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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法律变迁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6日,被告鲍某之妻王某在中国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协议》合同,王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6日。贷款期间年利率为5.23%,逾期利率为7.845%。该借款是由中国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向被告催收的。截至2021年8月8日,本金尚有38055.03元,利息为1709.48元,本息合计39764.51元。2021年10月被告妻子王脑出血后死亡,债务未偿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已经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在庭审调查中,被告并不知道借款人王某通过个人手机银行向银行借款的事实,也不知道王某的银行卡是否用于借款。银行在被告鲍妻子在世时未要求其签字确认,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生活。

[法院判决]

2022年10月24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民初(2022)第367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中国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中国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行负担。

[裁判的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鲍某之妻王某签订的《邮政贷款个人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被告鲍某的妻子王某在其死亡后未履行按期偿还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被告鲍某辩称,自己对该合同不知情,也没有自己签字认可。同时,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夫妻二人的生活费。原告无进一步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生活费,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无被告鲍某的签名。故采纳被告鲍某的抗辩理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鲍某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律师评论]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注意保护非共同债务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关系到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注意夫妻双方可能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夫妻一方可能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尤其要防止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发生的债务案件,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到庭。没有经过审判程序,配偶一方没有借款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签署或者事后由其中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由一方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另一方配偶未能签订借款合同,另一方配偶在后续追索中可能会否认借款的存在,实际上一方配偶对借款并不知情。如果借款人配偶否认贷款资金用于家庭生活,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那么银行很难支持其主张。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银行就不能要求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银行后续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的配偶继承了借款人的遗产,银行可以在继承人继承范围内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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