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法律人”的“神操作”:买基金赔了57万状告代卖银行,三级法院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及利息,据说原告是法官

“法律人”的“神操作”:买基金赔了57万状告代卖银行,三级法院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及利息,据说原告是法官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昨日,一篇由《中国基金报》刊发并经《中国经济周刊》转发的报道《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建行被判全赔代销:资管圈炸了,以后基金怎么卖》消息引起热议,让深陷买基金巨亏的“基民”看到了止损的希望,也让银行“胆战心惊”。

值得注意的是,文章中含有“王翔是金融案件审判专家”的字样。在留言区,有网友直言:“虽然银行有过错,但如果投资者原告不是北京法院系统的金融法官,还会这样判吗?受过高等教育、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金融法官的人。不知道买股票基金是不是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如果你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系统网”,还真能查到北京四中院有个法官叫王翔,也是女的。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人。

有网友上传了王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恩支行案号为(2018) J0108,21776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我们先来看一下孟军总结的简要案情。(具体判决第二条今天推送)

2015年6月2日,原告王翔在被告建设银行吉恩支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购买的基金赎回金额为389,518.05元,本金损失为576,481.95元。

王翔买基金的时候,银行做了风险评估,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选项分别是“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受一定程度的收益波动”,“资产稳定增长”,“当你的投资波动到什么程度,你就会表现出明显的焦虑”。王翔的选项是“本金10%以内的损失”,因此银行认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

王翔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风险提示确认书》。但在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时,银行并未提供该基金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王翔购买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吉恩支行是该基金的代销机构之一。

法院还查明,王翔在购买本案涉案资金前,曾多次通过银行网点购买其他理财产品。该行在诉讼中称,王翔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确定为“中等风险”,与“稳定”的评估结果相匹配;王翔表示,“中等风险”级别已经超过了其风险评估结果“稳健性”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被不当推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吉恩支行赔偿原告王翔损失576481.95元及自2018年3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相应的利息损失;驳回王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建行不服,上诉至二审,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行仍不服上诉,北京高院上诉,最终被驳回。

根据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翔基金购买过程中,银行提供了推荐特定基金、在银行完成购买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等服务。其不仅是涉案资金的代销机构,还与王翔形成了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于市场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合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宣传或销售该产品。当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相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当当面向客户说明相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建行在涉案金融服务中存在以下过错:

1.该行推荐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注明的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属于不适合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时,建行吉恩支行无法提供符合金融监管要求的相关记录,客户书面确认了解并购买涉案基金产品。

2.建行吉恩支行作为涉案基金机构,与该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利害关系,其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因此,建行吉恩分行不能接受王翔购买的基金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评级结果为“稳定”的主张。

3.王翔在购买涉案基金时签署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和《投资者风险提示确认书》。但上述说明及确认的内容均为一般条款,并无关于王翔本次购买基金的具体说明及相关内容。签字行为不能免除银行对涉案资金具体相关情况的说明义务,也不能减轻责任过错。

4.对于银行提出的王翔赎回时机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理由,法院认为,银行无法证明王翔在基金赎回过程中存在过错,仅以王翔赎回时机并非基金最佳损益时机为由,认为王翔扩大损失的主张违反经济规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对于银行提出王翔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利的理由,法院认为,虽然王翔多次购买理财产品,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本案涉案资金,其之前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不能导致其了解本案涉案资金的相关风险,不能减轻或免除建行吉恩分行因上述重大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

可以说,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掌握在法官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权利中。因为法律不可能全面规定每一个具体案件所适用的具体情形,所以对案件的解释就需要法官将案件的具体情形归入相应的法律,并进行主观过错程度的认定。具体到本案,综上所述,核心争议只有一个,即银行在推荐原告王翔购买理财基金时,是否尽到具体的书面义务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这个案子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这个判决突破了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

无论是政府部门普及的金融知识常识,还是金融机构高举的门店宣传知识,都在广泛宣传“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具体到本案,原告王翔具有多项金融管理经验,是金融案件审判领域的专家。本人确认所购买的“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明显带有“指数证券投资”字样。这些常识性的问题与。

都说司法判决从来解决的不仅仅是个别法律问题,还有具有社会指导意义的普法价值。这份判决书被网友发到法制微信群。有人提出,如果严格遵守提供书面说明和投资风险告知的义务,市场上几乎所有银行理财财产和基金投资产品的网上电子交易都不符合这一要求。

如果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和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司法判决的理念和本案的过错认定程度起诉银行,能否得到相同的司法裁决标准和尺度?

作为理财产品的资深购买者,法孟军对法院在本案中以书面形式对理财产品进行说明的近乎严格的义务大加赞赏。但问题是,这种三级法院认可的判决,是否能保证类似案件可以起诉到地方法院或者其他法院,也可以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司法理解和裁决?如果没有,是否会让人质疑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判决标准和结果因人而异?

写到这里,法·孟军想到了另一种情况。在法院审理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有这样的句子:打假人“提起了多起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说明他们比普通消费者更重视产品质量和法规,认知能力更高”,打假人“购买时没有注意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当场发现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明显不合规定。故其主张的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具有“金融案件审理领域专家”称号的原告,购买“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应该按照或者高于普通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一般认识进行司法衡量?是不是也可以理解,既然原告的“金融案件审判领域专家”头衔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那么普通人的类似诉讼请求在法院也会得到支持?

如果类似案件的法院能够按照这个司法标准严格银行的提示义务,法孟军会支持这个判决;如果类似案件的法院只支持这个案件,拒绝其他,法孟军认为这样的判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来源:烟草语法孟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法律人”的“神操作”:买基金赔了57万状告代卖银行,三级法院判银行赔付全部损失及利息,据说原告是法官":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66091.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