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为了降低买房成本,很多人“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好主意”:以亲戚的名义买房。众所周知,单靠感情是无法规避所有风险的,你最终可能会和房地产空。
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买房为名的相关案件。
以弟弟的名义买房
没想到,方被查封是为了他弟弟的债务。
2014年8月,李某、蔡某为规避限购政策,借用蔡某弟弟蔡某华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涉案房屋。李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处签上了其弟蔡某华的名字,并对其进行了指证。据悉,该房屋只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签订预售合同备案后,李、蔡入住该房屋,所有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如房屋契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均由其银行账户支付。
然而,两人没想到,在买房的第二年,蔡某华被法院判决由向宏新公司代为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公司查封了上述登记在蔡某华名下,实际由李、蔡购买的房产。
2019年1月18日,李、蔡提出执行异议,白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李、蔡不服,主张查封的房产是他们购买的,房屋实际属于他们,有权排除强制执行。
于是,李、蔡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所购房产未登记。
物权请求权无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经房管部门确认登记在蔡某华名下,蔡某华在生效判决后被确认对洪欣公司的借款债务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但未实际履行。因此,涉案房屋作为蔡某华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注册无效的条款。涉案房产未登记在蔡某华名下,也未登记在李、蔡名下。李、蔡要求确认涉案财物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即使李某、蔡某主张的名下购房属实,李某、蔡某与蔡某华之间的关系也是其名下的购房合同,其对涉案房屋只能享有请求蔡某华履行贷款人义务的债权,不应先于公司的债权受到保护。
故广州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李、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记者了解,很多购房者往往忽略了“名下买房”的风险。除了这种情况,常见的风险有:
登记人反悔,在投资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是以其名义购房的情况下,难以取得房屋产权或追回购房款;
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由登记人收取,产生纠纷;
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
法官提醒,买房需谨慎,“借名买房”不可取。
[记者]陈宜春
[实习生]雷杰
[通讯员]云
[作者]陈宜春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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