安证券表示:“债务人姜久明的债权权益实际上属于委托人,因此本案最终诉讼结果实际上由委托人承担。”
昨日,中投公司发布了最新的诉讼公告。本公司作为“中投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侯及其配偶提起诉讼。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由是一起涉案金额5.48亿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中投证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次诉讼活动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将不由中投证券承担,委托资产独立于自有财产,不涉及自有资金。
某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对于只作为通道业务开展的券商资管计划,委托人一般已经设定了投资项目,作为管理人的券商实际上是在进行被动管理。如果投资标的违约,实际损失一般由客户承担。对于券商主动管理的资产,在交易所破发的背景下,实际损失也应由投资者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资管往往会与委托人协商,券商资管也可能主动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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